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
作者:   来源:   2016-06-27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编制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 发展成就
  “十一五” 期间,我省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向,大力发展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1.社会养老服务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制定出台了《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办发〔2010〕85号,以下简称《意见》) 等一批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保障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2.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加强。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有城市公办养老机构52个,民办养老机构56个,床位14334张;农村敬老院659个,床位30000张。全省养老床位达到44334张。
  3.社会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积极开展。启动了28个省级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点和9个省级爱心护理试点建设项目,开发了老年人求助“一键通”、“一号通” 呼叫服务网络信息平台,设立“54321” 便民咨询和服务热线,为独居、病残、高龄等老人购买以护理为主的“居家养老” 上门服务。
  4.敬老助老社会氛围日益浓厚。深入开展孝亲敬老主题教育和敬老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孝亲敬老先进典型,全社会的尊老敬老意识普遍增强。积极开展评选表彰“云岭十大孝星”、征集敬老公益广告、慰问特困老年人和长寿老年人、老年文艺汇演等丰富多彩的活动,营造了“关爱老人、共建和谐、共享和谐” 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 挑战和机遇
  虽然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发展缓慢,与全国其他省份相比,还存在养老机构建设滞后、供需矛盾突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薄弱、社会化程度较低、区域发展不平衡、工作机构和人员缺乏等问题,与快速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不相适应。
  1.老年人口增长加快,老龄化社会提前到来。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1月1日,全省总人口为4596.64万人,60岁以上老龄人口达508.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1.07%。预计到2015年,全省60岁以上老龄人口将达600万人。老龄人口增长速度加快,将直接导致社会供养系数上升、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社会养老负担加重等问题出现。
  2.家庭结构变化明显,传统养老模式受到挑战。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实施,独生子女家庭快速增长,家庭结构逐渐向小型化方向发展,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此外,由于城镇化建设加速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留守老人剧增;人均寿命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的比例逐步增长,子女赡养老人能力降低,传统的“养儿防老” 模式面临严峻挑战。
  3.养老服务需求剧增,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从医疗护理、家政服务、生活照料等常规需求,向保健休闲、体育锻炼、科学养生、文化娱乐等方面延伸,必将带动老年服务市场的发展,促进养老服务业成为新兴产业。
  在面对挑战的同时,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也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党的十七大提出“老有所养” 的战略目标;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省第九次党代会强调“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因此,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关心、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群众迫切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随着我省桥头堡建设战略的实施、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公共财政更多投向民生领域,以及“十一五” 期间社会养老服务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经具备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内涵和功能定位
 
  (一)内涵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及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兼顾全体老年人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条件的要求。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是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丰富服务内容,健全服务标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的持续发展过程。
 
  (二)功能定位
  居家养老服务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对身体状况较好、生活基本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家庭、食堂、法律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家政劳动、家庭保健、辅具配置、送饭上门、无障碍改造、紧急呼叫和安全援助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对居家养老的失能老年人给予专项补贴,鼓励他们配置必要的康复辅具。
  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在城市,结合社区建设,增加养老设施网点,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倡议、引导多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服务,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在农村,结合城镇化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以乡镇敬老院为基础,建设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养老床位,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向留守老年人及其他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服务;以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为基点,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
  经济,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
  机构养老服务以设施建设为重点,通过设施建设,实现其基本养老服务功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包括老年养护机构和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一是生活照料。设施应符合无障碍建设的要求,配置必要的附属功能用房,满足老年人的穿衣、吃饭、入厕、洗澡及室内外活动等日常生活需求。二是康复护理。具备开展康复、护理和应急处置的设施条件,并配备相应康复器材,帮助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理功能或减缓部分生理功能的衰退。三是紧急救援。具备为老年人提供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救援服务能力,使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鼓励在老年养护机构中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老年养护机构还应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根据自身特点,为不同类型的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等服务。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老有所养” 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社会参与,创新养老服务模式,加强机构设施建设,拓展服务内容,强化服务功能,在“十二五” 期间,社会养老服务基本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让全体老年人安享晚年,共享开放富裕文明幸福新云南建设成果。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为老服务。以关爱老年人生活为导向,着眼于老年人最关心、最需要、通过努力可以解决的养老问题,为老年人排忧解难,并在不断加强老年人生活保障的同时,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坚持居家养老的基础地位,依托社区的服务作用、平台作用,保障绝大多数老年人老有所养;发挥机构养老的支撑作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功能,优先解决孤老
优抚对象、“三无” 老人、“五保” 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护理问题。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以政府投入为支撑、政策扶持为导向,动员、鼓励社会各界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租赁承包、参股联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加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为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城乡统筹,共建共享。统筹全省城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年投入、分步实施,重点保障城乡老年人的基本服务需求。在规划实施中,要注重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养老服务设施的共建共享。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基本构建覆盖全省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 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30张床位,70%的城市社区和10%的农村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日间照料中心)。
 
  四、主要建设任务
 
  到2015年末,全省各州(市)、县(市、区) 至少有1个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0000张;农村敬老院床位数达到70000张;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争取达到44000张;城市和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 床位数达到36000张。
 
  (一)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
   “十二五” 期间,建成1个集生活照料、康复服务、培训和科研等为一体的省级养老服务示范基地,在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的基础上改(扩) 建1个为老年人、残疾人康复和科研服务的省康复辅具中心。在无城市公办养老机构的州(市) 和县(市、区) 各新建1个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对其余州(市) 及县(市、区) 已有的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进行改扩建,完善设施功能。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应按照不低于总床位数20%的比例设置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床位。
  1.以2010年末各州(市) 人口总数为基数,每个州(市)建设1个州(市) 级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规模分类如下:
  100万人口以下的州(市),建设床位200张以上;
  100万至300万(不含300万) 人口的州(市),建设床位400张以上;
  300万人口以上的州(市),建设床位500张以上。
  2.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规定的最低100张床位的建设规模,以2010年末各县(市、区) 人口总数为基数,县级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分类如下:
  2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区),建设床位150张;
  20万至50万(不含50万) 人口的县(市、区),建设床位200张;
  50万至80万(不含80万) 人口的县(市、区),建设床位250张;
  80万至100万(不含100万) 人口的县(市、区),建设床位350张;
  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建设床位500张。
 
  (二)农村敬老院建设
  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按照已明确的全省农村敬老院建设规划,继续抓好农村敬老院建设,完成规划内剩余435所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任务,确保全省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30%以上。发挥好敬老院为农村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作用。在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建设养老服务站点,向分散供养的“五保” 老人、留守老人及其他有需求的老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服务。农村敬老院应按照不低于总床位数10%的比例设置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床位。
 
  (三)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支持有需求并有条件的老年人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扶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完善和开发服务项目内容,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便利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日间照料中心) 建筑面积按国家建设标准确定,床位数按城市和农村分别不少于20张、10张来设置。依托社区内拥有的“一站四室”、“星光之家”、“卫生服务中心”、文娱活动场所和兴建社区老年人日托站等服务设施,为居家和短期无人照料的老年人提供就近便捷的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教育学习、代购代办、日托、短期寄养等服务。
 
  (四)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
  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 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有效利用医院、疗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闲置场所、设施设备兴办养老机构。鼓励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以创业促就业。健全吸引外资和境内外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在我省兴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支持兴办老年人爱心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开展老年人护理、临终关怀服务。街道和社区要兴办养老机构,就近收住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积极扶持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基层老年人协会发展,打造养老服务社会化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兴建各类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护理的养老机构。以经济、身体条件较好的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发开放型、多功能创新型的老年人颐养新村。
 
  (五)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按照建设“数字云南” 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3级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在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的基础上,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增设服务热线、居家呼叫等便捷有效的服务需求信息沟通渠道,到2015年末基本建成覆盖城市社区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
 
  (六)运行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为各类服务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公办养老机构应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理顺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有条件或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机构负责运营。负责运营的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运营费用。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兴办养老机构的扶持,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给予相应建设补助或运营补贴,支持其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服务设施,开展社会养老服务。推动社会专业机构以输出管理团队、开展服务指导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引导养老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方向发展。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机构收养政府供养对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
 
  (七)资金筹措
  1.筹措方式。“十二五” 期间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通过争取中央支持,省、州(市)、县(市、区) 财政专项安排,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发展改革部门补助,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
  2.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资金承担比例。对中央和省批准实施的公办建设项目, 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州(市)、县(市、区)分级承担。对省批准实施的项目,按照四类地区由省、州(市)、县(市、区)按照比例承担配套资金,具体是:一类地区(昆明、玉溪) 分别按照投资总额4∶4∶2的比例承担;二类地区(曲靖、楚雄、红河、大理) 分别按照投资总额  5∶3∶2的比例承担;三类地区(保山、丽江、昭通、普洱、临沧、文山、西双版纳、德宏)分别按照投资总额6∶3∶1的比例承担;四类地区(迪庆、怒江)分别按照投资总额7∶2∶1的比例承担。今后,省、州(市)、县(市、区)资金配套比例,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作适当调整。
  3.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给予补助。民办城市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和民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在争取中央支持的基础上,省按各地发展目标予以一定的综合财力补助,由州(市)、县(市、区) 落实配套资金并统筹实施。建设补助资金由省、州(市)、县(市、区) 按照6∶3∶1的比例承担。民办城市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每张一次性补助1500—2500元,建成后投入使用的,每张床位每年补助600元运营经费。民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属城市的,新建项目每个一次性补助建设资金30万元,租赁项目每个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属农村的,新建项目每个一次性补助建设资金15万元,租赁项目每个一次性补助资金5万元。民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后投入使用的,每个每年补助24000元运营经费。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统筹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有序推进。建立健全由民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协调沟通。民政部门要加强和规范机构养老行业管理,并通过有关老年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对养老机构财政资金落实使用、养老机构和服务组织的服务技能和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估;健全政府补助的低收入、高龄、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入院评审制度,提高行业管理服务水平。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养老机构的设施条件、项目种类和服务标准,通过成本核算,确定收费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尤其是在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中要把社区养老服务建设项目作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纳入规划一并实施。县(市、区) 人民政府要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并制定工作计划逐年实施。
 
  (二)政策保障
  由民政、老龄等部门制定出台《云南省社区服务居家养老管理规定》、《云南省养老机构管理规定》、《云南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道德规范、岗位技术标准、技术职称评定标准、技术工资标准规定》、《云南省养老服务事业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评选表彰办法》等规章,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政策体系。民政部门要参照医疗事故处理规定,制定养老机构内发生入院老人意外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涉及保障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养老机构税费优惠政策等问题,按照《意见》、《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 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等收费问题,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58号) 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投入保障
  建立健全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资金筹措机制。省级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在规划期内,省财政厅安排省本级财政资金不少于5亿元,省民政厅安排省本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不少于5亿元,省发展改革委安排既定省预算切块资金不少于0.8亿元,专项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助。各级要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筹措机制,对各级承担的建设、运营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在各级财政预算中的比重。养老机构和低保、特困、高龄老年人政策性补贴问题,按照《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云政发〔2012〕57号) 有关规定执行。
 
  (四)金融支持保障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放。凡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兴办或合伙兴办养老机构,可按照每人不超过5万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妇女个人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按照每人不超过8万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于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兴办经营性养老机构的,经办银行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兴办养老机构并招用失业人员就业的,可按照招用人数每人5万元以内,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上述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延期、逾期不贴息)。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按照有关程序申报批准,财政部门给予贴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提供按揭贷款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购置养老服务经营用房兴办养老机构。
 
  (五)人才保障
  教育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在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设立老年人服务与管理、社区康复、心理咨询、生活护理、卫生保健等专业,开展知识讲座、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为养老服务事业培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养老服务业从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职称评定,进一步健全养老护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地位,稳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保证服务质量,力争每年组织培训不少于1万人次。养老机构管护人员按照社会福利机构的规定配置,农村敬老院管护人员数与实际入住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10;养老机构护理人员与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比例不得低于1∶3;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至少要有1名专职管理人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省民政厅、教育厅和团省委、省妇联要积极培育和发展青少年志愿者和社工队伍,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和社工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服务需求。
 
  (六)监督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加强建设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安全管理,建立完善项目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制定《云南省养老服务质量监督评审规定》及实施细则,并负责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保证养老机构和中介机构提供公平、及时、优质的服务。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对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有关老年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机制,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省民政厅要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进行中后期评估验收,定期邀请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视察。鼓励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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