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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老年金风险管理借鉴与思考
作者:   来源: 养老金融50人论坛  2019-10-11


  自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来,中国养老年金建设进程明显提速,在原有的企业年金的基础上,职业年金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一、中国养老年金现状

  目前,中国的养老金体系除基本养老保障外,主要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截止2019年一季度末,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8.92万个,参加职工2438.64万人,积累基金15596.35亿元,建立计划1672个,建立投资组合4045个,当季加权平均收益率3.09%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工作人员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截止2019年上半年,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内的大部分省、自治市、直辖市开展了职业年金受托人招标工作。有机构预测,目前职业年金基金存量规模近7000亿元,以后每年还会有新增缴费近1500亿元。

 

  二、养老年金风险管理存在的不足

  从监管主体角度看,年金的监管主体主要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门;从年金管理人角度看,银行、证券、基金、保险公司等承担受托人、账管人、投管人、托管人的相关角色,其风险特征和适用的监管标准差异很大。

  年金由于承担着作为补充养老保障的重大责任,加之各管理人跨行业的特点,其风险监管的顶层设计存在缺失、对应监管标准不一,围绕年金风险管理的统一的、可比的制度规范亟需建立;年金风险管理综合评价机制不足,缺乏资本约束要求和风险量化标准,各管理人的年金风险管理能力缺乏比较;市场化的监督机制不足,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等需要进一步增强。

 

  三、国际养老金风险管理概况与趋势

  从国际上看,针对养老金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监管体系,不断丰富和完善风险管理技术已经是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如加拿大养老金计划(CPPCanadianPensionPlan,是一种确定给付型计划(DB))、安大略教师养老金计划(OTPPOntarioTeachersPensionPlan)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均建立的专门的养老金风险管理体系(ERMEnterpriseRiskManagementFramework);荷兰则是对养老金的监管建立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复杂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银行组织内部控制系统框架”、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和方法、以及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委员会的监管政策,建立了养老金风险管理的框架,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管理职责、责任分工、组织架构和风控文化;二是管理策略、投资政策、风险评估;三是信息系统、监督机制、内部审计和外部审查;四是信息收集、信息传递和报告机制。

  IOPSInternationalOrganisationofPensionSupervisors)总结了养老金风险管理实践中的一些好的做法,包括建立与养老金特点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机制、内部控制机制、信息传递与交流、统一的监管框架等;并提出养老金管理人应当关注以下主要风险:投资与市场风险、集中度风险、违约/信用风险、偿付能力风险、流动性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精算风险、治理风险(包括市场竞争风险)、操作和外包风险、外部及战略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关联方风险等。

  2013年,基于一项对全球27家大型养老金管理机构的、资产总额为2.7万亿美元的调查研究表明,养老金管理人专职从事风险管理(风险评估)的人员随着养老金资产管理规模、日益增加的交易量和投资的复杂性而增加,其中,围绕资产配置决策、投资风险政策、风险计量与监控、风控信息系统是主要的驱动因素。

  2017年,OECD发布了《养老金市场聚焦》年度报告,概述了85个国家的私人养老金制度,回顾了过去十年的养老金投资表现,描述了养老金风险管理的新趋势。报告指出,相关国家的养老金都倾向于投资本国市场,在国外的投资主要是针对特定区域或邻国(如货币相同),表现出了特定的风险偏好;海外投资会带来的额外风险(例如外汇风险、政治风险、监管风险等),以及对冲这些风险所需付出的人员、技术成本等;虽然一些非经合组织国家仍然限制养老金投资本国以外的市场,但存在取消相关限制的趋势,增加和扩大养老金可以投资的范围,通过分散投资,降低组合风险。

  可见,国际养老金风险管理呈现出“两个显著趋势”,一是由“定性”监管向“定性+定量”监管成为显著趋势;二是由“监管”的单一约束向“监管+资本+市场”的综合约束成为显著趋势。

 

  四、对中国年金风险管理的思考

  从中央“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要求出发,有必要对年金风险管理进行顶层设计。从管理人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资产负债管理、定性和定量评价标准、风险综合评级、风险研究、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和系统推进。通过风险监管能力的提升,推动和引导年金管理人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逐步扩大年金投资范围和领域,进而提升年金的收益水平和年金制度的吸引力,形成良性循环。

  (一)强化年金风险监管的顶层设计

  围绕年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运营管理、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客户服务等方面,组建包括人社部、财政部、银保监、证监会在内的跨部门的联席监管机制,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围绕年金运营的全流程统筹建立风险管理政策。由人社部和财政部负责年金管理人的“前端监管”,即市场准入管理;“后端监管”,即年金投资政策、日常运营、依法合规等方面由银保监、证监会等负责监管,引导年金资金服务国家战略、服务经济和金融大局;建立由相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组成的年金资产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在统一监管的框架基础上建立年金风险管理评价标准;定期对年金管理人开展综合评价或风险评级,并将评价结果反馈“前端监管”部门作为市场准入、评价考核的依据,同时强化评价结果的信息披露,倡导公开透明,提倡社会监督,发挥市场监督的作用。

  (二)强化年金管理人公司治理要求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风险管理的前提和基础,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促进形成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良性治理关系。处于不同行业的年金管理人,其公司治理的监管依据和现实运作存在较大差异。鉴于年金的重要性,应当将年金的风险管理要求纳入各管理人的公司治理体系,纳入“三会一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要求。如董事会应对年金风险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包括,审批风险管理的目标政策、组织架构和职责,监督管理层对年金风险管理有效性的落实,审批年金风险管理报告和重大年金风险处置方案;设立年金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履行年金风险管理职责;明确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日常工作职责,以及风险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年金风险管理工作的要求,落实年金风险偏好、明确风控目标、建立内控流程、搭建风控系统,常态化年金风险的识别、评估、分析、预警、处置、报告等闭环管理工作。

  (三)建立对年金管理人的资本约束

  通常来讲,资本是指企业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资本监管是当今世界金融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施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如巴塞尔协议Ⅲ、欧洲SolvencyⅡ、美国RBC等。实施年金资本监管制度,对于提高年金体系的稳健性,促进年金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广大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对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领域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实施了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等量化要求,反映出监管方式从定性监管向“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监管方式过度,与国际监管思路、规则、方法日益趋近。但是由于各年金管理人对应的监管要求存在根本差异,资本监管的核心指标及其计算方法大相径庭。从守住风险底线、审慎监管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借鉴国际和国内相关经验,就年金管理人的资本要求提出一致、可比的计量标准,探索年金管理人风险资本标准化建设工作,以增强年金管理人的抗风险能力。

  (四)细化对年金管理人的内控要求

  内部控制是指企业内部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履行自身职责,防范并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企业经营偏离目标的机制和过程。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原保监会于2008年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2010年原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了系统性要求。在实践中,尽管年金运营更多地面临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但低频高损的操作风险造成的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如“魔鬼交易员”NickLeeson通过一系列未授权的交易,造成了巨大损失,导致巴林银行走向破产。从国内看,近年来,年金投资领域也屡曝“老鼠仓”案件,触目惊心。因此,有必要围绕年金运营的行为合规性、资产安全性、信息真实性、经营有效性和战略保障性等目标,从制度的健全性、流程的规范性、执行的有效性方面建立内部控制规范,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五)探索年金组合资产负债评估

  目前,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践行“信托型资产管理”模式,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各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职工退休待遇领取是不确定的,投资决策主要由投资管理人负责,但投资风险由年金基金承担,相比确定收益型计划(DB型)方便操作,但也存在不足。确定收益型计划(DB型)的优势在于吸引力更强,但由于年金均是在职工退休或满足相关条件后才可以领取的现金待遇,属于长期负债,需要进行精算假设、产生精算损益、考虑折现率等复杂因素,实施难度较大。尽管如此,从促进年金积累、增强制度竞争力、承担养老保障“第二支柱”重任的角度看,年金收益能否匹配受益人对未来收益的心里预期,需要在考虑前述复杂因素的基础上,探索年金基金资产负债的评估工作。包括对年金管理人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的定性评估、年金投资组合的定量评估等;管理人能力评估应包括基础与环境、控制与流程、模型与工具、绩效考核、管理报告等;投资组合的量化评估应包括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现金流匹配,以使组合资产与未来负债相匹配。

  (六)加强风险预研备战投资放开

  与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甚至保险资金相比,年金的投资范围受到严格约束,如不能进行境外投资,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养老金产品不得买入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等,不得投资外汇、商品市场、期货、期权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金融开放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大方向和长期趋势,2019年博鳌亚洲论坛和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均释放了中国金融业高水平开放的信号。近期以来,中国债券被纳入全球指数,意味着国内债券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20194月起,以人民币计价的中国债券也将被纳入全球国债指数以及新兴市场本地货币政府债券指数。值得注意的是,在股票方面,MSCI、富时罗素指数等也将在今年加大纳入中国股票的份额。因此,中国金融市场将会与过去制造业、消费市场一样,正在迎来“请进来、走出去”新的发展时期。在此背景下,年金投资领域的逐步开放、走出去不仅是支持国家战略、响应国家政策、借鉴国际经验,也更加符合年金各方要求。“兵马未动粮草先行”,风险管控能力的提升需先于投资领域的放开,特别是在股指期货、期权及外汇衍生品、境外投资等领域风险的预研、数据的积累、技术开发、系统升级等方面应当先行一步,未雨绸缪。

  (七)推进综合评价和市场监督机制

  首先,要探索监管部门对年金管理人的运营质量和效能的考核评价,以风险为导向、综合分析、全面评估年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状况和能力,并根据管理人资本充足性、承担的管理角色、结合日常经营行为等,对管理人判定不同的监管类别,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政策或措施。其次,在现有的年金业务数据摘要、养老金产品信息季度披露的基础上,加强年金风险揭示及重要信息的披露,以更好地保护受益人利益;增加披露的内容和频度,特别是对养老金产品应按照产品类型分类披露,突出有效性、可比性,引导管理人在披露频度、内容等方面的个性化,提高服务水平。第三,是加强行业信息交流,推动年金管理行业建立自律组织,实施市场主体的相互监督,推动市场约束机制,发挥包括年金受益人、管理人、研究机构、评级机构、监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参与市场监督的作用,推动持续、有效的信息交流,促进年金体系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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