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商洛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
作者:   来源:   2016-06-27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陕西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陕政办发〔2012〕57号)、《商洛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商政发〔2012〕17号)及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商政办发〔2010〕207号)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现状和问题
  截止2011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32.96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3.56%,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根据预测,“十二五”期间,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还将以每年超过3%的速度递增,到2015年老年人口将达到36.9万人,我市人口老龄化呈现加剧态势,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繁重而艰巨。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不断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稳步推进老年救助工作,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老年人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实现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老年人工作目标。2010年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老龄办、市民政局等15个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按照“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兴办老年服务事业,有力推动了养老服务业社会化进程。2012年3月,市政府调整了老年人优待年龄和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年龄,并大幅提高了补贴标准。目前,全市有各类收养性养老机构98个,涵盖敬老院、福利院、养护院、老年公寓等多种类型,养老床位达10400张。依托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社区老年人协会等机构和组织,探索性开展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等多种养老模式,养老服务业实现了从无到有,从点到面的巨大转变,运作模式、服务内容不断创新,为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积累了有益经验。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高龄化、空巢化、家庭小型化日益显现,失能老年群体的逐年递增,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力度不够,中省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滞后,基础养老设施简陋、功能单一,不能满足多方面需求;养老机构“一床难求”和床位利用率偏低的矛盾并存,一些养老机构运行状况不佳;布局不合理、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服务规范、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有待加强。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要求。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到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将持续增长,照料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群众养老服务需求日益迫切,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刻不容缓。
   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随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以及经济社会的转型,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空巢家庭不断增多。家庭规模的缩小和结构变化使其传统的居家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对专业化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
  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业,满足老年人群体对照料和护理的要求,既有利于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的形成,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就业和再就业。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老年法规、政策,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从我市实际出发,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度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要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市政府制订全市的总体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并督促落实。县级政府制订本地规划,承担主要建设任务,落实优惠政策,推动基层服务网络建设。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强化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城乡自治组织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发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和效率。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安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导向,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完善不同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的功能,优先解决好需求最迫切的老年群体养老问题。
  深化改革,持续发展。按照管办分离、政事政企分开的原则,统筹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和监管。完善养老服务的投入机制、服务规范、建设标准、评价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养老机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建设目标和任务
 
  (一)建设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市建成一批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多样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资金管理规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建设目标。“十二五”末,全市养老床位达到1.5万张,老年人床位拥有率达到国家规定的30‰以上,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二)建设任务。按照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协调发展的思路,“十二五”期间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1、城市养老机构建设。加快以主要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紧急救援等专门服务的老年护理机构建设,建成市级示范性养老服务中心1所,新建老年公寓8所,新增社会养老床位2200张左右,使全市城市社会养老床位达到3500张以上。力争建成集养老、休闲、旅游于一体的省级养老服务中心1所。
  2、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镇办敬老院为基础,建设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机构,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创新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新建、改扩建镇办和区域性敬老院56所,新增床位1500张。
  3、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抓住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加强城镇社区建设的机遇,建设一批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老年人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城镇社区60%以上,新增床位1500张。
  4、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力争每个县区新建、改扩建1所县级社会福利中心,主要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兼顾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
  (三)建设方式。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要统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通过设备和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养老服务专用车配备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养老服务能力。
  (四)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各类服务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社会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公办养老机构应充分发挥其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按照国家和省、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理顺公办养老机构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有条件或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运营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政府补贴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确保自身可持续发展。
  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兴办养老机构的培育扶持,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支持其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推动社会专业机构以输出管理团队、开展服务指导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方向发展。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
  (五)资金筹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需多方筹措,多渠道解决。各级政府要发挥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积极争取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补助贴息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大投入,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每年留存部分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争取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支持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重点用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养护机构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市上建立由民政、发改、老龄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构,各县区也要健全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二要加大资金投入。公办养老机构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兴办或者经营公益性养老机构。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改进和完善对社会养老服务产业的金融支持,增加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
    三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制订和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建立相应的认证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促进养老服务示范活动深入开展。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制度。
  四要完善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布局,保障土地供应。研究制定财政补助、社会保险、医疗等相关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好有关税收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支持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要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人才参与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培训,加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按照统筹规划、实用高效的原则,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发挥社区综合性信息网络平台的作用,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在养老机构中,推广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通过网上办公实现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建成以网络为支撑的机构信息平台,实现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
  各县区可根据本规划,制定本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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