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作者:   来源:   2016-06-27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湖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发展现状。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十一五”期间,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一是养老服务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初步建立了以老年人基本权益保障、老年人社会福利、老年人社会救助和社会养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法规体系。多元投入机制初步形成,有力促进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二是养老服务机构不断增加。大力实施农村“福星工程”和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项目建设。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年均增长速度超过10%。截至2010年12月,全省城乡福利机构达到2394个,床位21.2万张。三是居家养老服务逐步拓展。在1660个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基础上,共建立656个街道(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不断健全,服务内容逐步向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方面延伸。四是养老服务惠及范围日益扩大。城乡“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基本实现了自愿条件下集中供养。在重点保障“三无”老人、孤老优抚对象以及低收入高龄、空巢、独居、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同时,逐步为其他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
  虽然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看来仍然处于低水平发展阶段,与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养老服务新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缺乏统筹规划,布局不合理,发展不平衡;养老设施总量不够,养老床位缺口大,社区养老设施严重不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普遍比较简陋,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大多功能单一,难以满足服务需求;养老服务社会化程度不高,社会办养老机构所占比例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运行机制不够健全,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行业监管有待加强;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等。
  (二)发展形势。
  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确立了“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省委、省政府站在战略发展的高度,将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列入“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客观需要。我省人口老龄化正在加速发展,老年人口高龄化、空巢化等特征日益明显。我省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797.4万,占总人口的13.93%,高于全国0.67个百分点。其中,80岁以上老年人80.67万,占老年人口的10.12%。预计到2015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将达到994.22万,80岁以上老年人将达到110万左右,城乡老龄问题更加突出。人口老龄化不仅影响劳动力结构,加重养老负担,而且会对全省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广泛深刻的影响。
  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满足广大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当务之急。随着我省家庭日趋小型化、空巢化,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需要照料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半失能等老年人越来越多,养老服务供给压力日益加大,迫切需要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
当前,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越来越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广泛关注、群众迫切期待的重大民生问题。随着我省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城乡居民收入的持续增加,公共财政更多地投向民生领域,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具备了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与我省人口老龄化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覆盖城乡、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度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要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统筹考虑、整体规划。省级制定全省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优惠政策和相关标准,对重点领域给予必要支持;地方制定本地规划,负责规划的实施,承担建设任务,落实优惠政策,推动形成基层网络,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2.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落实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主导责任,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城乡自治组织、专业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有序竞争、合作共赢。
  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本地实际,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安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居家服务为导向,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分类完善不同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的功能,优先解决好需求最迫切的老年群体养老服务问题。
4.深化改革,持续发展。按照管办分离、政事政企分开的原则,统筹推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和监管,规范养老服务市场。完善养老服务的投入机制、服务规范、建设标准、评价体系,加强信息化建设,培养壮大养老服务专业队伍,促进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功能定位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面向所有老年人,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
  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等三个有机部分组成。
  居家养老服务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对身体状况较好、生活基本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家庭服务、老年食堂、法律服务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家务劳动、家庭保健、辅具配置、送饭上门、无障碍改造、紧急呼叫和安全援助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居家养老的失能老人探索建立专项补贴制度,鼓励他们配置必要的康复辅具,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
  社区养老服务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是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在城市,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设施网点,开展日间照料服务,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在农村,一方面以乡镇福利院为基础,增加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为留守老人及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送餐等服务;另一方面,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点,充分利用闲置富余房产,建立农村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成立老年人互助协会,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
  机构养老服务主要针对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的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重点包括老年养护机构和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老年养护机构重点具备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功能。鼓励在老年养护机构中内设医疗机构,有条件的还应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四、目标和任务
  (一) 总体目标。
  到2015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期间,力争机构养老和社区日间照料床位新建和改扩建17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大部分床位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二)主要任务。
  1.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网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项目支持、政策优惠等扶持措施,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不断开发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2.开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方便适用、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充分整合利用社区现有资源,采取新建、扩建、改建、购买、置换等方式,建设一批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站,使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
  3.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依托现有乡镇福利院,继续实施“霞光计划”,改建、扩建、新建乡镇福利院500所,完善生活配套、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扩大供养规模。在确保农村五保对象自愿集中供养的基础上,拓展服务范围,逐步实现乡镇福利院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型。选择在留守老人较多、居住相对集中、新农村建设基础好的建制村或自然村,动员热心公益事业的农村中心户及其他爱心人士提供闲置富余房屋,或利用村委会闲置房屋、村办学校厂房等进行改造,建设一批示范性的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力争覆盖50%以上的农村社区。
  4.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积极推进以收养“三无”老人、孤老优抚对象以及低收入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老年人为主的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县级层面至少建有1所以供养城镇“三无”老人为主,兼顾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地级及以上层面至少建有1所专门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兼顾养老护理员培训实训的示范性老年养护机构。省级层面建设具有实训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
  5.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业。通过规范投资准入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制定完善扶持优惠政策,大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落实好有关税收及用水、用电、用气等现有优惠政策。研究制定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制度,促进社会办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6.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掌握养老服务发展状况、服务资源和工作动态,提高服务效能和管理水平。采取社区服务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呼叫系统等多种形式,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为社会养老服务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7.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养老服务培训工作制度,完善省、市、县三级培训工作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养老护理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现持证上岗。探索建立在养老服务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鼓励护士专科学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不断优化队伍结构。积极倡导志愿者服务,探索建立志愿者注册、培训和服务评估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增强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考核范围,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编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要建立由民政、发展改革、老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要制定行业标准和认证体系,完善准入、监管、退出和评估机制,加强指导、督导和考核,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制定完善政策。建立政府供养、高龄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供养机制,确保城乡“三无”老人自愿条件下全部集中供养,不断完善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对百岁以上老人发放长寿补贴;对80岁以上老人全面建立高龄补贴制度。逐步建立政府为低收入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等特殊困难老人购买服务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完善落实规划、土地、税收、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支持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三)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十二五”期间,在继续争取中央增加对我省投入的同时,省级彩票公益金对各地养老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属于非基本养老服务范围的,要通过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发展慈善事业来解决。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和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拓展社会养老服务市场化融资渠道,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的方式,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四)完善运行机制。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公共资源利用效率。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招标制度,鼓励有条件或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鼓励将居家养老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项目择优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来运营。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遵循市场规律,自负盈亏,支持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
  各地可根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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