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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养老信托市场 弥补社保养老缺口
作者: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6-11-23

  养老产业市场化不足,基本养老金缺口较大
 
  在我国养老产业结构中存在着结构较为单一,市场化程度较低的情况,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依赖的主要模式是以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家庭储蓄养老为主,市场化养老产业为辅。
  然而,随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的广覆盖,以及人口老龄化和人均寿命延长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养老账户未来运作存在很大的问题。从2011年开始至今,我国政府养老保险金账户的空账问题一直较为突出,近日由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5》(下称《报告》)再次凸显了社会养老保险金之困。
  报告显示,去年黑龙江、辽宁、吉林、河北、陕西和青海六省份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并且,个人账户基金从2014年的5001亿元下降到3274亿元。根据统计数据来看,截至2015年底,全国的个人账户记账总额已高达47144亿元,而账户里实实在在的资金还不到十分之一,个人账户空账问题依然存在。
  多年来,我国社保的覆盖面以及服务能力大幅提升,但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财务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
  为了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的个人空账问题,中央财政仅对少数几个省进行数量有限的配比补贴,东部发达地区的试点省份完全由地方财政解决,大部分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有限的政府财政能力与所需资金量过大之间难以匹配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地方财政也不情愿将钱扔进明知会缩水的社保账户。
  在社保养老金缺口较大的背景下,家庭储蓄养老和市场化养老产业必须跟进,并且凸显出我国养老体系从政府主导的社保体系向养老服务市场化转变的一种必然趋势。这样转变是对基本社保养老体系的一种必要和重要补充,同时也是提高个体养老生活质量的一种必要和重要力量。
  因此,当前我国养老结构一方面要稳固国家作为保障型政府的社会保障养老职能,同时继续发挥我国传统养老方式的优势,将赡养老人等居家养老或家庭养老的优良传统发扬光大。但随着生育观念的转变及“421”等小家庭结构或丁克家庭结构占比的不断增大,传统家庭养老模式也在发生转变。
  而与此同时,家庭财富积累的能力也在不断增强,这意味着,从宏观经济发展角度看,弥补社保养老金的巨大缺口,有必要将家庭储蓄养老与市场化养老产业结合起来。
 
  养老信托的优势:更好地满足养老保障的双重需求
 
  当前的多重背景下,将家庭储蓄养老与市场化养老产业二者对接也是非常迫在眉睫的。信托作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应当并且能够在推动我国养老产业发展的进程中承担更大责任,发挥更大作用;以信托为平台,推出养老信托产品是信托迎接老龄化问题,弥补养老社保基金缺口的重要途径之一。
  信托在养老产业市场中的优势之一在于,首先养老信托的独特法理构造能够更好地满足养老保障的基本需求。养老,顾名思义就是要赡养终老,养老市场化的金融产品要在身体、心智、精神等各种状态不断弱化甚至恶化的情况下,稳定持续地满足老年人未来很长时期的生活供养需求。
  因此,养老产品最强调的就是养老财产的安全性,作为财富长期托付的养老信托法律关系,受托人的首要义务就是对委托人的信义义务,忠实地履行对养老财产保值增值的管理职责。同时,养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其免于债务追索;受托人是理财能力较为专业的团队,大大增强了对受益人养老保障的安全性,最大程度保障养老受益人的权益。
  西方先进国家,如美国、南美、北欧等国家和地区长期以来采用养老信托的模式运营养老金,以实践证明养老信托是一种行之有效较为安全稳妥的个人养老市场化途径。
  优势之二在于,养老信托的独特法理构造还能更好地满足深层次的财富传承需求。中国传统老人或家庭对养老财富规划的需求往往具有双重性,首要的是自身的养老保障,其次是还希望兼顾家庭财产的传承。
  信托具备的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的法律功能,可以充分保障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这是其他财产管理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 当发生信托财富传承需求时,受益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信托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将信托权益直接转让或者遗赠给新受益人,或者按照法定继承由继承人依法继承。按照信托内部法律关系, 受托人只需通知新受益人,并继续向新受益人履行信托职责即可,新受益人享有原受益人在信托中享有的所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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