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9-07-16


  近年来,我区公办养老机构发展迅速,在履行基本养老服务职能、承担特殊困难老年人集中供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改革,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

  一是明确了公建民营的方式。《实施办法》对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概念做出了界定,即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机构运营权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的模式。同时明确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坚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服务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监管不缺失的原则。

  二是细化了组织实施程序。《实施办法》指出,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可由所有权方按照国有资产交易有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运营方。并对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的资产评估、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社会主体等内容进行了细化。

  三是提出了收费指导标准。《实施办法》明确,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方应适当收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用,标准原则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为上限收取。允许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有运营过渡期,所有权方与运营方每次签署的运营合同期限原则不超过10年,其中前3年可免收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用。同时,所有权方应强化风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根据相关因素测算后,向运营方收取履约保障金,具体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四是明确了优惠支持政策。《实施办法》提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但不可享受一次性床位开办补助政策。此外,各地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培育支持发展养老产业的原则,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扶持政策和标准。

  五是加大了监督管理力度。《实施办法》强调,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或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出现管理服务、安全稳定问题的,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养老机构所有权方要制定运营方异常退出风险防控应急预案,风险发生时要确保妥善安置入住对象,做好善后事宜,并启动对运营方追责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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