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作者:   来源:   2016-06-28


  青海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二年四月)
序 言
  “十二五”时期(2011年至2015年)是我省推进“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的五年。科学制定和实施好《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于青海老龄事业立足新起点,抢抓新机遇,实现新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划》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加快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依据,提出了“十二五”期间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推进全省“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 “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基础和发展环境
 
  第一节 发展成就
专栏1:         “十一五”时期主要成就
·养老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化管理水平逐年提高
·医疗保障制度日益完善,老有所医目标基本实现
·养老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大,为老服务能力不断提高
·社会救助力度不断加大,老年人的生活明显改善
·制定老年人优待新政策,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老年文体活动广泛开展,精神文化生活更加充实
·老龄创建活动富有成效,老年群体余热得到发挥
·宣传教育活动深入人心,老龄工作氛围日益浓厚
·老年维权工作扎实有效,老年生活环境不断优化 
 
  “十一五”时期,青海省老龄工作积极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认真执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全国老龄委的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求真务实,开拓进取,老龄事业迈上新台阶,取得了可喜成绩。
  养老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化管理水平逐年提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全面建立,养老保险扩面不断增加,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数达74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得以实施,连续五年提高企业离休退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达到1823元,较“十五”末增长91.33%。企业离退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连续多年保持在100%,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85%。军队离退休干部和伤残退役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全面落实。“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实现制度全覆盖,全省新农保参保率为24%,农村牧区老年人“老有所养”有了制度性保障。
  医疗保障制度日益完善,老有所医目标基本实现。全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数已经达341.75万,参保率达96.3%,基本覆盖全省农牧区老年人;参加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达到140.3万。全面落实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不断加大老年群体医疗救助力度,城乡老年人医疗救助率达到100%。积极开展“平安医院”和“医院管理年”活动,对特困老人实行“一免七减”政策,并为老年患者提供人性化的关爱服务。
  养老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大,为老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五年累计投入老年福利设施建设资金4.2亿元,兴建老年福利设施项目227个,城市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等老年福利服务站(点)237个,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可供老年人入住的床位达5200余张,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由“十五”末的5.5%提高到了12%,社会福利机构数量较“十五”末增加1.1倍,社区老年福利站点覆盖率超过10%。新建青海省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和青海省福利慈善医院,填补了我省无省级老年福利服务机构和设施的空白。开展城市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试点,新增社区养老服务床位300张。初步构筑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柜架。
  社会救助力度不断加大,老年人生活明显改善。调整提高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低保标准达到每人每月210元、农村低保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02元,受益老年人口达到7.1万人,占城乡低保总人数的12%。同时,全面贯彻《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进一步调整提高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年均供养标准达到2180元。认真落实老年群体临时救助和取暖、住房等救助政策,加大对五保户、低保户、老年人、残疾人的危房改造力度,其中80%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老年家庭。
  制定老年人优待新政策,共享改革发展成果。2010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建立青海省高龄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全省有4万多名80岁以上的老年人开始领取高龄补贴。同时,随着《青海省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的出台,老年人乘车、旅游等都有了一定优惠。《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管理办法》的制定,明确了积极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老年文体活动广泛开展,精神文化生活更加充实。为实现老有所乐的目标,各地紧密结合实际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目前,全省老年学校已发展到12所。积极培育和发展老年群众组织,全省共有各类老年群众组织3796个,其中老年协会3680个,其他老年社团组织116个。广泛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每年组织老年人体育赛事活动30多项(次),通过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和群众组织,开展老年文体活动,进一步陶冶了广大老年人的情操,丰富了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老龄创建活动富有成效,老年群体余热充分发挥。通过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与创建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活动,涌现了一批敬老助老楷模、“孝亲敬老”之星和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组织“五老”人员积极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积极开展“银龄行动”,组织老年志愿者深入西宁、海东的乡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农户讲授种养殖技术,举办农牧知识讲座,使老年人老有所为。
  宣传教育活动深入人心,老龄工作氛围日益浓厚。依托省内主流媒体和各类信息平台,广泛开展老龄工作宣传活动,每年采集报道老龄工作稿件300多篇,播发专题节目100多期。特别是在2010年我省第一个“敬老月”活动中,积极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组织慰问高龄老人活动,举办老年文艺演出和“九九”重阳节登山活动,营造了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老年维权工作扎实有效,老年生活环境不断优化。各地坚持把维护老年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充分发挥基层法律组织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老年维权和法律援助活动,千方百计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及时受理涉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依法处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加强老年人集中活动场所的服务管理和监控巡逻工作。全省老龄工作系统每年接待老年人来信来访3500多人(次),各地老年法律援助工作站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有效地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西宁、海东等地组织老年人家庭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明确家庭赡养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子女养老的责任意识。
 
  第二节 基本经验
  “十一五”时期的工作实践,为做好今后老龄工作有了一些明确的规律性认识,积累了一些经验,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是老龄事业不断发展的根本保证。加快建立与我省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老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坚持统筹兼顾的科学方法,统筹搞好家庭养老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老年物质保障与老年精神慰藉,统筹发展老年福利事业与老年产业;加强敬老道德建设与老年法制建设,统筹做好城市老龄工作与农牧区老龄工作,实现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始终坚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老年人的利益,是老龄工作的根本目标。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从青海实际出发,扎扎实实地解决好老年群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为老年群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让广大老年人安度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真切感受党和政府的关怀,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始终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努力形成整体合力,是老龄工作的根本方针。充分发挥党委和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投入资金、培育市场、营造环境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指导协调老龄委成员单位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创造性开展工作,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弘扬尊老敬老助老的优良传统,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老龄工作的良好氛围,探索建立符合青海实际的老龄事业发展模式和运行机制。
  始终坚持加强制度建设,是老龄事业发展的根本要求。把老龄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为重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考虑、突出重点,逐步健全和完善老龄工作政策法规和相关制度,加快推进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夯实老龄事业发展的长远基础,提早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到来。
 
  第三节 发展环境
  截至“十一五”末,我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为56.32万,占总人口的10.1%,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建国以来第一次人口高峰出生人群陆续进入老年,“十二五”全省人口老龄化将进入快速发展期。据预测,到2015年60岁以上人口将达到65.28万,约占总人口的11.2%。老年人所占比重逐年增加,会进一步加速高龄化、空巢化,社会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的需求将增加。但同时,经济加速发展、产业加快转型、城镇化全面推进又带来难得的机遇。
 
  一、 发展机遇
  党和国家把保障和改善民生纳入了“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的重大战略部署,老龄事业发展环境更加优越。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综合国力显著增强,财政投入持续增加,公共支出结构不断优化,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特别是加大了对包括青海在内的西部地区投入力度,为加快发展老龄事业提供了有力保障。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提出了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走在西部前列的发展目标,并施行一系列优惠政策,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面临挑战
  青海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地方政府对老龄事业的投入有限,社会化养老服务的供需矛盾突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难度较大。
  由于经济成分、生活方式、社会组织的多样化,尤其是老年人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进一步加速,为老服务的需求将更加趋向个性化和多样化。
  老龄工作体制尚不健全,老龄工作基础依然滞后,老年社会管理工作相对薄弱。
 
  第二章 “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思路
 
专栏2:“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思路
·指导思想
·总体目标
·基本原则 
 
  第四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老龄战略规划体系、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老年健康支持体系、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老年宜居环境体系和老年群众工作体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大局,努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与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目标,为全面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节 总体目标
  建立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体系基本框架,进一步完善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法规政策。
  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初步实现全省老年人人人享有基础养老金。
  键全城乡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基层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普遍建立健康档案。
  城市街道和社区基本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80%以上乡镇和50%以上农村社区建立老龄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省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30张。
  全面推行城乡建设涉老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无障碍设施改造和新建小区老龄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标准。
  增加老年文化、教育和体育健身活动设施,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数量增加20所。
  城镇社区老年协会覆盖面达到80%以上,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5%以上。
  健全老年社会管理工作体系,90%以上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对象。
 
  第六节 基本原则
  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紧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确立老龄事业在改革发展大局中的重要地位,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从基本省情出发,把着力解决当前的突出矛盾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长期挑战紧密联系,综合施策。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法规制度建设,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发展老龄服务业。加强政策指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着力巩固家庭养老基础,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构建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创建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模式。
  统筹协调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因地制宜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充分发挥各地优势和群众的创造性,积极探索老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途径、新方法。
  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孝亲敬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法制工作,为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动力和保证。
 
  第三章 主要任务
 
专栏3:“十二五”时期的主要任务
·建立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加快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
·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
·大力发展老龄产业
·丰富老年精神文化生活
·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创造条件 
 
  第七节 建立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在农牧区,进一步加强完善新型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建立更加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新农保制度,农牧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继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对贫困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的老人,继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探索农村牧区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的新途径。到2015年,全省敬老模范村应达到行政村总数的60%以上。进一步推进家庭养老“赡养协议书”的签订工作,落实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落实兑现率应达到95%以上。
  在城镇,继续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养老金发放标准。大力推进和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到“十二五”末,城镇企业职工参保人数达到85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90%以上。继续推进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巩固贫困老人应保尽保的成果。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确保制度全覆盖。同时,大力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副栏1:社会养老保险提升计划
·农牧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
·对符合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的老人,继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
·敬老模范村达到行政总数的60%以上
·“赡养协议书”落实兑现率达到95%以上
·城镇企业职工参保人数达到85万人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90%以上
·制定和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第八节 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在农牧区,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建立起符合青海实际的新农合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农牧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贫困老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和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助工作,提高贫困老人的医疗救助水平。
  在城镇,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规范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以保障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为重点,积极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各类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的医疗保障体系。到“十二五”末实现州、地、市级统筹,参保人员就医报销比例适度提高。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1万,参保率达到90%以上,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退休人员和城镇老年居民超过16万人。
  推进老年患者就医享受优先的制度,加强老年人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对65岁以上老年人实施健康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以提高健康水平,改善生活质量。
 
副栏2:医疗保险提升计划
·完善新农合制度和农牧民医疗救助制度
·做好贫困老人新农合与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助工作
·积极构建城镇医疗保障体系
·实现州地市级医疗统筹,适度提高参保人员就医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1万人,参保率达到90%以上
·每年对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一次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 
 
  第九节 加快老龄事业基础设
  施建设推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符合青海省情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事业。到“十二五”末,建设42所县级社会福利中心、3个全国示范性养老基地(老年公寓)、5个示范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工程项目、46个县级老年活动中心和336个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站,基本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约30张各类养老床位的建设目标。建设城镇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加大敬老院建设力度,新建和改扩建148所敬老院,翻新15所敬老院,“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超过30%,力争达到50%。积极探索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的路子,通过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加大孤残老人的收养力度,为有经济能力的孤寡老人提供社会服务场所。
  “十二五”期间,在西宁市建成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青海省老年福利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开放服务,并将其建设成为全省集养老、康复、人员培训为一体的基地。各州(地、市)、县要加大对老年活动服务设施的建设,基本实现西宁、海东地区每个县(区)至少有一所老年活动场所,各州府所在地要有社区老年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加强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出行、就餐、就医、学习、健身、购物、休闲娱乐提供安全、便捷、良好的环境。
 
副栏3:老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建设42所县级社会福利中心
·建设3个全国示范性养老基地(老年公寓)
·建设5个示范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工程项目
·建设46个县级老年活动中心和336个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站
·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30张各类养老床位的建设目标
·新建和改扩建148所敬老院,翻新15所敬老院,“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超过30%,力争达到50% 
 
  第十节 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
  各地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把关。2015年新建城市道路无障碍率达到100%。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与老年人生活、娱乐密切相关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旅游景区(景点)、民航、铁路和养老机构,要制定改造计划,增补无障碍设施。2015年公交设施无障碍率力争达到60%以上,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率力争达到100%。
 
副栏4:无障碍设施提升计划
·新建城市道路无障碍率达到100%
·对已投入使用的与老年人生活、娱乐密切相关的居住区等,制定改造计划,增补无障碍设施
·公交设施无障碍率力争达到60%以上
·养老机构场所无障碍率力争达到100% 
 
  第十一节 大力发展老龄产业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兴办、市场推动、逐步发展”方针,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老年社会服务体系,到2015年,老龄产业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养老护理机构中民营所占比重也要有一定幅度的增长。
  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认真落实对我省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实行优惠的政策,研究制定鼓励老龄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等相关政策,积极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老龄产业发展。
  实施养老机构的多种经营模式。改革现有的福利制度模式,变单纯“政府办福利”为“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提供服务、老年人享受服务”,实施“货币化养老”。努力实现老年福利社会化、市场化。积极探索公有制养老机构的多种有效形式,逐步将现有公办养老机构改变为公办民营、股份制。大力发展民办公助、私营、股份制、合资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趋势。
  大力发展老年产品开发和旅游业。引导和扶持企业开发生产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重点引导老年住宅、老年康复辅具的研究开发,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的金融、理财、保险等服务项目。推出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精品旅游路线,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费等对老年人实行优惠。
 
副栏5:老龄产业提升计划 
·出台鼓励发展老龄产业的相关政策
·实施养老机构的多种经营模式
·发展老年产品开发和旅游业 
 
  第十二节 丰富老年精神文化生活
  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十二五”期间,力争改扩建规范青海省老年大学和新建6州教学点;州(地、市)、县可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建立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老年大学。筹建省老年大学协会,整合老年教育资源,指导开展全省老年教育工作。加强老年远程教育,探索发展老年电视大学、老年网上大学。
  加大老年文化工作力度。要积极创作生产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办好老年刊物,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办好老年专题栏目,开办专题网页。继续做好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等场所免费对老年人开放工作,各系统、各单位所属的文体活动场所、活动中心也要面向社会老人开放。公共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公示制度,方便老年人了解、使用和监督。
  广泛开展老年文体活动。举办全省性老年体育运动会和老年文艺演出活动。各州(地、市)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老年体育运动会或文艺演出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开展老年教育和老年文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 
 
副栏6: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提升计划
·改扩建规范青海省老年大学和新建6州教学点
·州(地、市)、县建立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老年大学
·探索发展老年电视大学、老年网上大学
·办好老年文化专题节目,开办专题网页
·举办全省及各地老年体育运动会
·举办全省老年文艺演出活动 
 
  第十三节 进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开展老年法律、法规宣传和尊老、敬老、爱老道德教育,加大维权力度。加强执法检查监督,促进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和道德环境的形成,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广泛尊重和维护。要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倡导和鼓励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里慰藉,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里健康状况。大力开展“敬老模范乡镇(村居)”和“敬老好儿女”的创建活动,倡导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和文明之风。重视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继续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启动《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修订工作,并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完成修订任务。
 
副栏7: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升计划
·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援助工作
·开展“敬老模范乡镇(村居)”活动
·开展“敬老好儿女”的创建活动
·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第十四节 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创造条件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老年人群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提高老年人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社区居委会和村(牧)委会要创造条件,为老年人参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引导、鼓励低龄健康老人在城镇从事教育下一代、科技开发、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参与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在农村从事种植、养殖以及教育、卫生等方面的社会公益活动,努力探索老有所为的新形式。继续做好“银龄行动”的组织工作,广泛开展老年志愿服务活动。“十二五”期间,成立老年协会的城镇社区达到80%以上,农村社区(行政村)达到65%以上,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5%以上。
  建立全省老年人才市场和老年人才信息中心,把老年人才的开发和利用纳入人才市场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为老年知识分子和具有专业技能老年人发挥培养人才中的传帮带作用和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搭建新的平台。  
 
副栏8:老年人参与社会的提升计划
·从事城市社会管理,参与社区建设
·开展对农村种植、养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活动
·老年协会城镇社区达到80%以上,农村社区(行政村)达到65%以上
·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5%以上
·建立全省老年人才市场和老年人才信息中心 
 
  第四章 “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专栏4:“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
·加大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
·加强老龄文化宣传工作
·加快为老服务队伍建设
·加强老龄部门的自身建设
·建立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 
 
  第十五节 节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真正把老龄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把老龄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县级以上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部署。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作用,按照成员单位承担的老龄工作职能,把老龄事业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作用。
 
  第十六节 加大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发展情况,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安排建设项目。鼓励引导企业、公共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资助养老服务机构或设施建设。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财力状况和老龄工作实际需要,逐步加大对老龄事业经费的投入。“十二五”期间,在福利彩票发行所留的地方资金中提取40%以上用于老年福利设施建设。
 
  第十七节 加强老龄文化宣传工作
  广泛开展老龄事业发展形势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理论宣传、网络宣传、法制宣传和社会宣传的作用,提升全社会的老龄事业发展意识。充分利用“重阳节”、“国际老年人日”等重大节日组织开展敬老、爱老、助老系列活动,为老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舆论氛围和政策支持。
 
  第十八节 加快为老服务队伍建设
  加快培养为老服务所需要的各类人才,特别要加快培养老龄产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有计划地增设老年学、老年心理学和护理服务专业,拓宽人才培养途径。有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应适应市场需求,培训老人家庭服务人员。积极培育老龄中介组织,逐步形成健全的覆盖全省城乡的基层为老服务体系。
 
  第十九节 加强老龄部门的自身建设
  加强县级老龄机构建设,落实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完善基层老龄工作体制机制,重点推动乡镇(街道)老龄工作组织建设。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把老龄工作人员培训、交流、使用纳入组织人事部门整体计划,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持老龄工作的连续性和可持续发展。继续开展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建立推进老龄事业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节 建立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
  各地老龄委和省老龄委成员单位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省老龄委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每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向省老龄委提交年度进展情况报告;省老龄委根据监督、检查和评估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2013年,省老龄委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5年进行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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