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政厅2013年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计划
作者:   来源:   2016-06-27

内民政社福[2013]67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13年3月7日
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厅机关各相关处室: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13年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计划》已于2013年2月21日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各地,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抓好落实。
为了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现制定推进2013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计划: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指导、政策扶持、资金投入、市场培育、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尽其责、各司其职,以需求为导向,制定和落实优惠扶持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机构建设,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等管理运行模式,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二)城乡一体,统筹兼顾。在加快推进城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基础上,统筹城乡发展,将农村牧区养老设施建设纳入养老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各盟市要积极探索适合当地的农村牧区养老服务模式,加大投入,努力实现城乡养老事业统筹推进、协调发展,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格局。
 
  (三)突出重点,适度普惠。以盟市(旗县)示范养护院建设、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为重点,推进城乡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优先保障城镇“三无”、农村“五保”、文革“三民”和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群体的基本生活,在此基础上,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提供社会养老服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推动社会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四)建管并重,规范管理。养老机构建设以盟市旗县投入为重点,自治区以政策引导为主,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助。在抓好建设的同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加强养老服务的规范化、精细化、人性化管理,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3年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考核指标是:?养老床位总数达到12万张,新增床位1.9万张,达到每千名老人25张床位以上,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20%以上;?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12349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基本覆盖盟市所在地;?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30%以上;④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达到30%以上;⑤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农村敬老院、互助幸福院建设)完成目标任务。⑥本级留存福彩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比例不低于50%。
 
  三、重点项目
 
  (一)按照《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的实施方案》,重点推进“七大工程”。
  1.“阳光计划”——盟市示范老年养护院建设:一是在呼和浩特市新建一所自治区级大型示范老年养护院;二是对已资助的6个盟市示范老年养护院项目,督导其中4个(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满洲里市)已建成或主体封顶的盟市完成装修和设备配置,在年底前投入使用;三是督促1个(乌兰察布市)已开工建设的,2个(通辽市、乌海市)已办理完建设手续的盟市开春后立即动工建设,争取年内完成主体建设;四是从全区申报2013年盟市级老年养护院的建设项目中选出2个(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给予资助,并开工建设。(社会福利处牵头,规划财务处配合完成。)
  2.“月光计划”——旗县(市、区)综合老年养护院建设:一是督导2012年已建成的20个旗县老年养护院完成装修、配置设备,在年底前全部投入使用;二是督促已资助未建成的15个旗县(市、区)老年养护院开春后立即动工,在年底前建成封顶;三是从全区26个旗县(市、区)申报2013年旗县级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中,择优选出10个养护院给予资助,并开工建设。(社会福利处牵头,规划财务处配合完成。)
  3.“星光计划”——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是督导全区已资助并建成投入使用的268个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完善功能,开展为老服务;二是从2012年已建成等待资助的210个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中,择优资助150个,并开展为老服务;三是新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200个。(社会福利处牵头,规划财务处、基层政权处配合完成。)
  4.“幸福计划”——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今年继续以乌兰察布市为重点,同时督导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等地开展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拟新建成300个,3万户,6万张床位。(社会福利处牵头,规划财务处、社会救助处、优抚处配合完成。)
  5.“助康计划”——老年人康复辅具配置计划:充分发挥自治区荣誉军人肢残康复中心的作用,为公办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院、综合福利中心、敬老院、光荣院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免费配置价值300万元的康复辅具。(由社会福利处牵头,荣誉军人肢残康复中心具体实施,规划财务处、社会救助处、优抚处配合完成。)
  6.“爱心护理工程”——民办养老院爱心护理计划: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3]9号)文件精神,积极协调财政厅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运营予以补贴,从原来的每个入住老人每月补贴100元,增加到每个入住老人每月补贴300元。建立一次性建设补贴制度,自治区政府对社会力量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米)6000元的建设补贴;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米计算)4000元建设补贴;对于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米计算)2000元补贴。以上三类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均以民政部门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证书》和《民办非企业证书》的当年起,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各盟市、旗县也要相应出台资助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政策。(由社会福利处牵头,规划财务处配合完成。)
  7.“霞光计划”——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计划:重点抓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贯彻落实,加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标准化服务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床位利用率和集中供养水平。分步改善设施设备,在综合研究各旗县(市、区)五保供养对象数量、服务机构布局的基础上,整合散、远、小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继续推进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年末使全区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服务机构比例达到70%。(由社会救助处牵头,规划财务处配合完成)。
 
  (二)继续争取中央公益金支持我区盟市旗县(市、区)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项目。(由社会福利处牵头,规划财务处配合完成。)
 
  (三)争取民政部、发改委支持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处牵头,社会福利处配合完成。)
 
  (四)继续抓好全区高龄津贴发放和敬老孝星评比工作。(由老龄办牵头,规划财务处、社会福利处配合完成。)
 
  (五)按照不低于12%的增幅提高“五保”对象、“三无”人员、孤儿供养补贴标准。(由规划财务处牵头,社会福利处、社会救助处配合完成。)
 
  四、政策创制
 
  (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研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老龄办牵头、福利处、法规处配合完成。)
 
  (二)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三)与财政厅联合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实施办法》。
 
  (四)与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通过“以奖代补”支持盟市、旗县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的办法》。
 
  (五)与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养老服务的实施办法》。
 
  (六)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办法》。
 
  (七)出台生活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民政部出台后我区制定实施细则)
 
  (八)出台养老服务评估工作指导意见(民政部出台后我区制定实施细则)
 
  (九)制定出台《全区民办养老机构星级(等级)评定工作办法》。按照民办养护机构建设规模、设施设备、床位数量、消防安全、卫生食品安全、护理员持证上岗率、医护人员比例、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程度等综合因素,对全区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今后按照等级评定情况进行相应的床位补贴奖励。(以上(二)—(九)条由社会福利处牵头,政策法规处配合完成。)
 
  五、探索创新
 
  (一)探索建立养老机构保险制度。为降低养老机构经营风险,更好的保障在院老年人生活,积极探索建立为养老机构内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制度。借鉴上海市的做法,采取自治区、盟市、养老机构以及老年人本人,按照5:2:2:1的比例交纳保险费。年内先在公办养老机构中进行试点。(由社会福利处牵头,规划财政处、政策法规处配合完成。)
 
  (二)抓好利用低息贷款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试点。按照《民政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作协议〉共同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209号)文件要求,积极协调内蒙古开发银行,争取为我区民办养老机构扩大规模,加快发展提供多元化的低息贷款支持。(由社会福利处牵头,规划财务处配合完成。)
 
  (三)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扶持社会组织开展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的制度。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锡林郭勒盟、乌兰浩特市等地进行试点,通过政府扶持,培养一批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由民管局牵头,人教处、规财处、基政处、社会福利处配合完成。)
 
  (四)推广12349便民养老服务平台。我厅与内蒙古移动公司、朗天科技公司签订了《12349政府便民为老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合作协议》,并印发了《自治区民政厅、中国移动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关于建设自治区政府便民为老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按照民政部要求,2013年成立内蒙古自治区12349便民养老服务中心,负责全区12349信息平台的推进和协调管理工作,年内在全区建成12349便民为老服务平台,并开展服务,基本覆盖盟市所在地社区居民。(由社会福利处牵头,规划财政处、民管局、信息中心配合完成。)
 
  (五)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津贴制度。为吸引和留住更多的专业护理人才投身到养老事业中,参照公办福利机构的做法,探索建立民办养老机构内持证上岗的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政策。(由社会福利处牵头,政策法规处配合完成。)
 
  六、保障措施
 
  (一)在鄂尔多斯市召开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场推进会,推广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连片打造养老城的经验。(由社会福利处牵头,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配合完成。)
 
  (二)举办四期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班、一期敬老院院长业务培训班和养老体系监测信息系统培训班。各盟市、旗县要相应开展养护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积极配合完成各类培训工作任务指标。(由人事处牵头,社会福利处、社会救助处、规划财务处配合完成。)
 
  (三)完善民办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为准确掌握民办养老机构老年人数量和入住情况,及时下拨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资金,对目前使用的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或重新开发。(由信息中心牵头,社会福利处、规划财务处配合完成。)
 
  (四)加大督导和检查验收力度。3月中旬至4月上旬,我厅和财政厅组成督导组赴各相关项目盟市、旗县(市、区),督导已建成封顶的项目抓紧装修并配置设备,尽快投入使用。指导拟新建的项目完善手续,在开春后立即开工建设,力争年底前建成封顶;10月初至10月下旬,我厅与财政厅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对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支持的和福彩公益金资助的盟市、旗县(市、区)老年养护院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实地检查验收。建立养老建设项目审批、验收专家评估制度,对评审合格的项目按相关规定予以资助。(由社会福利处牵头,规划财务处配合完成。)
 
  (五)建立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重大政策制定、项目规划和资助资金审定以及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工作。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牵头做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规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政策法规处、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处、社会救助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老龄办、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抓好落实。
 
  (六)要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做为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的重要内容,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盟市、相关处室,建立任务进展通报制度,建立各盟市完成工作情况与上报项目、资金支持挂钩制度,确保目标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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