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3~2015年)
作者:   来源:   2016-06-27

  为加快建立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美好宿州建设,依据《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安徽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宿州市民政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当前我市养老服务行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不断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一)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快速发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光荣院建设等相继列入市政府民生工程项目。全市现有农村敬老院143个,床位1.25万张;全市社会福利床位900张、光荣院床位260张。市福利中心全面建成,结束我市没有市级老年福利设施的历史。至2012年底,全市共有社会办养老机构35所、床位4600张,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机构养老压力。
  (二)政府重视养老基础设施建设。2012年,由各级财政担保,我市申报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和乡村敬老院改造升级为重点的世行低息贷款5000万美元,首次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建设。“宿州市养老培训实施基地”等61个机构类养老项目纳入安徽省民政“十二五”规划中,有利于我市养老产业的发展。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深入人心。按照“政府引导、典型示范、政策扶持、社会参与、老人受益”要求,不断巩固居家养老的基础地位,发挥社区照料的作用。以政府购买服务和资源整合为手段,通过专业化服务和志愿者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向居家老人开展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
虽然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老年人需求相比还不适应。一是养老床位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现有各类养老机构187个、床位1.83万张,不到全市老年人口总数的2%,离“十二五”末养老床位达到4%的要求还有很大缺口。其中农村敬老院床位占全部床位数的70%,城市养老机构床位偏少,设施、设备需要加强、完善。二是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较低,服务水平不高。医疗、护理和专业管理人才严重不足,待遇偏低、素质不高,持证上岗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三是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优惠政策落实困难,资金投入不足。四是运行机制较为单一,建设标准、服务规范、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有待加强,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有待提高。
 
  二、“十二五”期间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截至2012年底,全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93.7万人,占总人口的14.6%,人口年龄结构开始进入老龄化阶段。据测算,我市老年人口将以年均超过4.7%的速度增长,预测到2015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112万人,占总人口的15%。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加剧,老年人照料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分迫切。
日趋增长的养老需求与相对滞后的养老服务体系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老年人口的经济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的相应提高,养老服务需求将进一步增加。
  城乡、区域之间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养老床位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加速向城市流动,农村老年人向家庭以外寻求养老服务的需求将明显增加。
  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对社会养老提出新的挑战。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空巢家庭不断增多,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对专业化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
  在面对挑战的同时,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越来越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广泛关注,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在规划指导、政策扶持、市场培育、服务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2.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立足实际,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整合各类有效资源,优化设施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发展,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多样的养老服务网络。
   3.突出重点、适度普惠。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照料为重点,分类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功能,优先解决孤老救助对象、孤老优抚对象和中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需求最迫切的老年群体的照料和护理问题。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4.建管并重、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加快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四、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城市中80%社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80%乡镇建有养老服务中心,40%的敬老院改造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二)建设任务。
  1.完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社会养老机构建设要纳入全市“十二五”民生工程实施规划,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一般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2.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
  3.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市、县区采取新建、改扩建、购置等方式,整合现有资源,分别建成一所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提高全市机构养老服务整体水平。深化农村养老机构体制改革,符合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列入法人登记管理范围。积极支持农村敬老院升级转型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至“十二五”末,全市新增各类养老床位数2.3万张,其中新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床位1万张;50所农村敬老院改造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4.加快建立完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增加面向老年人的医疗卫生事业资金投入。大力建设社区医疗保健站、康复护理中心,向老年患者提供优质低价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
  5.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以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及家庭为使用终端,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建立区域性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将社区的养老机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20等资源整合到统一的社区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与相关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无缝对接,为社会提供养老服务。
  6.建立和完善高龄老人津贴补助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2013年起,在全市建立普惠制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实行打卡发放,资金打入个人存折。
  7.完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体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法制教育和敬老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推动形成社会主义敬老思想道德观。建立并完善老年法律服务与援助体系,及时调处涉老纠纷。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
  (三)建设方式。
  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分别采取不同的建设方式:一是整体新建;二是依托现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他闲置的公共设施改造和扩建,提高现有设施利用效率;三是整合资源,统一规划,建设综合性的社会福利中心;四是缺乏建设用地和公共设施的社区,以适当购置等方式进行建设;五是鼓励跨行业对医院、学校、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采取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增加养老服务床位。
  (四)资金筹措。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需要依靠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投入建设。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从金融、外资、捐赠、土地、税费、价格等多渠道入手,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投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市、县区福利彩票公益金要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每年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不低于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0%,积极争取省、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投入。
 
  五、建设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一)建设布局:。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精神、按照“五临近一远离”((临近公共交通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公园绿地、生活配套设施、大型居住区和远离污染企业区))的要求和每千名老人拥有40张以上床位的目标,在空间上合理布局养老机构。公办老年养护院、老年公寓和老年综合福利院(三院合一),新建主要布局在市、县区政府所在地,养老空白区域。改、扩建主要是原有项目占地面积很大,有建成较大规模的空间。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建主要建在市、县区政府所在地、风景区,并逐步向有条件的农村乡镇发展。至“十二五”末,实现宿州市主城区东西南北中各有一个大型养老机构为引领、中小型养老机构为基础、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为依托的布点广覆盖的社会养老服务网络。
  (二)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31号)、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规定,在建设规模上,力争做到起点高、规模大。在建设标准上,做到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标准。 
 
  六、重点项目政府的支持政策
    
  出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土地、金融等支持政策。按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一定标准的运营补贴;金融部门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和考核范围,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老龄化程度、养老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发展养老服务规划,明确发展目标。
  (二)建设用地及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加强与市政基础设施、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的衔接,有效配置养老资源,提供必需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服务用房及场所。
   (三)人力资源保障。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准入制度,建立养老护理员分层级和强制性职业资格培训体系。推行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论证制度,至“十二五”末全面实现持证上岗。探索自助互助服务制度,促进志愿者服务经常化、制度化。
   (四)制度建设保障。完善养老服务行业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建立资质评估、认证、管理体系,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健全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督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各县区可根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市民政局将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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