山东:新建居住区需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作者:   来源: 青岛全搜索电子报  2020-03-31


  3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这是我省第一部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20205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立城市与农村养老服务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改善敬老院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设施和环境条件;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护理照料老年人,给予适当陪护时间。

 

  推进老旧小区生活设施改造

  《条例》规定,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已建成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

  关于居家社区养老,《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并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鼓励医疗机构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等服务。鼓励支持乡村医生等发挥专业特长,为农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在机构养老方面,《条例》规定,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和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床位信息。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关于医养结合,《条例》要求,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双向合作,形成医疗护理与养老服务之间的转介机制,建立康复病床、预约就诊、双向转诊、急诊就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承接医疗机构内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组织聘用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条例》还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农村养老中的职责,明确建立城市与农村养老服务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改善敬老院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确保应养尽养;鼓励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

 

  提出一系列监管措施

  《条例》坚持扶持引导和监督管理并重,推动养老服务增加供给、提质增效。一方面,针对养老行业资金投入大、成本回收慢、利润低、融资难等问题,从资金扶持、税费减免、慈善公益、人才保障、金融保险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扶持措施。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培育和扶持各类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健全服务时间记录、储蓄、回馈等激励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护理服务,并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

  另一方面,从部门监管、标准体系、质量评估、投诉处理、人员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一系列监管措施,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条例》还提到,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护理照料老年人,给予适当陪护时间。

  山东省自1994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增长迅速,且呈现出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等趋势。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2000多万,总量居全国首位。《条例》的实施对于破解养老服务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促进和保障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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