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作者:   来源:   2016-06-28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实现我市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河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唐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时期我市老龄事业取得快速发展
 
  “十一五”时期,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老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老龄工作各项方针政策,把老龄事业作为保障和发展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加大推进力度,我市老龄事业取得较快发展。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城镇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达到150.1万,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安全平稳,社会化发放率达到81%以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在8个县(市)区开展,参保人数达到150万,其中36万人按月领取养老金。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建立。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水平逐步提高,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69.9%,供养标准在全省最高;城乡低保制度不断完善,在全省率先建立了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水平同步增长机制,并将困难老人纳入了低保及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医疗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统一建立了百岁老人保健津贴制度,部分区(市)探索建立了85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老年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各类养老机构达到168所(其中民办79所),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21张,在全省最高;在全市城乡市(村)民服务中心普遍建立了养老服务站,在市区建立了以“12349”养老服务热线和“一键通”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障,《老年人优待证》实现免费发放,各项优待政策得到较好落实。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全面发展,全市建立各类老年学校172所,累计结业学员3.37万人;老年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参加全国性演出、交流、比赛活动频繁,我市已连续举办三届老年艺术节,扩大了老年文化活动的社会影响。广大老年群众坚持老有所为,积极参与涉老团体公益活动及老年志愿服务活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十二五”期间老龄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经济更快发展、科学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大好机遇期。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多年,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08.96万,占总人口的14.82%,预计今后一个时期老年人口将以年均3%的速度持续增长,到2015年老年人口将达到126.3万。随着人口平均寿命延长,高龄老人将逐年增多,人口老龄化进程与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伴随,社会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需求将大幅增加,老龄事业发展任重道远。深刻认识发展老龄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抓住当前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全力推进我市老龄工作深入发展,并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需求,务实求新、深化改革,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努力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推进我市老龄事业在“十二五”期间取得更大更快发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围绕“六个老有”目标(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着力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加快老年基础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为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龄产业,努力提高老年人养老服务水平和生活质量,积极推进老龄事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使全市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投入力度。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发展老龄事业中的主导作用,把老龄事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在发展社会事业和保障民生进程中,要始终把老年群体放在重要位置,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创制力度。
  坚持改革创新,集聚发展力量。要重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优势,通过实施有效的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运行机制,调动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推动老龄产业发展。
  坚持城乡统筹,分类协调发展。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类指导城乡老龄事业发展,在城市重点完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增强社会保障能力;在农村要把养老保障、养老服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内容,使所有老年人都能享受到基本的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
  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保障水平。要正确处理老年人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的关系,在加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开发、物质保障、队伍建设的同时,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活动,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坚持适度普惠,完善制度保障。要积极发展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建立高龄老人保健津贴制度,健全为困难老人购买养老服务优待制度,全面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保障水平。

  (三)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基本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求,较为完善的城市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开发建立能够基本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老龄用品市场;逐步建立起基层组织健全、精神文化生活丰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合法权益有效保障的老年社会管理体系;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高效规范的老龄工作体系,广大老年人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老龄事业与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
 
  三、“十二五”期间老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努力健全和完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扩大老年社会保障覆盖面,形成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1、加强养老保障。坚持统筹城乡、分步实施,继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由城镇为主向城乡统筹,由城镇职工为主向覆盖城乡居民转变。在城市,逐步解决未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继续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民工为重点,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到2015年,城镇各类企业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全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在农村,在巩固现有8个县(市)区新型农保试点基础上,向全市推广,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力争2012年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
  2、加强医疗保障。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重点扩大覆盖面,完善政策、强化管理。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保障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卫生部门要为65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组织定期体检。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新农合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做好困难老人参加新农合及大病费用补助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援助水平。重视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和康复工作,加强老年病预防和健康知识教育,城乡老年人健康教育普及率分别达到85%和65%。
  3、加强社会救助。积极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养老服务等老年保障事业,加大社会救助力度,重点向独居、高龄、失能、半失能及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倾斜。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把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农村五保供养机构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按照《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实现应保尽保,解决好困难老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对因灾因病造成生活困难或长期困难的老年人进行生活和医疗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认真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援助、困难救助政策。支持商业保险企业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4、发展老年福利事业。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养老补贴制度,按照《河北省民政事业“十二五”规划》要求,到“十二五”末,凡具有我市户口,年龄达到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保健津贴。具体标准为: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补贴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研究制定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群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待服务,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

  二)不断加快老年基础设施建设。以满足老年人生活、养老、娱乐、健身需求为目的,以城乡社区街道和村镇为重点,加大投入,加强老龄基础设施建设。在房地产开发规划设计中,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将养老设施作为公共建设配套项目,列入规划设计审批;批准建设小区时,按一定比例配备一定床位数量的养老院,为老年人养老和生活、娱乐创造良好条件,为老龄事业发展奠定基础。
  1、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建设。根据《唐山市“十二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到2015年,全市各类供养、养老床位数达到4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其中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比例达到50%以上。市及各县(市)区分别建成一所床位在1000张、300张以上的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在城乡街道(乡镇)、社区(村)分别兴建一所具有对辖区内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功能的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到2015年覆盖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完善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建设,为居家老人提供紧急救助“一键通”、12349便民热线服务,服务网络覆盖全市城乡。
  2、推进公共服务建设。认真落实70岁以上老年人凭《河北省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优惠政策,对65岁至69岁老年人凭《河北省老年人优待证》乘坐公交车实行半价优惠。各有关单位、公共场所、应挂牌明示或设老年人专业服务窗口,公园、展览馆、博物馆及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娱乐场所,对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各医疗机构要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并优先就医、救治、交费、取药、安排床位。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候车室(厅)内应设老年人专座,老年人可优先购买车票,优先检票进站、上车。各县(市)区都要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老年人活动中心,各社区(村)都要建设一所能为老年人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提供服务的老年活动站(室)。加强对基层老年活动中心(站、室)建设指导,不断丰富活动内容,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
  3、落实无障碍设施建设。新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养老机构、场所,必须严格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无障碍率要达到100%。对现有与老年人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养老机构,达不到无障碍要求的,要制定改造计划,增补无障碍设施。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要求率要达到100%,公共设施无障碍率要达到80%以上。

  (三)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产业。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逐步发展的方针,逐步建立适应我市老龄化发展趋势的老龄产业市场体系、城乡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机构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2015年老龄产业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要有较大幅度增加。
  1、制定完善政策法规。根据我市老龄事业发展需要,研究发展老龄产业的意见,制定完善发展养老服务、建设和兴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激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老龄产业发展,吸引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服务业。
  2、加快发展为老服务。积极探索改革老年福利制度模式,将单纯由政府办福利模式逐步改变为: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提供服务、老年人享受有偿与无偿、低偿相结合的各种福利服务模式。要探索多种形式兴建养老机构和兴办养老服务项目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推广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私营、股份制、合资等多种经营模式,努力实现老年福利社会化、市场化。积极探索健立农村空巢老人帮扶服务制度,到2015年全市开展农村空巢老人帮扶服务的乡(镇)村达到50%以上。
  3、大力发展老年用品市场。鼓励和扶持开发老年产品,引导企业生产、销售满足老年人各种需求、经济适用的产品和用品。积极倡导老年人出游并为其创造良好条件,在旅游景点门票价格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惠,满足老年人旅游文化需求。
  4、鼓励各种形式的为老服务捐助。企业向政府认可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捐助可在税前列支,其他单位和个人捐助可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荣誉褒奖,鼓励社会各界支持老龄产业发展。在老年人自愿情况下经过公证,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接受收住老年人的遗产。
  5、加强管理和监督。培育建立老龄产业协会,通过协会加强行业规范与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研究制定养老服务项目建筑设施、卫生条件、服务技能、管理水平等资质评估认证标准,明确管理认证机构,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对老年用品市场开展监管,促进老龄产业管理和发展的规范化、标准化。
  (四)高度关注老年精神文化生活。把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作为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加强引导和组织,努力提供符合老年人特点、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老年精神文化产品与服务,增强老年人参与意识,使老年人在融入社会过程中保持良好的生活情趣。
  1、大力发展老年教育。积极发展老年大学、老年网上学校,倡导街道、社区兴办各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与维护老年人权益、开展移风易俗结合起来,开展兴趣广泛的教育活动,并寓教于乐。要加大财政投入,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教育。到2015年,各县(市)区要建成一定规模、较为规范的老年大学,乡镇(街道)、村(居)普遍建有老年学校。
  2、加强老年文化和宣传工作。把老年文化教育纳入全民教育、文化发展规划,加大对老年教育和老年文化事业投入。社区(村)要配备必要的文化设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老年人文化活动服务站(点)给予一次性资助,老年精神文化产品丰富多彩,老年文化用品市场规范运行。市、县两级主要媒体设有老年专题栏目,公共文化活动场所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定期评选助老先进集体(个人),充分利用“重阳节”、“敬老月”等重大节日,组织开展敬老、爱老、助老系列活动,为老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广泛开展老年体育活动。充分发挥老年人自娱自乐积极性,支持各类涉老社团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体育活动,并积极为老年人自发体育活动提供条件。在各县(市)区及基层社区普遍开展老年人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定期组织全市老年体育健身运动会。鼓励企业及社会投入、捐助、参与老年体育活动。加强对各类老年群众体育组织的指导,发挥他们在老年体育活动中的骨干、带动和示范作用,引导更多的老年人积极参与,经常参加体育健身的老年人达到50%以上。

  (五)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积极开展老年法律宣传和尊老敬老道德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努力形成尊重、保障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和道德环境。
  1、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探索研究新形势下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制定和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重点向80岁以上的高龄困难老人倾斜。
  2、做好老年人维权服务。继续推广并做好签订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工作,明确家庭成员赡养责任。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各级司法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免费提供维权咨询;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获得律师帮助的,应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对无能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要依照规定免收法律服务费。县(市)区及乡镇(街道)要建立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站),并开展有效的服务活动,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服务。加大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对涉及老年人的案件要优先立案、侦查、破案;各级法院、检察院要优先依法受理、审理、执行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老年人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要依法进行减免。
  3、搞好执法检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老年维权工作,要积极协调本级人大根据情况,适时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要认真采纳本级人大、政协对贯彻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各项工作。
  4、加强普法教育。要把普及涉老法律法规和提高普法率相结合,纳入工作计划,每年都要组织开展专项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老年人的维权意识,提高群众尊老敬老意识。要把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推动全社会形成敬老、爱老、助老的新风尚和道德观,强化全社会的养老法制观念。大力开展创建“敬老模范社区(村)”、“孝亲敬老模范”活动,倡导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和文明之风,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六)加强老年人社会参与。充分发挥老年人作用,组织开展可以充分发挥老年知识分子及各类技能人才作用的活动,营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社会环境,鼓励老年人继续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老有所为。
  1、营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政策和社会环境。根据社会发展和老年群体的实际需要,研究有关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政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要创造条件,为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涉老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使其朝着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继承优良传统的方向发展。
  2、鼓励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老年人的意愿,在量力而行的原则上,组织开展“银龄行动”,引导老年人从事教育青少年、科技开发、信息服务及维护社会治安、参与社区建设和助老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注重鼓励农村低龄健康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等经济活动。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互助活动,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形式。
  3、支持老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积极动员和组织老年人参与公民道德建设、民主监督、移风易俗、民事调解、社区文化、老年组织等活动,发挥老年人在教育下一代中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培育和扶持老年人协会等各种老年组织、涉老团体,充分发挥老年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的作用。大力发展和建立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各类机关学校、企业、部队、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要经常组织志愿者服务队开展多种形式的为老服务活动,为老年人排忧解难。每个社区(村)都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参加老年志愿服务活动的老年志愿者要达到老年人口的10%以上。

  (七)加强老年社会服务管理。建立和完善服务机制,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夯实社会管理基础。
  1、加强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进一步明确本级老龄工作机构编制、职责、任务,落实专职人员配备,保证必要的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乡镇(街道)、村(居)要明确专人分管老龄工作。加强老年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十二五”期间成立老年协会的城镇社区达到95%以上,农村社区要达到80%以上。
  2、做好退休人员的社区管理服务。大力推进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十二五”期间,要逐步建立家庭、社区、单位、部门、政府相结合的老年人社会管理服务体系。
  3、加强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要根据老年群体的情况和特点,研究探索老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形式、新途径,发挥基层党组织、老年大学、涉老团体作用,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政治学习、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和社会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四、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调动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发展老龄事业,形成有效的服务和保障机制。
  (一)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老龄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老龄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并把老龄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和各涉老部门年度考核内容。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承担的老龄工作职能,把老龄事业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结合履行部门职能,做好各项涉老工作,每年为老年人办1至2件实事好事,共同推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
  (二)加大老龄事业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老龄工作实际,多渠道筹资,不断加大老龄事业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实施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政策引导与体制创新并重,调动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事业的积极性,大力发展老龄慈善事业。
  (三)加快为老服务队伍建设。要充分利用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老年学、老年心理学及老年护理专业研究,有计划地开展为老服务专业培训,为养老服务培训专门人才。制定出台养老护理服务人员管理办法,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发展老龄中介组织,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基层的为老服务体系。
  (四)建立监督、评估和激励机制。市、县两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实施方案,与年度工作任务相结合,分阶段提出完成涉老工作任务的目标、措施。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和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当地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在2015年对本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定期组织开展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努力形成部门参与、支持老龄工作的良好局面,促进老龄事业不断取得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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