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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产品报告:监管新形势下的养老金产品发展——养老金产品发展的政策建议
作者:   来源: 养老金融50人论坛  2019-05-05

 


  (一)扩大养老金的投资范围

 

  23号文扩大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促进了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但随着资本市场和监管政策近年的巨大变化,现有的投资范围已不适应养老金投资所需的日益增加且多样化的产品选择需求和资产配置要求。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比企业年金宽泛,可以投资境外和股权投资,而企业年金基金只能投资境内资产,股权投资需要申报,监管部门一事一议。近两年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和房地产REITs等创新性业务不断开始出现,这类期限长,可以获得稳定现金流或收益的项目,与养老金的长期投资需求非常吻合,可以开发出相应的养老金产品,非常适合养老金这种长期资金进行配置。

  20184月,人社部发布《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自2014年启动以来,港股通已经在保险业、基金业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监管框架和运作模式。2017年港股通交易金额约2万亿元人民币,较2016年增长约170%20162017年平均收益分别为6.14%18.8%,显著高于上证综指-12.31%6.56%的涨幅。养老金投资港股通股票,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可以缓解养老金资产的配置压力,优化养老金资产配置结构,有效提升养老金的投资收益。

  随着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不断发展,在养老金投资产品化的大趋势下,对养老金产品的多样化需求就显得尤为重要。建议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放开港股市场的投资,同时鼓励投资管理人开发出适合养老金配置的以资产证券化产品和REITS产品为基础的多类型不同风险偏好的养老金产品。

 

  (二)优化养老金产品的收费模式

 

  养老金产品的收费模式是产品端单向收费,出于投管人自身利益最大化,使得养老金产品的配置绝大多数集中在自身养老金产品上,形成了不同投管人的“孤岛效应”,不利于养老金产品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市场上90%以上的养老金产品配置在投管人自己的投资组合中。上述孤岛效应不仅仅发生在组合层面,同时也发生在计划层面,市场上绝大多受托人同时兼任投管人或有集团内的投管人,受托人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通常仅配置自己发行或集团内投管人发行的养老金产品。

  20171228日,人社部办公厅发文(人社厅发160号文)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养老金产品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组合投资的非标型养老金产品,在养老金产品层面可不收取管理费,在组合层面收取管理费。此规定改变了企业年金基金仅在产品层面收费的情况,同时还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组合投资于投资管理机构自身管理、或以投资顾问财务顾问等名义参与管理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信托产品等非标项目时,除养老金产品不收取管理费外,委托组合中涉及投资该非标项目的养老基金资产份额可不收取管理费。”

  160号文出于养老金基金收益最大化的视角,对养老金产品的收费模式进行了规定,避免了投管人收取多道费用,保障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稳健保值增值。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也可借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养老金产品收费模式,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和减少孤岛效应,促进养老金产品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大力发展受托直投业务

 

  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直投工作自2014年开始起步,到2017年底取得了快速发展,历年受托直投的规模情况见所示。

  受托直投业务可在受托计划层面起到有效分散投资风险、平滑受托计划业绩波动等作用,但近年的发展不理想,部分原因包括:客户对受托直投业务认识有待提高、目前受托直投收费模式没有激励、受托人兼任投管人的情形下没有动力配置外部投管人的养老金产品、企业年金理事会受托模式下不能开展受托直投业务。随着企业年金基金和养老金产品市场的发展,大家对受托直投业务的认识和理解会有进一步的深入和加强,相信委托人会逐渐重视和加大受托直投业务的规模和比重,同时也相信受托人会更加公平、公正、公开地在全市场上选择养老金产品,严格履行受托人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责,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直投业务。

  职业年金基金自201712月起,已有新疆、山东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启动并完成了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的招标工作。对职业年金基金而言,其治理结构不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受托人要承担更多的风控要求,对本受托计划的业绩承担更多的责任。同时,在选择投管人时还会面临较多的约束,是一个多管理人的多目标决策的复杂问题,这些约束将使得职业年金基金投管人的选择工作异常复杂和困难,而且选择的结果可能是次优或较差的结果。在此治理结构和约束下,受托直投作为受托人的主动投资行为,其作用就显的至关重要,受托人加大受托直投业务在受托计划中的比重,就能获得较多的主动权。

  受托直投是受托人在计划层面的主动投资行为,受托直投工作将极大地增强受托人对受托计划的投资业绩和风险控制的管控能力,有利于充分分散风险、平滑受托计划业绩的波动、优化受托计划层面的资产配置,帮助受托人切实有效地履行受托职责,确保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人社部看到了受托直投的积极作用,并于201711月在昆明召开会议,专门研讨受托直投在职业年金基金投资中的作用和可行性等问题。

 

  (四)将养老金产品纳入第三支柱产品库

 

  目前,养老金产品已经是养老金三支柱中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可投资产品。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开始配置了养老金产品;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基金,2017年底已投资的养老金产品规模达3502亿元;职业年金基金已有三家完成受托人招标工作,接下来启动投管人招标后就可以配置养老金产品。上述三种养老金配置养老金产品的制度和流程都已成熟完备,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上述三类养老金和养老金产品的发展会相互促进,不断发展壮大。

  目前,我国尚无严格意义上的第三支柱,即个人养老金制度。人社部和社会保险学会正在开展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顶层设计和相关研究工作,从第三支柱的产品供给的角度来看,养老金产品应该成为第三支柱产品库中的一种产品。支持养老金产品成为第三支柱可选产品的理由如下:

  (1)养老金产品是专为养老金而设计的产品。201323号文对养老金产品的定义是:养老金产品是由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发行的、面向企业年金基金定向销售的企业年金基金标准投资组合。此后,养老金产品逐步向职业年金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放开投资,并在国家法规中明确;

  (2)养老金产品是按照信托制度设计的类公募型产品,信托的制度安排使得养老金产品完全符合资管新规的要求,并有严格的托管制度和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可在市场上随时申购赎回;

  (3)养老金产品的发行人是人社部严格审批过的投管人,截止2017年底,仅有21家投管人可以发行养老金产品,而且这21家投管人都是经过过去十年牛熊转换,且具有多年企业年金、社保基金等丰富投资经验的投管人,对养老金业务的特性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不过,目前养老金产品作为第三支柱可配置的产品还有一个政策障碍,根据24号文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目前养老金产品仅向机构销售,还不能向个人销售。随着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顶层设计的完成,希望相关监管部门逐步放开养老金产品对个人的销售,并将养老金产品纳入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产品库中。

  放开养老金产品对个人的销售并纳入到第三支柱产品库中,将会丰富个人的投资产品选择,大大促进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发展。同时也可实现养老金产品覆盖养老金体系的一、二、三支柱。

 

  (五)做好养老金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做好委托人的养老金投资者教育工作。年金客户和委托人作为养老金的甲方,在养老金投资运作等方面具有较强的谈判优势和话语权。委托人对养老金特性和业务的了解程度会影响到相关业务的开展顺利程度及配合完成情况,此外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制度设计是信托制度安排,我国的信托法实施较晚,缺失信托意识是社会普遍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对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认识和理解,并在实际工作中形成对养老金业务理解上的偏差,增大工作难度,因此做好委托人的养老金投资者教育工作对顺利开展养老金业务的工作非常重要。

  做好年金管理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年金管理机构包括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由于各机构相关人员的知识结构、年龄差异、工作岗位要求不同等等因素,也会造成大家对养老金业务的理解和认识有偏差,并会影响到养老金基金的正常运作,因此年金管理机构相关人员的投资者教育也是非常必要的。

  做好受益人的养老金投资者教育工作。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受益人是广大参加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职工和个人。由于受益人人数众多,单位普遍缺少对受益人养老金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即使参加企业年金多年的员工也许不清楚个人的积累额和权益归属情况,甚至也有职工将个人的企业年金基金等同于养老保险。上述问题的存在,说明对受益人的养老金投资者教育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养老金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全社会关注和积极参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和规范,做好养老金投资者教育工作对推动养老金体系三支柱的发展和完善,特别是对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业务的规范和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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