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作者:   来源:   2016-06-27

新政发〔2012〕8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建立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机制,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实现“老有所养”目标,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截至2011年底,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240.48万人,占总人口的10.93%,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预计2015年全区老年人口将达290万以上。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高龄老人和“空巢”、“独居”老人增多,各族老年群体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形势日趋严峻。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践行“民生优先”理念、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各族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是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成为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广泛关注、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以满足各族群众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从我区基本区情出发,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各族老年群体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统筹考虑、整体规划。自治区制定全区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优惠政策,支持重点领域建设;各地州、县市制定本地规划,承担主要建设任务,落实优惠政策,推动形成基层网络,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2.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加快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参与社会养老服务。
  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我区老年人口分布情况和各地养老服务发展水平,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安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导向,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分类完善不同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的功能,优先解决好需求最迫切的老年群体的养老问题。
  4.深化改革、持续发展。按照管办分离、政事、政企分开的原则,统筹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和监管。盘活存量,改进管理。完善养老服务的投入机制、服务规范、建设标准、评价体系,促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养老机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总体目标。
  构建“9073”养老服务模式,逐步实现90%的老年人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社区养老,3%的老年人机构养老。建设覆盖全区城乡的养老机构网络,社会养老服务设施水平明显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建立,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全面提高。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应急救助等服务有效开展。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形式多样、功能完善、基本满足大部分老年人需求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三、主要任务
 
  从我区实际出发,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公共财政为引导、公办养老福利机构为骨干、社会力量提供的养老服务为主体,形成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满足需求的格局,健全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养老服务体系。
  (四)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根据实际,在各县市逐步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的管理服务网络。建立县(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依托社会福利机构建立)、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三级网络;在农村依托乡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互助幸福院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立足新疆实际,编制并公布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上门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提供场所等扶持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支持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居室无障碍改造。倡导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探索家庭照料者培训和支持工作,巩固家庭养老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为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和失能老人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补贴和老年护理补贴。采取社会力量投资、市场化运作、政府和慈善公益组织资助并监管的方式,以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及家庭为使用终端,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等形式,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信
 
  (五)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结合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加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生活服务。建立社区老年人信息档案。鼓励通过置换、购置等方式,将社区内闲置的单位、企业、个人用房改造用于社区日间照料、托养等服务。支持养老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街道、乡镇和社区的文化体育设施免费向老年人开放。倡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服务,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在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鼓励支持利用个人、集体空置房或空闲地,通过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出资,建立小型互助式老年托老所和幸福院。不断扩大城乡社区日间照料等服务覆盖面,全面提升社区养老服务水平。
 
  (六)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改造、提升现有社会福利院、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光荣院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确保城市“三无”老人、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在各县市建设老年养护机构,重点向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加大对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采取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等方式,在每个乡镇建设以养老为主的乡镇福利中心设施,推进农村敬老院向养老福利服务中心转型。在确保满足“五保”供养对象入住需求的前提下,为农村“空巢老人”、“留守老人”提供服务。完善和落实扶持优惠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护理、康复、保健等服务。构建区、地、县、乡(街道)、村(社区)五级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到“十二五”末,基本形成高、中、低档配套,养老、护理、助老功能齐全,公办、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或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养老服务机构体系。
 
  (七)加快养老服务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具有新疆特色的养老服务法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监管、退出机制,制定社会养老服务评估办法,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指标评估体系。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体系,认真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建立老年人服务机构基本规范,细化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加强对养老机构入住对象资格审查和对公办养老机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民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等方面的评估、评审和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八)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护理人员与失能失智老人不低于1∶3、护理人员与生活自理老人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将养老服务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由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水平,落实社会保障待遇。鼓励区内高等院校和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技能培训,为养老服务业发展培养专门人才,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到“十二五”末,建成初、中、高级养老护理员实训网络,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率。
 
  (九)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通过建设资金补贴、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政策,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简单就医、水电维修、紧急救援等为老服务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
 
  四、不断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措施
 
  (十)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
  1.加大公办养老机构投入。建设自治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以当地投入为主,自治区给予适当资助,在全区15个地州(市)各建设1所具有示范作用的综合性公办养老机构;在各县市建设1所以供养“三无”老人为主,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中心;在各县市建设1所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养护服务的老年养护院。理顺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现有管理体制和运营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采取公办民营、公建民营等经营模式,委托各类专业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   2.建设完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县市,要加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投入,根据实际,自治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资助建设若干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或日间照料中心。
  3.改善农村养老服务条件。加大农村敬老院整合力度,加强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拓展服务对象,在确保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基础上,扩大服务范围,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等服务。
  4.建立完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制度。对按标准建设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床位达到100张以下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床位达到100张(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开办补助(分三年补助)。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补助标准,分5年给予补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自治区、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5.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补助制度。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县市,对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由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运营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专项经费,为本地户籍且居住在户籍地的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的散居“三无”老人和“五保”老人,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由个人、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以及居家养老服务站兴办的社区日间照料室,按照相对固定的服务对象和数量,由县(市、区)财政给予运营补助。
 
  (十一)加大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
  1.优先审批和安排建设项目及用地。发改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符合土地、规划、环保等规定,建设资金落实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建设项目,予以备案、核准或审批。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用地。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2.加大财政支持和保障力度。自治区预算内设立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各地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优先扶持养老服务业;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要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的保障力度,加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社会养老体系建设补助资金、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整合力度,建立不断增加的财政保障机制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机制,建立以奖代补为主要补助形式的补助制度,统筹推进全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将公办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综合社会福利中心、社会福利院保障“三无”老人、“五保”对象正常的管理、运营、服务等保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集中和分散供养经费按标准全额保障。
  3.完善税收和相关收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屋产权登记费、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检测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行政性执照费等。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暖)、用电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优惠收取有线电视入网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光纤接入和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维护费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取;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鼓励各类人员到养老服务业就业、创业。把发展养老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养老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养老服务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等,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开发养老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5.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卫生和老年病护理服务。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其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实现资源共享。加强自治区康复中心建设,推动其向康复医院转型,扩大规模,提升水平,为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康复服务提供示范和技术指导。
  6.实施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金融机构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及优惠利率。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五、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由民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卫生、国土资源、税务、老龄等部门参加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老龄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各地要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效能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明确发展目标,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十三)强化督查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指导职能,督促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任务的落实。相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合力。
 
  (十四)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养老服务的社会贡献。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努力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为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结合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和星级社区等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形成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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