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印发《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指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上海民政  2020-03-09

 

沪民养老发〔20206

各区民政局,各养老服务相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国家有关部委和本市陆续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为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办发〔20206号)和《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本市养老服务机构可参照、可适用的政策措施梳理形成《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指引》,请各区遵照执行,加大宣传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切实帮助养老服务机构纾解困难。

  上海市民政局

202036

 

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指引

 

  一、主动靠前服务,做好已有政策的宣传、指导和协调

  (一)落实民政部关于“争取将养老服务机构纳入扶持范围,享受以下相应优惠政策”要求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4.《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5.《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6.《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7.《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8.《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二)落实《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以下简称“沪28条”)等相关政策措施

  1.登记为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可适用下列措施

  (1)【“沪28条”第九条:减免企业房屋租金】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关说明】社会组织确因房租负担沉重影响正常运营的,可向各区民政部门反映,涉及区属国企的,由区民政部门商区国资部门协调区属国有企业;涉及市属国企的,由各区汇总后统一报送市民政部门,商市国资部门协调市属国有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予以研究支持。

  (2)【“沪28条”第十条:延期申报纳税】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3)【“沪28条”第十一条: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疫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说明】该政策中提及的“困难行业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口径,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4)【“沪28条”第十七条: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相关说明】本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不是“上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系统”内的严重失信责任主体。二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三是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符合要求,即对于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于2019年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30人及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20%;其他用人单位裁员率条件为不高于本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3.6%)。具体按照市人社局的政策口径操作。

  (5)【“沪28条”第十八条: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从2020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1日至次年6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71日)。

  (6)【“沪28条”第十九条: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相关说明】此外,请相关机构重点关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对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的解释口径(人社厅发〔202018号),免征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

  (7)【“沪28条”第二十一条: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

  【相关说明】可重点关注《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中“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的措施。本市20202-6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20207-12月,按照“沪28条”第二十一条执行。

  (8)【“沪28条”第二十二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2.登记为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还可适用下列措施

  (1)【“沪28条”第十四条:多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加大对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25个基点,鼓励其他在沪金融机构参照执行。鼓励金融机构利用银税互动、上海市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等平台,通过绩效考核调整、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支持。

  (2)【“沪28条”第十五条:加大对流动资金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信贷支持,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如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可合理调整有关贷款分类评级标准。

  (3)【“沪28条”第十六条:加强融资担保支持】对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继续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新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

  (4)【“沪28条”第二十条: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相关说明】培训对象和范围、培训内容和方式、申报和审核方式、补贴标准和期限等,按照《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职〔202049号)执行。

  (5)【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01号)】2020630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为20202月至6月(企业已汇缴2月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为20203月至6月)。缓缴期间,不对企业作欠缴处理,不影响企业征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者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对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制定并报备补缴方案,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2020630日前,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相关规定,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市公积金中心将加快受理审批,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

  【相关说明】具体按照《<关于本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实施细则》(沪公积金〔202013号)执行。

 

  二、积极履责担当,整合资源解决养老服务机构的现实困难

  (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疫情暴发以来,市民政局协调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市计量协会、市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会、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市空调清洗行业协会、市应急消防设备行业协会、市化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为养老服务机构寻找和协调资源渠道。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按照《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要求,发挥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及时反映行业诉求、救助帮扶受困机构、帮助指导机构了解并用好用足优惠政策、协调保障机构复工防疫用品需求、加强培训学习等举措,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排忧解难;发动金融、商业地产、物业服务等领域行业协会协调整合行业资源,倡导会员单位将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各项政策惠及养老服务机构。

 (二)充分发动基金会捐款捐物。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全市有关基金会开展了“老年助餐服务支持项目”和“疫控紧缺物资支持项目”,体现了社会力量对养老服务领域抗疫行动的支持。各级养老服务管理部门可围绕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因防疫增加的经营负担,精心设计项目,进一步动员基金会奉献爱心。同时鼓励基金会按照其章程规定的宗旨,面向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老年人提供扶持帮助。

(三)组织协调社会资源提供人文关怀。动员组织本市社工机构及其他社会服务组织以及广大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特别是奋战在一线的养老护理员及其家属,提供心理疏导、情绪支持等心理减压服务;对封闭管理的机构内入住老年人以及居家的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主动关爱服务。各级养老服务管理部门要指导并协调养老服务机构关心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身心健康,在确保服务人员力量的前提下,采取轮休、补休等方式,保证从业人员及时得到必要休整;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可安排强制休息,防止带病上岗。加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可依托“最美护理员”宣传推选等活动,发现、选树和宣传一批先进典型。

 (四)积极帮助养老服务机构缓解经营压力。受疫情影响,本市大多数养老服务机构因餐食、员工工资、防疫物资等支出增加导致运营成本增长,特别是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因停运、缩量等情况遇到较大的经营困难。各区民政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对2020年前已完成的项目,因审批流程等原因造成暂未付款到位的,尽快付清,禁止逾期拖欠;对2020年已经明确安排的项目,要加快工作流程,提前拨付到位;对已签约项目承接方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间节点如期推进的,可视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认可。对尚未办理公用事业价格优惠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下发的《关于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行水、电、管道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02号)要求,会同相关经营企业,抓紧协调落实。对参保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服务机构,协调保险公司加强与养老服务机构对接,可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并支持将综合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鼓励银联及商业银行在支付服务费等方面给予养老服务机构减免优惠。

  (五)想法设法为养老服务机构争取政策支持。民政部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要点》中提出,鼓励各地民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包括做好资金调度提前拨付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提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给予在岗工作人员临时岗位补贴;阶段性减免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费;鼓励减免养老服务机构场地租金或者给予临时补贴等7项措施。各区可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思路,落实相关要求,研制务实举措,为养老服务机构渡过难关提供最大支持和最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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