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作者:   来源:   2016-06-29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我省老龄事业,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全省老龄事业发展现状
 
  (一)“十一五”期间我省老龄事业发展取得的主要成就。“十一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围绕“六个老有”的目标,积极主动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全省老龄事业“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老龄事业呈现出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良好态势,全省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完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障标准不断提高,福利制度不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城镇所有从业人员,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达到67万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连续五年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省级统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扩大到27个县(市、区),有50多万农村老年人领取到养老金;建立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老年人达到502万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全覆盖,享受城乡低保的老年人达到173万人,保障标准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序推进,70%的城市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并向农村延伸,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稳步发展。同时,老年教育、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得到改善,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全社会老龄服务意识明显增强,敬老爱老助老氛围日益浓厚,老年人权益得到较好保障;广大老年人坚持老有所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和公益事业活动,在构建和谐贵州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一五”规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指标 2005年 规划目标 2010年 完成占规划%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183.68 210 257.31 122.5
  其中离退休人员参保人数(万人) 51.65 67.0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179.72 260 290 111.5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306 提前2年全面推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数(万人) 225.51 3029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 62.48 80 96.28 120
  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万人) 7.57 应保尽保 534.7 应保尽保
  城市低保保障人数(万人) 49.2 应保尽保 54.0 应保尽保
  城乡养老机构床位数(张) 13489 39800 25453 63.95
  老年大学在校学员(万人) 5.3 8 13.5 168.75

  (二)“十二五”时期我省老龄事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十二五”是我省老年人口增长高峰期,老龄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据预测,到2015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635万,约占总人口的15.9%,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人将达到60万,约占老年人口的9.4%。老龄化进程与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伴随,社会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的需求将急剧增加。我省财力有限,基础设施薄弱,老龄化程度加快与老龄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老龄事业发展任重道远。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发展老龄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利用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社会抚养比较低的有利时机,着力解决老龄事业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从物质、精神、服务、政策和体制机制等方面做好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性机遇,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老年健康支持体系、老龄服务体系、老年宜居环境体系和老年群众工作体系,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工作目标,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总体目标。
  1.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初步实现全省老年人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2.健全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普遍建立健康档案。
  3.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全省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20张。
  4.全面推行城乡建设涉老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无障碍设施改造和新建小区老龄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标准。
  5.增加老年文化、教育和体育健身活动设施,进一步扩大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办学规模。
  6.加强老年社会管理工作。各地成立老龄工作委员会,75%以上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对象,基层老年协会覆盖面达到90%以上,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以上。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优先解决老年人反映突出、需求迫切的实际问题,研究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文化带来的影响,注重体制机制创新,统筹兼顾,综合施策,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发展老龄服务业。加强政策指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老龄事业发展。推进基本养老保障和公共服务普惠化、均等化、社会化。
  4.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着力巩固家庭养老地位,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5.坚持统筹兼顾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注重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从实际出发,实施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充分发挥各地优势和群众的创造性,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6.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孝亲敬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法制工作,为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动力和保证。
 
  “十二五”规划主要指标
  指 标 2010年 2015年 属 性
  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万人) 257.31 324万人以上 约束性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224 1000 约束性
  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90 93 约束性
  城乡低保人数(万人) 588.7 应保尽保 约束性
  城乡机构养老床位数(张) 25453 125000 预期性
  老年大学在校学员(万人) 13.5 20 预期性
  参加体育锻炼的老年人(万人) 180 250 预期性
 
  三、主要任务
 
  (一)老年社会保障。
  1.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老年人人人享有基本保障的目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00万人,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324万人。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制度;继续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扩大覆盖面。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随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正常机制。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2.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3%,老年人普遍参加医疗保险。逐步提高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减轻老年人等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全面推进门诊统筹。做好各项医保制度间的衔接,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加快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结算。全面推进基本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改革付费方式。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3.加大老年社会救助力度。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分类施保”政策,提高老年人补助标准。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机制。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贫困老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保障因灾因病等支出性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4.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积极探索适应我省实际的社会福利发展模式,发展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落实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群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先、优待服务,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建立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和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二)老年医疗卫生保健。
  1.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和队伍建设。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老年病医院、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有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立老年病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康复护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为老年人开展卫生服务的能力。
  2.开展老年疾病预防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组织老年人定期进行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开展体格检查,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和早治疗。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做好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
  3.发展老年保健事业。广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普及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运动健身和心理健康意识。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伤害预防、自救和心理健康指导等服务,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鼓励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开展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工作。
 
  (三)老年家庭建设。
  1.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孤寡老人或无子女的老年家庭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将农村五保户、贫困老年人无房户和危房户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减少老年空巢家庭。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2.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随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健全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扶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
  3.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强化尊老敬老道德建设,提倡亲情互助,邻里相帮,营造家庭温馨、邻里和谐的人际环境,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倡导家庭签订赡养协议书,明确赡养责任,巩固和发挥家庭养老功能。
 
  (四)老龄服务。
  1.重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服务网络,全省城市社区基本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80%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老龄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居住集中的自然村落,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制定统一规范的城市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明确服务内容,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配备专职管理和护理人员。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为居家老人提供就近、快捷、多方位服务的信息平台。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服务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开发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创新服务模式。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并将养老服务特别是居家老年护理服务作为重点发展任务。
  2.大力发展社区照料服务。把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纳入小区配套建设规划,本着就近、就便和实用的原则,开展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社区照料服务。“十二五”期末,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
  3.统筹发展机构养老服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度,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积极推进养老机构运营机制改革与完善,探索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大力推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十二五”期间新建或改扩建乡(镇)敬老院750所,全省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率提高到40%以上;改(扩)建一批县级以上福利院、光荣院,建设省级示范性老年公寓。2015年全省各类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2.5万张,其中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2.5万张。
  4.优先发展护理康复服务。在规划、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加强老年护理院和康复医疗机构建设。政府重点投资兴建和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具有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功能的养老机构。“十二五”期间,按照《护理院基本标准》要求新建9所爱心护理院。县以上城市要依托福利院和医疗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养护业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康复护理服务。研究探索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
  5.切实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监管。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养老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做好养老机构登记注册和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培训各类专业养老服务人员,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寄宿制养老机构等关系老年人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场所,要列入消防安全和卫生许可制度重点管理范围。
 
  (五)老年人生活环境。
  1.加快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建设。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严格按照相关标准配置老年人服务设施,着力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将基层老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纳入乡镇(街道)、社区(村)文化活动中心(室)、体育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县以上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老年活动中心等公共设施免费向老年人开放服务,实现资源整合共享。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开辟老年人文体活动场所。
  2.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突出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环境的无障碍改造,推行无障碍进社区、进家庭。加快对居住小区、园林绿地、道路、建筑物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无障碍改造步伐,方便老年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研究制定《贵州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继续开展无障碍城市创建工作。
  3.推动建设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按要求把创建“老年友好型城市”、“老年宜居社区”活动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活动结合起来,与开展文明楼栋、文明家庭、五好家庭和绿色家庭评选活动结合起来。根据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要求和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变化的趋势,改善城市的居住和空间环境、人文和社会环境、生态与自然环境、生产与生活环境。促进科学发展与代际和谐,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六)老龄产业。
  1.完善老龄产业政策。把老龄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扶持行业目录。研究制定、落实引导和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等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产业。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培育壮大老年用品消费市场。
  2.促进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开发。立足资源优势,大力开发老年医药用品及保健产品。拓展适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特色护理、家庭服务、健身休养、文化娱乐、金融理财等服务项目。积极培育一批生产老年用品、用具和提供老年服务的企业。
  3.加强老年旅游服务工作。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将贵州打造为全国养老与老龄度假基地。积极开发符合老年需求、适合老年人年龄特点的旅游产品。完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游道路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完善针对老年人旅游的导游讲解、线路安排等特色服务。规范老年人旅游服务市场秩序。
  4.引导老龄产业健康发展。加强老龄产业市场监督管理。发挥老龄产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加强信息服务和行业自律。疏通老龄产业发展融资渠道。
 
  (七)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加强老年教育工作。创新老年教育体制机制,探索老年教育新模式,丰富教学内容。加大对老年大学(学校)建设的财政投入,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教育,扩大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办学规模。充分发挥党支部、基层自治组织和老年群众组织的作用,做好新形势下老年思想教育工作。
  2.加强老年文化工作。加强农村老年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社区老年文化设施。鼓励创作老年题材的文艺作品,增加老年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鼓励和支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积极开设老年人专栏,加大老年文化传播和老龄工作宣传力度。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举办好两年一次的全省老年文化艺术节。各市(州)、县(市、区)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有一定规模和影响、老年人广泛参与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办好《贵州老年报》。
  3.加强老年体育健身工作。在城乡建设、旧城改造和社区建设中,要安排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加强老年体育组织建设,积极组织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到2015年全省乡(镇)一级老年体协组织达到100%。“十二五”期间,经常参加体育健身的老年人达到40%以上。举办好全省老年人运动会。
  4.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注重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支持老年人以适当方式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活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健全政策措施,搭建服务平台,支持广大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发挥作用。重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服务、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探索“老有所为”的新形式,积极做好“银龄行动”组织工作,广泛开展老年志愿服务活动。
 
  (八)老年社会管理。
  1.加强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各地要建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城乡社区(村、居)要健全老龄工作机制。加强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加大地方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村级老年协会设施建设项目资助力度。“十二五”期间,成立老年协会的城市社区达到95%,农村社区达到90%以上。发展老年社团组织,规范管理,促进老年社团健康发展。
  2.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面向全体老年人开展服务,切实把为离退休老年人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范围。推进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到2015年,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比例达到75%以上。
 
  (九)老年人权益保障。
  1.加强老龄法制建设。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进程,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好修订《贵州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的相关工作。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和普法教育,不断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水平。
  2.健全老年维权机制。弘扬孝亲敬老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代际和顺。加强弱势老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把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和行为能力不健全的老年人列为社会维权服务重点对象。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维护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与生命尊严,杜绝歧视、虐待老年人现象发生。
  3.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村(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站点,完善法律援助机制。拓展老年人维权法律援助渠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重点在涉及老年人医疗、保险、救助、赡养、住房、婚姻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加大对侵害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处理力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4.加强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教育。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教育部门要把尊老敬老作为中小学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宣传文化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报道各地发展老龄事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各地在“敬老月”期间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文体、走访慰问和志愿服务活动。继续组织开展好“温暖贵州”福利彩票敬老爱老助老“四个十佳”楷模评选表彰活动。
 
  (十)老龄调查研究和对外交流合作。
  1.跟踪老龄事业发展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关注老龄工作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实际,开展老龄问题调查研究。
  2.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根据“六普”提供的资料,开展贵州省人口老龄化前瞻性课题研究(2020-2050年),密切关注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为省委、省政府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提供决策依据。
  3.加快推进老龄事业信息化建设。办好贵州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官方网站,进一步建立老龄事业信息化协同推进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老龄信息采集、分析数字平台以及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跟踪监测系统。
  4.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外和港澳台及先进省区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老龄化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参与国际国内老龄事务和合作交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问题,加强老龄工作。把发展老龄事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解决老龄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要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委协调、部门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大老龄工作格局。
 
  (二)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在体制机制、政策制度、工作思路和发展模式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围绕涉老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衔接、老龄事业投入机制、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老龄服务市场准入与日常监管、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老龄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逐步完善政策法规制度,创新体制机制。
 
  (三)建立多元长效投入机制。各地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老龄工作实际,多渠道筹集资金,不断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十二五”期间,各级财政要按辖区范围老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0.5元的标准安排老龄事业经费。建立老龄事业发展资金投入增长长效机制。要加大各级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老龄事业的投入。要实施积极政策,创新投入方式,鼓励吸引社会力量和国外资金投入老龄事业。研究制定金融机构支持老龄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发挥资本市场的融资作用。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调动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事业的积极性。倡导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对老龄事业进行慈善捐赠。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老龄工作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特别是养老护理员、老龄产业管理人员的培养。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工作。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在相关专业开设老年学、老年护理学、老年心理学等课程。大力发展为老年人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
 
  (五)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老龄工作机构,加强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自身建设,在人员编制、办公条件、工作经费上给予切实保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的作用。规范老年社团组织管理,促进老年社团组织健康发展。
 
  (六)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机制。本规划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执行。各地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地规划或实施方案并纳入目标管理。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定期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2015年对本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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