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作者:   来源:   2016-06-29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我区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内党发[2001]6号),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期间我区老龄事业取得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时期是我区老龄事业稳步推进、快速发展的五年。一是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全区连续5年调整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五年翻了一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试点并逐步推广,30﹪的农村人口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障范围,有69.6万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领取了中央财政支付的55元基础养老金。城镇大集体职工、返城未安置知青、困难企业军转人员,通过财政补助和其他方式再缴费解决了养老保障问题。农村老党支部书记、老村委会主任和建国前老党员的养老问题在制度上有了保障。二是老年人社会救助和福利制度不断完善。将90多万老年人纳入了社会救助范围,救济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和“文革”期间因“内人党”事件被打致残的“三民”共4万多人。对城镇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子女赡养的“三无”老年人,集中供养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700元,分散供养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500元。建立了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使遇到突发性灾害造成临时较大生活困难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城市低保“边缘户”的老年人及时得到临时救助。将五保供养资金纳入了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3079元,分散供养标准2064元,供养标准居全国前列,“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32%。对孤寡老年人住房实行了优先保障政策。三是医疗保障城乡覆盖率大幅提高。2008年全区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步实施,“老有所医”的问题初步得到解决。到“十一五”期末,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86万人,比“十五”末增加594万人。参加“新农合”人数达到1214万人,参合率达到92. 76%。通过各级财政补贴和中央转移支付逐年缴纳医疗保险费,解决了关闭、破产、改制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农、林、水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企业离休干部看病报销历史超支,1953年底前军队退役人员提高医疗报销比例,老年常见病报销比例和特殊老年病如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等问题。四是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成效明显。全区筹集资金22亿元,新建和改扩建敬老院、光荣院、福利院768余所。规模较大的民办养老机构达130多家,有效地缓解了养老服务供求矛盾。居家养老服务由试点扩展到城乡各地,为老服务能力有了进一步提高。五是老年优待政策不断完善并得到落实。自治区、盟市出台了一系列涉老优待、老年维权政策,全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参观博物馆、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提高了百岁老人长寿补贴标准,建立了自治区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敬老“孝星”评选表彰活动,社会敬老氛围日趋浓厚。六是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加快发展,全区共有各类老年大学126所,城市和农村社区建立了老年文娱活动队伍,体育设施较为完备,积极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老年文体活动,丰富了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七是老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各盟市建立了老龄工作机构,70%的乡镇成立了老龄工作组织,盟市以上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基本理顺,为加强老龄工作、促进老龄事业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期间,我区人口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一是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快。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314万,占全区总人口12.7%。预计到2015年,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将超过396万,每年净增18万。二是高龄老人逐年增多。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全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约37万,占老年人总数11.8%,预计到2015年将达到46万。随着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高龄化程度将逐年加重。三是空巢化趋势日趋突出。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进入老年,空巢老年人将进一步增多,社会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四是老龄化发展水平不平衡。人口密度较高、生育率较低的地区,人口老龄化程度相对较高。随着城镇化速度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农村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农村养老问题将越来越突出。
“十二五”时期,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需要正确处理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大力推进老龄战略规划体系、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老年健康支持体系、老龄服务体系、老年宜居环境体系、老年群众工作体系建设,从物质、精神、服务、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等方面做好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各项准备,加强老龄工作,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老龄事业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紧紧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工作目标,不断完善老龄法规政策体系,健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加大老龄基础设施投入,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培育壮大老龄产业,健全老龄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使老年人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发展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体系基本框架,制定实施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落实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住房、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到2015年,基本实现“五个全覆盖”和“五个较大提高”。“五个全覆盖”,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全覆盖,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网络全覆盖,老龄工作队伍全覆盖。“五个较大提高”,即全社会尊老敬老助老的氛围有较大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有较大提高,困难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力度有较大提高,社会养老服务能力有较大提高,老龄工作的经费投入有较大提高。
 
  (三)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充分考虑城乡、区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认真研究解决老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不平衡、不协调问题,努力缩小城乡老龄事业发展的差距。从维护公平和正义的高度,合理分配社会养老资源,提高老年福利水平,逐步实现城乡为老服务均等化。
  2.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老年人的根本利益出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既解决当前最为突出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又着眼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期挑战,谋划全局,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实现老龄事业持续发展。
  3.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在老龄事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加强政策指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参与老龄事业发展的积极性。
  4.多措并举,勇于创新。鼓励和支持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并存的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发展新模式,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着力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5.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发挥区域优势,关注特殊老年群体,推动老年群体同其他社会群体之间、不同老年群体之间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6.注重教育,德法相济。广泛开展孝亲敬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法制工作,为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快速发展提供动力和保证。
 
  四、主要任务
 
  (一)老年社会保障。
  1.养老保障。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力度,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积极探索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进一步巩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成果,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进一步落实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水平。推进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全面推进老年残疾人救助工作,进一步提高救助和保障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各项养老保障制度间的衔接,提倡和引导公民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障,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2.医疗保障。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全面推进基本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改革付费方式。提高统筹层次和人均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加快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医疗费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加快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逐步缩小不同制度保障水平差距。
加强老年医疗卫生服务。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满足老年居民健康需求。认真开展老年义诊和健康咨询活动,为90岁以上老人开展免费体检和巡诊。完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老年病防治能力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慢性病防治、康复、护理服务。有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立老年病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发展老年护理院,不断拓展老年卫生服务领域,增加老年人医疗服务项目,逐步增加设立老年病门诊和病床。研究探索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提供心理健康指导服务。鼓励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率达到30%。
  3.社会救助。进一步完善分类施保、低保标准自然增长、城乡低保对象动态化管理等制度,提高补助水平和救助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完善五保供养制度,进一步提高供养水平和集中供养率。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资助参保参合的范围逐步扩大到低保边缘户家庭老年人群,着力解决贫困老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保障因灾因病等支出性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将城镇户籍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纯老年家庭户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将农村贫困老年人无房户、危房户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4.社会福利。建立城镇“三无”、农村“五保”老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不断提高福利水平。继续落实重点优抚对象抚恤政策,适时调整和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建国前老党员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做好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津贴发放标准,推行普惠制。发展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研究制定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群购买服务的有关政策。探索根据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建立分级优待办法。
 
  (二)社会养老服务。
  1.居家养老服务。把居家养老服务列入政府民生工程,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倡导驻社区各单位的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向老年人开放。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重视开展社区助老志愿服务工作。制定出台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管理。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将养老服务特别是居家老年护理服务作为重点发展任务。建立健全旗县(市、区)、乡镇苏木(街道)和嘎查村(社区)三级服务网络,城市街道和社区基本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80%以上的乡镇苏木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老龄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区建设1000个城镇社区和3500个农村社区示范性居家养老(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初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标准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乡镇苏木(街道)四级养老服务信息库。
  2.养老机构建设。各级地方政府在对“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的老年公寓、护理院、托老所等养老设施进行政策照顾、资金扶持的基础上,组织素质高、发展好的经营者成立养老协会,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稳定服务人员队伍,逐步改变我区目前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管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促进我区养老服务业向规范化、产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政府重点投资兴建和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具有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功能的养老机构。探索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行政管理的法规制度,依法实行养老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做好养老机构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将寄宿制养老机构列入消防安全和卫生许可制度重点管理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对参与养老服务的民间组织在准入门槛、利率政策、贷款期限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有偿还能力和信贷抵押的养老服务机构要优先予以扶持。制定养老服务行业规范与标准,加快养老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积极组织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到2015年,覆盖城乡社区的社会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每个盟市至少要有一所500张床位的专业性养老护理机构。在全区人口较多的50个旗县(市、区)新建、扩建150张床位的综合性养护院,为独居、高龄和失能老人提供护理等服务。
 
  (三)老年生活环境。
  1.家庭环境。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随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健全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扶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持制度。提倡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努力建设老年温馨家庭,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
  2.社会环境。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加强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着力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全面推进涉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开辟老年人运动健身场所。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突出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环境的无障碍改造,推行无障碍进社区、进家庭。加快对现有的居住小区、园林绿地、道路、建筑物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无障碍改造步伐,方便老年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建设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
 
  (四)老龄产业。
  为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服务需求,加快发展围绕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医疗康复、金融保险、生产制造、产品流通、科研教学、护理培训、红色文化旅游、经营管理等老龄服务产业。加快体制创新,逐步建立老龄产业发展机制。研究建立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老龄产业,促进老龄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开发生产老年用品和服务产品,重视老年康复辅具、电子呼救等老年特需产品的研究开发,积极拓展适合我区老年人的金融、理财、保险等服务项目,大力推动民办老年服务产业的发展,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种类的服务产品。逐步建立老年用品和老年服务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标准体系,力争培养一批生产老年用品和提供老年服务产品的企业。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培育壮大老年用品和服务消费市场。培育行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信息服务和行业自律与监管。
  加强为老服务队伍建设,积极开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和为老服务队伍的培养、培训工作,到“十二五”末,专业护理服务的培训和持证上岗率要达到85%以上。各类社会组织要强化为老服务功能,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联系青年人群的作用,广泛吸纳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的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探索建立一对一或二对一结对帮扶老年人的模式,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为老年人提供稳定、专业的日常陪护、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心理抚慰等方面的服务,实现“困有所帮,弱有所助”。
 
 
  (五)老年文化教育。
  1.发展老年教育。以老年社会组织为纽带,建设以老年大学为骨干、社区教育机构为依托、远程网络教育为重要形式的老年教育体系。建立养教结合的老年教育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学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整合、优化老年教育资源,抓好各级老年大学(学校)示范校创建工作,推动老年教育健康发展。加强基层老年大学(学校)建设和管理,发展基层老年教育。“十二五”期末,全区各旗县(市、区)要建成具有一定规模、较为规范的老年大学,乡镇苏木(街道)和60%的嘎查村(社区)建有老年学校。
  2.加强老年文体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基层文化室、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室)的经费投入,完成全区旗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维修改造项目和街道、社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积极组织老年文艺会演、老年才艺展示、老年书画摄影展等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重视发展老年体育事业,研究和推广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健身项目和方法,建立和规范老年文化与体育组织。充分利用城市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资源,为老年人体育健身、休闲游赏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为老年人提供公共文化产品。认真推进博物馆(纪念馆)、图书 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免费开放工作,使老年人享受更多的文化发展成果。全区经常参加健身的老年人达35%以上。
  3.开展老年旅游。积极开发符合老年需求、适合老年人年龄特点的旅游产品。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旅游资源,科学设置老年旅游线路,积极开展老年旅游活动。规范老年人旅游服务市场秩序,积极为老年人旅游提供便利服务。
  4.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本着自愿、量力原则,引导、鼓励健康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经营、社会公益活动。健全政策措施,搭建服务平台,积极组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银龄行动”。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在各类人才交流招聘活动中设立老年人才项目,为老年知识分子和具有专业特长的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组织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普活动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老年人在基层民主监督、社会治安、公益事业、移风易俗、民事调解、关心教育下一代等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低龄老年人为高龄病残老人提供志愿服务。全区参加老年志愿服务活动的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
 
  (六)老年权益保障。
  1.完善老龄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老年政策法规,适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加强执法检查,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水平。
  2.开展老年法律服务。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纳入普法计划,开展普法教育。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网点建设,依托法律服务中心(站)积极开展老年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活动。重点在涉及老年人医疗、保险、救助、赡养、住房、婚姻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对涉老案件坚持优先制度。开展“老年维权示范岗”创建工作,做好老年人信访工作,妥善处理涉老纠纷,认真解决老年人的实际问题。
  3.加大老年维权力度。拓展老年人维权法律援助渠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重点加强弱势老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把高龄、孤独、空巢、失能和行为能力不健全的老年人列为社会维权服务重点对象。把虐老侵权列入打击刑事犯罪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重要内容。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共同查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工作机制,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4.开展敬老宣传教育。加强青少年尊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社会实践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继续做好敬老“孝星”评选表彰,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积极开设涉老专栏,加大老龄工作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七)老年人社会管理。
  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级老年社团组织及基层老年协会等老年群众组织,充分发挥其联系老年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一步完善党政主导、老龄委协调、部门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大老龄工作格局。加强基层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区95%以上城镇社区、80%以上农村社区(行政村)都建立有老年人协会。
  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充分整合社区资源,探索老年人社会化管理新模式,切实把离退休老年人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范围。推进乡镇苏木(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为离退休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全区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比例达到80%以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把老龄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通盘考虑,统筹安排,认真解决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老龄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指导的职能。老龄委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本规划顺利实施。
 
  (二)落实扶持政策。
  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单位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养老机构,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批准权限,经批准后,可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给。落实和完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服务管理,采取有效形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养老服务设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继续实施和完善社会办福利机构床位补贴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福利机构提高运营服务能力。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把老龄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自治区、盟市、旗县(区)财政按老年人口(60岁以上)数每年每位老人(2︰4︰6)的比例(即每年每位老年人2元、4元、6元)安排老龄事业经费,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发展规模相一致的老龄事业投入增长机制。加大各级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老龄事业的比例。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和示范作用,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老龄事业发展,大力发展老龄慈善事业,不断拓宽养老服务业投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四)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内党发[2001]6号)要求,切实加强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建设,落实人员编制。组织、编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重视老龄干部队伍建设,把老龄干部的培训、交流和使用纳入工作计划。各级政府每年购买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统筹解决基层老龄工作人员和养老服务管理人员不足的问题。
 
  (五)加强老龄科学研究和老龄宣传工作。
  整合科研机构和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加强区内外交流与合作,认真学习借鉴先进经验,不断提高老龄工作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加大老龄宣传工作力度,营造尊老敬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六)建立督促检查和评估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要求,认真制定实施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十二五”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本规划由自治区老龄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执行,2015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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