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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一体化养老金融已初具条件,联动仍需深化发展
作者:   来源: 第一财经  2019-12-16


  [在长三角一体化这一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长三角一体化养老金融成为建设长三角金融生态圈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长三角联动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区域之间因老龄人口和资源分布不均而导致的养老压力。]

  [2010年至2017年间,长三角地区的老年抚养比上升5.0个百分点。]

  1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其中多处提到养老产业的发展。

  长三角是我国区域一体化起步最早、基础最好、程度最高的地区,但同时也是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地区,而养老金融正在养老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如何运用长三角一体化来更好地协同发展长三角地区的养老金融,以应对长三角地区严峻的老龄化问题亟待关注,而长三角养老金融的一体化也可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可复制的模式和经验。

  本文在业内首次聚焦长三角地区的养老金融发展状况,通过数据分析、政策梳理、实地走访等方式调研发现,目前在一系列的政策推动下,长三角养老金融已实现了初步的发展,也具备了一体化的条件,亟须进一步深化发展。

 

  长三角地区老龄化程度尤甚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未来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挑战。

  纵观海外发达国家经验,老龄化与经济发展程度正相关,经济越是发达,人们的生活质量就越高,寿命也更高,养老问题也会在社会保障领域凸显出来。

  而在我国的区域经济中,长三角是我国区域一体化起步最早、基础最好、程度最高的地区,但同时也是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地区。

  通过对2011年至2017年全国、长三角地区、京津冀地区和珠三角地区的老年抚养比这一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可以发现2017年全国、长三角地区、京津冀地区和珠三角地区的老年抚养比分别为15.9%18.4%16.4%10.3%2010年至2017年间,长三角地区的老年抚养比上升5.0个百分点,京津冀地区上升5.5个百分点,珠三角地区上升1.4个百分点,全国整体上升4.0个百分点。在与全国平均水平和京津冀地区及珠三角地区的比较中可以看出,长三角地区的老年抚养比更高,且上升速度较快,老龄化问题更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珠三角由于包含城市较多,且无法完全获取相应数据,因此本文涉及珠三角地区数据皆用广东省数据进行替代。另外,本文老年抚养比数据采用国家统计年鉴中的分地区分年龄结构抽样数据结果。该数据为人口普查(2010年)或人口抽样调查(2011-2017年)口径,与户籍口径下的人口结构相比,该口径更能切合实际地反映各地在老年抚养方面的压力。此外,该口径在各省市间的统计抽样比例一致,保证了不同省市和地区间数据的可比性。

  人口老龄化及其所带来的一系列人口结构变化都将给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一系列严峻的挑战,包括劳动力供给的下降、公共资源的分配格局改变、增压养老金给付压力,老龄化叠加预期寿命延长也会加重卫生系统、社会和家庭的经济负担。如果不能进一步优化养老保险制度,随着老年人口增长高峰期的到来,筹资压力将“显化”为沉重的财政负担。

 

  长三角一体化养老金融已初具条件

  养老涉及多方面内容,但是都离不开金融媒介的融通作用。在这一背景下,养老金融这一概念应运而生,并越来越受到关注。从目前专家学者取得较多共识的角度来看,养老金融指的是围绕着社会成员的各种养老需求,以及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挑战所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总和,包含养老金制度安排、养老金资产管理、养老产业金融、养老财富管理等内容。

  目前为应对老龄化社会,我国正在构建“三支柱”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在“三支柱”中,第一支柱为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前者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后者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支柱则是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包括商业养老保险等金融产品)。但目前我国“三支柱”中第一支柱独大,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规模近年来累积速度趋于缓慢,职业年金由于带有强制性,目前是第二支柱发展的新动能。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制度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部分金融机构开发了一些面向个人养老的产品。20184月开始试点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成为“第三支柱”的一大亮点,但目前规模尚小。

  长三角地区的老龄化程度较为严重,进一步全面发展养老金融成为大势所趋。在长三角一体化这一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长三角一体化养老金融成为建设长三角金融生态圈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长三角联动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区域之间因老龄人口和资源分布不均而导致的养老压力。

  通过对长三角地区养老金融相关数据的搜集研究,本文发现从养老金融的角度来说,长三角的养老金融已有一定发展,但仍有发展空间,其一体化已具备良好的基础条件。

  在第一支柱——由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中,长三角是国家养老保障体系创新的试点区域,从1986年开始进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过,和全国情况相似,长三角的基本养老金未来支付也同样存在很大压力,其城镇职工养老金结余历年增速持续下降。

  在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仍然呈现“第一支柱”独大的情况下,发展第二、三支柱一直是我国在养老体系建设上的重点方向。在这方面,长三角地区也承担着先行先试角色并具有比较优势。

  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方面,其前身——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就于1991年发端于上海。本文对2014年至2018年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摘要数据进行整理和统计后发现,长三角地区在企业年金的规模和效益上均领先全国其他地区。2018年,长三角地区企业年金的企业账户数、职工账户数和资产金额分别占全国总额的19.20%12.22%11.70%。同期京津冀地区的上述比例分别为6.69%5.59%5.40%,珠三角地区则为5.56%5.25%4.12%

  不过,长三角地区企业年金的企业账户数占各省市的企业总数的比例总体并不高。2017年长三地区企业账户数占各省市的企业总数的比例分别为上海市(1.97%)、浙江省(0.17%)、江苏省(0.12%)和安徽省(0.15%),长三角的企业年金发展深度仍待提高。

  结合社会保险养老金替代水平不断走低的情况分析,以长三角企业年金发展带动全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对于养老保障第二支柱乃至整个养老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而从职业年金角度来看,由于带有强制性质,其规模快速增长,已成为第二支柱发展的新动能。目前无法得知长三角地区职业年金的具体规模,但从长三角的机关事业单位数量占比来看,2017年长三角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数量占到全国的12.26%,比之其他地区如京津冀地区(6.21%)和珠三角地区(5.47%)高出超过两倍,可以看出长三角地区在职业年金发展上的巨大潜力。

  而在第三支柱近年的重点项目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以及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养老金融相关产品的试点范围来看,第一批试点城市名单中均出现了长三角城市的身影,但这些养老金融产品目前规模尚小,仍待进一步发展。同时,养老产业投资的各个“头部”参与方也大多将长三角地区作为自己的重点布局区域。

  基于长三角地区养老金融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已有比较优势,且长三角地区的养老需求大、社保制度领先,政府管理与认知水平高,与此同时,长三角地区老年人口跨区流动频繁且规模越来越大,长三角汇聚了丰富的金融资源(例如上海拥有持牌金融机构1537家)等因素,本文认为长三角一体化下的养老金融联动发展已具备条件。

 

  长三角养老金融联动有待深化发展

  在长三角的养老金融发展中,金融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经过梳理,在养老金融领域,金融机构正承担基本养老金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管理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人;个人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发行人;养老产业投资的投资及运营者;其他养老金融相关产品发行人等众多角色,为长三角地区的企业和个人的养老需求服务。

  为了解市场的真实需求及反馈,本文以国内领先的综合保险集团中国太保旗下相关养老金融业务为案例,并走访了长三角三省一市的6家养老金融相关业务委托方企业,其中上海地区3家,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企业各1家,包括上港集团、锦江集团、铜陵有色等员工众多的大型企业,所涉及业务包括企业年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等第二、第三支柱的养老金融业务。

  从企业端和员工端的反映来看,上述的养老金融产品对他们来说起到了以下作用:有利于对员工未来的养老储备起到补充作用,并实现养老金的保值增值;对长三角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起到一定促进作用。长远来看增强企业的员工留存率,助推企业发展;有利于企业在长三角地区跨区域发展时增加员工区域流动时的企业归属感;利用产品优势来帮助企业建立员工持股计划、员工安置计划等,保证员工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保值增值;金融机构专业服务帮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便利员工查询养老金融产品结余情况及领取选择。

  但在数据分析、企业走访和资料数据过程中,本文发现在长三角一体化下,尽管长三角三省一市政府近年均出台了部分鼓励养老金融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目前长三角养老金融一体化已开始进入实操阶段,但仍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

  对此,本文结合金融机构和养老金融委托方企业走访情况提出几个建议:

  一是发挥政府搭台合力推动养老金融政策协同,在制度设计上,围绕长三角的互联互通,进一步促进养老保障制度的互联互通,例如推动长三角地区基本养老、企业年金缴费比例调整一致,逐步强制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可以借鉴辽宁、山东模式,探索长三角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统一自主运作;另一方面是不同支柱之间的账户互通,以此促进长三角人才的流动与交流。在资金运用上,以政府合作为纽带,建立长三角职业年金基金协同投资的工作机制。在优惠政策上,可加强长三角养老金融联动和融合的沟通与对话机制,为养老金、投向长三角一体化的建设项目提供包括投资范围与比例监管、注册流程、税收政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是做好养老资源统一布局和调整,鼓励各类机构错位发展。三省一市各自培养并发展自己在养老金融上的特色,最终打造功能互补、优势叠加、特色鲜明的长三角养老金融生态圈。

  三是做好养老金融产品的供给侧改革,满足长三角多样化养老需求。例如上海可充分发挥作为金融中心的作用,持续推进养老金融产品创新,在长三角一体化的相关建设过程中,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临港新片区、G60科创走廊等及时提供合适的养老金融产品,并将成熟经验推向全国。同时在长三角一体化的背景下,可以统一规划长三角城市群的养老用地,形成若干个养老产业的集聚区。

  四是建立长三角一体化的信息平台,助力长三角养老金融一体化进程。未来可在建立各支柱养老账户互联互通的同时,通过一体化信息平台,运用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实现人员信息共享,以及养老金融产品相关信息、养老项目相关信息、养老机构信息、养老床位状态、人才资源等各方面的信息互通,实现长三角地区养老服务以及养老产业投资、养老金融产品之间的区域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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