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改革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加强激励约束机制建设
作者:   来源: 人民日报  2020-08-27


  十八大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按照国家对改革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各项改革,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全区参保人数不断增加。2019年以来,根据国家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推进实现全国统筹的工作部署,不断规范统一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统一预算管理和经办管理服务,为将来配合国家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夯实基础。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激励约束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广西成为全国较早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激励约束办法的省份。《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考核,这将强有力地规范自治区级统筹制度,有效避免执行政策不严格、扩面征缴积极性不高、基金监管手段不强等问题和风险。

 

  科学确定评估内容和评估结果

  在评估内容上,《办法》遵循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评分法,将应评估的7项主要内容(一级指标)分解为15项二级指标和25个具体评估内容,分别赋分,进行定量与定性评估。定性指标有政策执行情况、经办服务情况等,定量指标有参保扩面情况、基金征缴情况、财政投入情况等。在评估结果上,《办法》遵循等级分明的原则,根据各设区市的评分排名,明确划定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等级为最优。

  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加强激励约束

  《办法》规定,对基本完成自治区下达任务指标的,给予一定的基础性奖励;对评估等级为AB级的,纳入年度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给予激励通报,并给予额外资金奖励。

  对未完成参保扩面和征缴收入任务的、自行出台与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政策、执行政策存在明显偏差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发生养老保险基金损失50万元以上、发生养老保险重大违纪违规行为被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问责的,不予评AB等级,并纳入约谈对象范围。

 

  设立奖励资金充分调动争先创优积极性

  设立奖励资金6000万元,对工作成效好的地方给予奖励,加强正向激励作用。奖励分为基础性奖励和激励性奖励:基础性奖励即对基本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参保扩面、征缴收入、基金缺口责任分担等定量指标的设区市,从完成征缴收入量与设区市及县(市、区)经办机构数量两个方面所占全区总量的百分比中确定分配奖励资金;激励性奖励即对于获得AB等级的设区市,在基础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600万元、350万元的奖励。

  奖励资金发放给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用于支持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具体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分配。奖励资金的设立让工作成效好的设区市既能得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通报激励,也能得到相应的资金奖励,可有效调动各地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工作上的竞比效应,推动各地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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