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印发《合肥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合肥市民政局  2020-07-13

 

合民〔202027

各县(市)、区(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农村工作局和社会事业局,经开区和新站高新区社区管理局:

  现将《合肥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登记号:HFGS-2020-06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

  2020624

 

合肥市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号)、《合肥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合政办〔201851号)精神,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城市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完成城乡三级中心建设。2020年底,县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达到100%。同步在乡镇辖区内,建设2-3个村级养老服务站,已建成的城乡三级中心要实现正常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全面建立,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

  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50%

  (三)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应补尽补。

  (四)智慧养老创新发展。2020年底前,至少打造1家省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

 

  三、实施内容

  (一)城乡“三级中心”建设

  1.建设标准。城乡三级中心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执行。

  2.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相关要求。

  3.实施步骤。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工作目标和自身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二)城乡“三级中心”运营补贴

  1.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

  2.补助方式及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情况第三方评估。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

  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情况第三方评估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日常运营补贴。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情况第三方评估。运营正常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每年给予2万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情况第三方评估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托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三)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1.高龄津贴。为合肥市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80-99周岁高龄津贴,区(含开发区,下同)为每人每月50元,县(市)按当地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执行。区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2:1比例分担,县(市)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承担,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10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每人每月30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2.养老服务补贴

  合肥市市区户籍的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空巢(无子女)老人和9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价值600元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合肥市县(市)城关镇户籍的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空巢(无子女)老人和9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政府购买的价值100元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县(市)财政按1:1比例分担。

  合肥市县(市)城关镇以外县域地区户籍的70周岁以上的低保、建档立卡贫困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50元养老服务补贴,采取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所需资金由县(市)财政承担。

  3.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补助

  1.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床位数300张以下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数300张及以上的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扩建床位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日常运营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正常运营第2年起,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第三方评估,按实际入住自理型老年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年2400元运营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给予每张床位每年3600-7200元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3.实施步骤。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五)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参保补贴

  1.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保费、赔付标准按照省招标结果执行。公办养老机构参保费用,省级补贴资金外的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市老年公寓的参保费用,省级补贴资金外的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参保费用可从运营补贴费用中支付。

  3.实施步骤。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1.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省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以及符合《安徽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2.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省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精神,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在省级拨付的补助资金中列支。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

  3.实施步骤。对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补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办法进行申领。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各地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加强检查。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办法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六、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20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231日。原《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办法》(合民〔2019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合肥市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行方案

  为切实发挥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作用,逐步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制定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行方案如下:

 

  一、主体责任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城乡三级中心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主体作为运行责任主体,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承担监管责任。

 

  二、运行措施

  (一)明确运营主体。鼓励各地将具有服务提供功能的城乡三级中心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培育专业运营主体,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鼓励以县(县级市、市辖区)或街道(乡镇)为单位,将辖区内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打包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二)明确功能定位。按照《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要求,县级中心应当具备行业管理、资源统筹、成果展示、服务主体孵化和人员培训功能;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具备直接为老服务、服务转介、辅助管理和人员培训功能;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当具备辅助管理、队伍培育和为老服务功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一般应具备集中照护服务、助餐助浴服务、健康指导服务和文化娱乐服务功能;农村村级养老服务站一般应具备集中照护服务、助餐助浴服务、健康指导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和活动场所支持功能。

  (三)加强人员配备。政府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人员配备要达到《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要求;社会力量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要按照要求和实际服务需要完善人员配备。

 

  三、管养措施及经费来源

  (一)各地要落实三级中心法人负责制,完善法人登记。

  (二)政府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逐个制定运营方案,委托给社会力量运营的中心或站点,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

  (三)各级政府直接运营的中心或站点,各级财政应将中心或站点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施维护纳入预算给予统筹安排,社会力量运营的中心或站点应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和程序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四、监管措施

  (一)各级要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情况第三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与奖补政策挂钩。

  ()加强日常监管。对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运营机构完善安全、消防、财务、档案等规章制度,并通过检查巡查等方式对运营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加强监管。

  (三)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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