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打通居家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
作者:   来源: 山西新闻网  2020-09-27


  为立足“9073”养老服务格局,即90%居家养老、7%社区养老、3%机构养老,突出解决好社区居家养老这一民生问题,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新模式,让老年人过上有品质、有尊严的晚年生活,我省近日下发《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到2022年,以太原为标杆,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具有一处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建立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服务为依托、市场运营为支撑、专业服务为保证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性、带动性、可持续的社区养老服务窗口,且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实施社区养老幸福工程

  《意见》提出,以2020年省政府民生实事为起点,连续5年实施城镇社区养老幸福工程,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以太原市和其他设区市为重点,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点建设。市县政府要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当地民生工程,加大投入,加快配置多功能、多样化、专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促进养老与文化、旅游、体育、中医药、民俗等行业的融合,推动全省社区养老服务快速发展。

  《意见》要求,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设区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解决养老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等问题。新建住宅小区要同步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场所。

  县级党委和政府要为每个社区配置养老服务站(点),原则上在5002000平方米之间。对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老旧社区,特别是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由县级政府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或在小区内选址新建的办法解决。到2022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盘活存量闲置资产。对于闲置的非商业区政府用房、培训疗养机构搁置用房、空置的公租房等存量国有资产,在产权性质不变的条件下,无偿提供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使用,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浴等服务。

  推进社区资源共享。具备条件的社区党群活动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要积极拓展养老服务空间,吸引市场主体举办社区老年餐厅、嵌入式托老机构等养老服务项目,丰富内涵、实现共赢。

 

  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

  坚持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改革方向,从需求侧入手,在供给侧发力,支持市场主体在社区设立老年人照料中心、养护院、养老驿站、老年餐桌等多元化养老服务网点,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人性化、多层次、全方位的养老服务。《意见》提出,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特别是民营资本投资社区养老服务。落实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建设补助、运营补贴、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组建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的养老服务集团,支持养老服务龙头企业拓展市场、做强做大。

  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营商环境。坚持“放管服效”改革,对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开办环节、缩减申请材料。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发挥养老服务示范带动效应。以“太原模式”为引领,推广“政府提供场所、财政给予补贴、社会力量参与”的经验做法,坚持政策撬动、示范带动、市场推动紧密结合,各级政府严格落实扶持政策,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市场主体项目落地。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社区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实施社区养老服务“1251”工程,培育10个规范化、标准化、连锁化社区养老服务品牌,建成200个市场化、规模化、标准化社区养老示范机构,打造50个养老示范社区,发展100个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全面推动我省养老服务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

  推动社区居家智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互联网+社区养老”行动,加快“康养山西”App等智慧养老数字化、信息化建设。

  提升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支持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融合发展。推进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

  加快建立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实施多层次社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计划,支持相关院校设立养老服务和养老护理专业,通过定向培养等方式,培养养老管理和养老护理人员,重点培养专业带头人。落实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计划。实施高学历人才养老服务岗位津贴激励机制,解决选人难、用人难、留人难问题。

  建立志愿服务“三社联动”机制。支持公益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大力培养志愿者队伍,积极探索以服务今天、享受明天为主题的“时间银行”等做法,采取“时间储蓄”的方式,鼓励年轻人、中老年人等志愿者利用闲暇时间为独居、空巢老人提供服务。

  加快标准化建设,实施3A级评级制度,推进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示范社区建设,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诚信、

规范运营。

 

  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税费优惠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将统筹整合现有养老服务资金,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坚持政策撬动,落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市县按照综合评估级别,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运营补贴;按照养护机构收住半失能、失能老年人情况,将床位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50元、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300元。落实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要求各地将社区80岁以上老人,低保家庭中的60岁以上失能老人,70岁以上独居、空巢老人等特殊群体纳入养老服务对象,按照服务对象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安排经费,用于购买上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项目,不断满足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消费。

  落实信贷支持政策、贷款贴息政策。《意见》要求商业银行特别是政策性银行、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投资主体加强沟通,建立支持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联动机制,加强融资模式创新,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投资主体依法依规融资。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且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落实国家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优惠政策,落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政策。

  此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数是利用闲置房屋或旧房维修改造而成,为确保此类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安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分类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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