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
作者: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2016-06-27

 
  为加快建立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美好安徽建设,依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以及《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安徽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安徽省“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 规划基础
 
  (一)“十一五”期间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
“十一五”期间,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不断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快速发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光荣院建设等相继列入省政府民生工程项目。“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建、改扩建农村敬老院1545个,完成投资13.9亿元,新增床位12.5万张,新增集中供养人数12万人;全省新增社会福利床位0.54万张、光荣院床位0.38万张,基本满足城镇“三无”老人、孤老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需求。各地通过制定扶持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投入等措施,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老年养老服务设施。至2010年底,全省共有社会办养老机构143所、床位1.53万张,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机构养老压力。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初步形成。按照“政府引导、典型示范、政策扶持、社会参与、老人受益”要求,不断巩固居家养老的基础地位,发挥社区照料的作用。以政府购买服务和资源整合为手段,通过专业化服务和志愿者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向居家老人开展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至2010年底,全省共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852个。
  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通知》、《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保障老年人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的决议》等一系列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法规。各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养老政策法规,在建设用地、税费减免等方面出台并落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虽然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老年人需求相比还不适应。一是养老床位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至2010年末,全省拥有各类养老机构2238个、床位19.7万张,仅占全省老年人口总数的1.98%,其中农村敬老院床位占全部床位数的81%,城市养老机构床位偏少,多数设施简陋、设备较差。二是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较低,服务水平不高。医疗、护理和专业管理人才严重不足,待遇偏低、素质不高,持证上岗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三是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实困难。资金投入不足,没有建立起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缺乏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具体措施,特别是建设用地难以解决。四是运行机制较为单一,建设标准、服务规范、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有待加强,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有待提高。
  (二)“十二五”期间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至2010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991万人,占总人口的14.5%。预测到2015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1075万人,约占总人口的15.2%。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的加剧,老年人照料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分迫切。
  日趋增长的养老需求与相对滞后的养老服务体系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老年人口的经济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的相应提高,养老服务需求将进一步增加。
  城乡、区域之间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养老床位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加速向城市流动,农村老年人向家庭以外寻求养老服务的需求将明显增加。
  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对社会养老提出新的挑战。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空巢家庭不断增多,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对专业化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
  在面对挑战的同时,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越来越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广泛关注,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随着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日益完善,城乡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公共财政更多地投向民生领域,为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与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在规划指导、政策扶持、市场培育、服务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2.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立足实际,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整合各类有效资源,优化设施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发展,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多样的养老服务网络。
  3.突出重点、适度普惠。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照料为重点,分类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功能,优先解决孤老救助对象、孤老优抚对象和中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需求最迫切的老年群体的照料和护理问题。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4.建管并重、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加快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三、 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省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其中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
  在城市,70%以上的社区建立社区为老服务站,80%以上的街道建立为老社区服务中心,80%的城区建立为老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在农村,80%的建制村建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80%的乡镇建立有为老服务功能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能力力争达到70%,全省40%的敬老院改造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二)建设任务。
  1.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广泛建立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引导和鼓励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医疗文化单位、家政服务公司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通过日托照料和上门服务等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紧急救援等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重点培育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进一步开发和完善服务内容和项目,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和等级评估监督制度。大力发展农村养老互助组织,不断完善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加强农村老年协会建设,优先对农村空巢、留守、高龄和独女、两女户家庭的困难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提供就近就便服务。全省城乡形成政府购买服务、市场有偿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体系。
  2.积极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社会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全省“十二五”民生工程实施规划。各地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在城乡社区新建和改造一批托老所、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养老服务设施。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一般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老年人活动配套设施的,逐步补建或者利用闲置的设施改建。依托敬老院、光荣院、福利院等设施资源,积极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大型、重点公共场所,风景区、公园的重要景点和主要商业网点要设立和配备便于老年人生活和娱乐的设施设备。各单位设在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各类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应向老年人开放。到2015年,新建、改扩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2400个左右;在1100个乡镇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9400个村级社区服务设施中,增加养老服务功能;在105个县(市、区)各建立1处示范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3.进一步改善机构养老服务设施。新增各类养老床位数24.6万张,其中新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床位15万张;城市新增养老床位中,民间资本投资的不少于50%。在省级和市级养老机构中,建设若干具有实训功能的中、初级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
  采取新建、改扩建、购置等方式,或整合现有医院、学校、培训中心等资源,省和各市、县(市)分别建成1所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提高全省机构养老服务整体水平。公办养老机构应充分发挥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按照国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理顺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农村养老机构体制改革,符合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列入法人登记管理范围。积极支持农村敬老院升级转型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公办养老机构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负责运营的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政府补贴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确保可持续发展。
  落实和完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扶持优惠政策,加强民办养老机构的准入、登记、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规范和指导,打破行业界限和所有制、身份界限,降低门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推动社会专业机构以输出管理团队、开展服务指导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发展。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大型、先进的综合养老社区或老年公寓。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的,政府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机构,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引入专业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升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养老机构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建立财政购买养老床位补贴制度,为城乡“三无”老人和低收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提供财政补贴。
  建立养老机构意外伤害责任保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鼓励在老年养护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4.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以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及家庭为使用终端,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建立区域性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将社区的养老机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120等资源整合到统一的社区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与相关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无缝对接,为社会提供养老服务。到2015年底,市辖区全部建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有条件的县城、中心城镇可相应建立。建立全省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养老机构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逐步与社区居民医疗保险、养护康复机构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和资源共享,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建设方式。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分别采取不同的建设方式:一是整体新建;二是依托现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他闲置的公共设施改造和扩建,提高现有设施利用效率;三是整合资源,统一规划,建设综合性的社会福利中心;四是缺乏建设用地和公共设施的社区,以适当购置等方式进行建设;五是鼓励跨行业对医院、学校、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进行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增加养老服务床位。
  (四)资金筹措。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需要依靠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投入建设。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从金融、外资、捐赠、土地、税费、价格等多渠道入手,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投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拓宽筹资渠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带动地方投资和民间投资。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每年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不低于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0%。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重点用于支持示范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城市老年养护机构设施建设。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投入。
 
  四、 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和考核范围,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老龄化程度、养老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发展养老服务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各相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在事业发展规划中细化量化发展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主动支持,积极配合,形成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二)建设用地及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加强与市政基础设施、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的衔接,有效配置养老资源,提供必需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服务用房及场所。
    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对新建、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品种,改进金融服务,增加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制定财政补助、社会保险、医疗等相关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好有关税收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施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融资,为养老产业的发展提供广泛的资金来源。充分发挥担保体系的作用,拓宽社会融资渠道,进一步创新反担保措施。引导保险资金进入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展住房养老保险试点业务。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项目,可通过财政贴息方式予以支持。大力发展养老慈善事业。完善支持和培育慈善组织的法规制度,健全慈善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机制,加强慈善组织养老服务专业化建设,大力开发养老服务慈善项目,实现养老事业与慈善事业相互促进。
  (三)人力资源保障。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准入制度,建立养老护理员分层级和强制性职业资格培训体系。对老年医疗护理、康复护理、社工和心理卫生工作人员,进行强制性职业资格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推行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论证制度,至“十二五”末全面实现持证上岗。加强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积极动员、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探索自助互助服务制度,促进志愿者服务的经常化、制度化。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培育老年人自我养老服务队伍。支持养老机构吸引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等倾斜,适时制定养老服务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养老服务一线人员和管理人员待遇。专业养老服务机构中根据床位规模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每百张床位配置社工岗位不少于1个,逐步建立专业社工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养老服务的途径和机制,积极促进专业化、职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
  (四)制度建设保障。完善养老服务行业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建立资质评估、认证、管理体系,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健全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督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和年检制度、奖惩机制,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行业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建立标准化的服务流程。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制度。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增强市场透明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促进养老服务市场公平、自由竞争。
   各地可根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省民政厅要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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