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霍尔果斯自治州老龄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作者:   来源:   2016-06-29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自治州老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一)“十一五”时期主要成就
  “十一五”时期是自治州老龄事业快速发展的五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年完善,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100%,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00%足额发放。60岁以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全面实行,高龄津贴制度、百岁老人营养补助费制度得到逐步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到42所,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增加到2276张。社区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了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达4.3万多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数达11.4万多人,参合率100%,城镇和农村医疗救助老年人数达2.5万多人。老年教育发展迅速,州直老年大学累计毕业人数5千多人,州直各县市建成8所老年大学,成为老年人学习教育的重要阵地和精神文化的乐园。老年人活动场所不断增多,州直各县市有16所老年活动中心、55个其他老年活动场所,街道、社区建成188个老年娱乐健身活动场所,乡(镇)、村建成707个文化站(室)。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多彩,州老龄委成员单位与有关部门累计举办300多次老年门球赛、运动会、文艺演出等活动,参与老年人达2万多人,城市社区老年人体育健身参与率达70%。成立了各类老年协会,逐步建立老年人才信息数据库,通过开展“银龄行动”,使广大老年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和公益活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老年维权和宣传工作扎实推进,“十一五”期间,各级老龄机构与司法机构联合开展涉老普法教育100余次,执法检查50余次,《老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的教育普及率达60%以上,来信来访案件妥善处理的比例达95%,司法部门对涉老案件优先处理比例达100%。建立21个老年维权机构,对贫困老年人开展了法律援助,处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数量25起。全社会老龄意识明显增强,敬老爱老助老氛围日益浓厚。

  (二)“十二五”时期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的贯彻实施、新一轮对口援疆工作的开展,为老龄事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长期以来,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老龄工作,不断采取积极措施,推动老龄事业的发展,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老龄事业的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在快速发展的老龄化进程中,影响老龄事业发展的矛盾和问题仍然较多。主要表现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养老、医疗保障水平较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滞后,为老服务市场和老龄产业发育不全、供给不足;基层社区和农村老龄工作基础比较弱,老龄事业经费投入少;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现象仍有发生;老年人社会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截止2011年12月底,自治州老年人口28.6015万人,占总人口的10%,表明自治州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据预测自治州老龄化每年平均以4%左右的速度增长,到2015年将达到34万多人。人口老龄化进程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相交织,高龄、空巢、失能老人数量日益增多,对社会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的需求将快速增加,老龄事业发展任重道远。
    “十二五”时期,是自治围绕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两大历史任务,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要在推进老龄战略对策体系、老年经济供养体系、老年健康支持体系、老年宜居环境体系、老年服务体系和老龄工作体系建设等方面,从制度、物质、文化、组织、精神等方面,做好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各项准备,切实保障老年家庭和老年人基本生活,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完善和提高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培育和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在更高层次上进一步落实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目标,努力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着力提高老年人生活品质,确保老年人生活的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推动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共同发展。

  (二)发展目标
——建立与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龄事业经费投入增长机制;
——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发展要求相适应、行政高效的老龄工作体系,老龄工作组织机构进一步增强,完善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规范运行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得到满足;
——老年社会管理进一步加强,全社会敬老爱老氛围更加浓厚,老年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老年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逐步改善,老年权益得到更好保护,广大老年人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幸福感不断增强。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老年人生活品质为出发点,从解决老年人现实问题入手,努力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鼓励和支持老年人量力参与社会活动,加快老龄事业发展,努力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2.坚持协调发展。结合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加强基层老龄工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老年人口增长相适应的老龄事业发展机制,做到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促进城乡老龄事业统筹发展。
  3.坚持社会参与。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要求,进一步理清发展老龄事业权责和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运用市场机制,参与老龄事业建设,健全大老龄工作格局。
  4.坚持依法保障。坚持公平、正义理念,不断完善老年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坚持为老服务均等化,稳步提高老年福利水平,确保城乡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主要任务
 
  (一)老年社会保障  
  1.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鼓励扶持商业性老年保险产品开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作用。
  2.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减轻老年人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3.加大老年社会救助力度。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0%。把贫困老年人作为临时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加大对失能老人和贫困老人医疗救助和帮困力度。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范围内,家庭有老年人的城乡困难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城镇户籍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保障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4.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根据州直经济发展情况,适度发展普惠型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各级政府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为特殊困难老人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落实好现有的各项优待优惠政策。

  (二)老年医疗卫生保健
  1.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建设,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有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要设立老年病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开展老年医疗、护理、保健等工作,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康复护理服务。大力推进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建设。
  2.开展老年疾病预防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开展健康教育宣传,进行健康管理服务。组织老年人定期进行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开展体格检查,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性疾病早发现、早治疗。
  3.发展老年保健事业。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里慰藉,提供疾病预防、心理健康、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服务。重点关注高龄、空巢、失能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提高老年性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率。鼓励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培训,发挥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精神关爱和心理保健作用。

  (三)老年家庭建设
 强化敬老养老道德建设,提倡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巩固家庭养老地位,继续开展签订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工作。建立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扶持政策,完善城乡计划生育家庭老年奖励扶助制度。建立老年温馨家庭,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幸福指数。

  (四)为老社会服务
  1.发展机构养老服务。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等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利用好现有养老机构,提高服务水平,避免床位闲置,资源浪费。要结合各地民族风俗和老龄化实际,科学的发展养老服务业。到2015年,建成1所自治州级养老服务示范基地,县级以上城市至少要建成1所以养老服务为主,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县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30—25张,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养老床位总数的50%,老龄化程度较低的县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20张。州直床位总数达到6000张,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2.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加大对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场所建设的投资力度,加快建立县(市)、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80%以上的城市社区和40%以上的农村建立“日间照料中心”,60%以上的街道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80%以上的乡镇建立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3.发展社区照料服务。把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设施,纳入城乡配套建设规划。本着就近、就便和实用的原则,开展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照料服务。
  4.发展老年护理康复服务。要鼓励支持老年护理院和康复医疗机构建设,兴办具有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功能的护养机构,自治州要在“十二五”期间,建有1所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专业性护养机构,推动州直实施老年人长期照护工作。
  5.加快服务人才培养、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的监管。州直职业院校要开设相关涉老专业,培养老年服务人才。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到2015年,州直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25%以上,逐步实现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贯彻落实好养老机构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执业许可审批、法人登记和年检环节,做好养老机构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其合法权益。

  (五)老年人生活环境
  1.加快城乡老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充分利用对口援疆资金,在“十二五”期间,自治州建成1所示范性的老年活动中心,力争2013年完成立项,规划等前期准备工作。各县市至少要建成1所老年活动场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建有老年人活动室(站、点),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2.加快老年居住环境建设。根据全国和自治区安排,老龄化较高的县市优先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创建活动,以点带面,营造适合老年人养老的人居环境,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3.开展无障碍建设工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严格执行老年设施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方便老年人出行和参与社会活动。新建城市道路和养老场所无障碍率达到100%,对城市人行道及人行横道路口坡化改造率不低于60%,公共建筑无障碍率不低于60%,已建居住小区改造率不低于40%

  (六)老龄产业
  1.贯彻落实老龄产业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老龄产业的发展,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培育壮大老年用品消费市场。加强老龄产业行业建设,培育中介组织,发挥行业指导和自律作用,可在旅行社等机构组织夕阳红团队和专列等,满足州直老年人旅游的需求。
  2.促进老年产品开发。拓展适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家庭服务、健身休养、文化娱乐等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种类的服务产品。要结合自治州旅游发展规划,加强老年旅游服务工作,积极开发符合老年人需求、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旅游产品,完善针对老年人旅游的导游讲解、线路安排等特色服务,吸引国内外的老年游客来伊观光、旅游,为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同时要继续贯彻自治区老年优待规定,切实落实好老年人到州直旅游景点旅游门票减半的优待规定。

  (七)老年精神文化生活
  1.加强老年教育工作。加大对老年大学(学校)建设投入,积极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十二五”期间,自治州老年大学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化教学,根据老年人需求,调整增加教学科目,在巩固现有规模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招生规模,满足老年人继续学习的需要。80%以上的县市建成符合当地实际的老年大学(学校),开展规范化的教学活动。做好老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2.高度重视老年文化体育事业。建设一批街道社区老年文化体育服务设施和活动场地,推广适合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根据自治区“十二五”规划的安排,自治州每年举办一次老年文艺汇演或老年体育运动会。引导老年文体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老年人比例达到老年人口的30%以上。
  3.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发挥老年人在社区服务、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大力开展老年志愿者服务活动。进一步扩大州直“银龄行动”工作范围,开发州直老年人才资源,为老年人“老有所为”创造条件。

  (八)老年人社会管理
  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加强村(居)委会党支部对老龄工作领导,推进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城镇社区设立的老年协会达80%以上,农村行政村设立的老年协会达50%以上,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做好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工作。建立家庭、社区、单位、政府工作部门相结合的老年人社会管理体系。
  (九)老年人权益保障
  开展涉老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会同州人大、政协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和调研工作。学习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等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敬老爱老意识。加强青少年敬老养老传统教育,增强子女依法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意识。健全老年维权机制,做好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畅通老年人信访渠道,妥善处理老年人来信来访,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十)老龄调研、统计信息工作
  完成全国、自治区安排的调研任务,针对州直老龄工作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调研,为党委、政府决策老龄工作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依据。会同统计、公安等部门建立科学的老龄信息采集和数据统计分析平台,为老龄政策制定和工作运转提供支撑。
 
  四、保障措施
 
  (一)发挥党政主导作用,推动老龄事业发展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适应老龄工作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加大对老龄工作领导,将老龄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及时解决老龄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级老龄委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把老龄事业纳入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形成党政主导、老龄委协调、部门尽职、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格局。

  (二)加大老龄事业投入,探索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
  各级财政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人数,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逐步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各县市财政要在2012年按照每位老人不低于3元的标准安排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到2015年达到自治区“十二五”规划要求的5元。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老龄事业,福利彩票发行收益中要有一定比例投入老龄事业,发展老龄慈善事业。形成政府和社会共同投入的多元化投资机制,促进老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加强宣传和教育,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
  将老龄宣传工作纳入各级宣传、新闻部门的工作内容,把敬老养老道德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创新宣传载体,在全国“敬老月”、自治区“敬老宣传月”期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爱老助老活动,在全社会树立老龄事业人人受益的观念,创造有利于老龄事业发展的思想、文化和舆论环境。2012年在州直启动“敬老文明号”评选活动。

  (四)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建立健全老龄工作机构,发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作用,在人员编制、办公条件、工作经费上给予切实保证。根据自治区老龄事业“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切实落实县市级老龄办工用车,改善工作条件。加强老龄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将老龄干部的培训、交流、使用纳入组织人事部门整体规划,调动干部积极性,提高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干部队伍。

  (五)建立规划检查和评估机制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根据各县市实际和部门职责,将每年工作要点与《规划》发展目标相衔接,制定好年度实施计划。同时,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工作,自治州老龄工作委员会在规划实施中期2013年和2015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中期评估和全面评估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全面完成,并接受国家、自治区的全面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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