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落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8-02-08

冀卫办医〔2018〕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燃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要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机构、护理机构,打通专业康复医疗服务、临床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康复、护理延伸的“最后一公里”,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发了《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及管理规范(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功能定位以贴近社区、服务家庭为主,对于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医养结合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要将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设置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布局,统筹考虑,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设置审批,并组织相关专家现场验收合格后,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鼓励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集团化、连锁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对申请举办集团化、连锁化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的,可优先设置审批。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纳入当地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等服务风险管理,严格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落实,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要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方案,定期开展质量评价,不断改进质量。
  四、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应当与区域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可以采取家庭病床、巡诊等方式提供上门服务。
  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我委。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医政药政处白文丽
  联系电话:0311-66165703
  附件:1.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2.康复医疗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3.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4.护理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
  附件列表:
  1: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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