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融发展脚步提速,保险如何做好领路探索
作者:   来源: 金融时报  2020-11-25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到来,发展第三支柱已经十分迫切。金融业可以,也应该能发挥重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日前在“2020年金融街论坛”上表示。

  助推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显然也是“十四五”时期保险业向高质量转型的题中应有之义。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日召开的“中国寿险业峰会2020暨人身险专委年会”上,如何推动以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为代表的第三支柱养老金发展,也成为业内人士讨论的热门话题。

 

  第三支柱发展有很大空间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约2.54亿人,占全国人口的比重为18.1%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口约1.76亿人,占比为12.6%,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7岁。老年人数量多、老龄化速度快、人均寿命不断延长,再加上“未富先老”的特点十分突出,我国居民养老安排的充足性、持续性可谓面临着不小的挑战。

  

  国际经验表明,发展养老第三支柱是利用金融手段增加养老保障供给的有效形式。加快第三支柱改革发展,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地满足居民多样化的养老需求,也有利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长期的机构投资者,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虽然“以房养老”在我国仍是居民养老的主流观念,但个人养老金融产品体系已经在近年来实现了较快发展,养老金融产品在种类和规模上都取得了明显提升。从发行方来看,目前主要包括保险系、基金系和银行系产品。其中,保险系产品扮演着最为重要的角色。

  中金公司固收研究团队报告称,总体而言,从设计原则来看,国内个人养老金融产品比其他理财产品更注重长期稳健增值;从期限来看,投资期限普遍更长,以15年为主,信托和商业养老保险则为长期;从投资风险级别来看,国内养老金融产品的投资风险等级多数为中低风险等级,资产配置以固定收益和流动性资产为主;从预期收益来看,保险系和银行系产品收益在3%5%左右,相对偏低。

  对标成熟市场来看,显然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在结构特点、市场有效性和政府管控程度上均有提升空间。

  考虑到我国个人养老金融市场呈现出来的特点,加上我国民众普遍对收益保障有一定要求、金融知识普及有限以及缺乏较为丰富和灵活的资本市场和资产选择,因此,会上发布的《中国养老金第三支柱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建议,将保险系产品作为中国第三支柱养老金发展初期的产品主体。

  银保监会首席会计师马学平在会上透露,2020年前9个月,养老年金保险保费收入551亿元,同比增长32.7%;期末有效保单超过8000万件,积累了5600亿元的保险责任准备金。此外,保险业还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受托管理和投资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均超过1万亿元,成为社会保险基金市场化运作的重要参与者。

  此外,保险系养老产品还包括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和更为小众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规模在9000亿元左右。

  近年来,我国也在积极探索运用税收优惠手段推动第三支柱发展。20185月,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施行试点。但从试点状况来看,截至2019年底,参保人数4.7万人,保费收入2.45亿元,显然尚未达到预期。

  第三支柱中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发展长期处于起步阶段,金融产品供给不足,也使人民群众自发性的中短期储蓄理财成为个人积累养老资金的主要形式,缺少制度化的、长期的养老安排。

  推动第三支柱发展仍需面对诸多挑战,长江养老董事长苏罡表示,例如,除税延养老险外,其他第三支柱产品均无税收优惠,而且税延养老险的延税力度有限,税收负担还有进一步下降的空间;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在税收政策、购买门槛、投资范围等方面的标准也亟待统一。

 

  “两条腿”走出发展新道路

  如何应对挑战,加快以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为代表的第三支柱养老金发展?监管层已经给出清晰的方针信号,即“两条腿走路”。

  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一方面,将坚持正本清源,研究明确养老金融产品的标准,按照“名实相符”的原则,对不符合标准各类带有“养老”字样的短期金融产品坚决予以清理。另一方面,将稳步推进创新试点,选择少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先行开展养老金融试点。支持相关机构发展体现长期性、安全性和领取约束性,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养老金融产品,包括养老储蓄存款、养老理财、专属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力争通过示范引领,为养老金融全面发展探索出一条新路。

  《报告》也建议,以“长期养老为目的”“提前领取面临惩罚”这两条国际上对于养老产品进行定义的一般规则,来规范第三支柱养老金的定义。“明确的第三支柱养老金产品定义可以减少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理解误区,也便于针对第三支柱养老金产品实施相对统一且有针对性的激励政策。”麦肯锡全球副董事合伙人陈鸿铭表示。

  在明确“合格”的第三支柱养老金产品定义的同时,建立居民个人养老专属账户体系也多次被业内人士提及。与海外比较来看,我国个人养老金融产品期限偏短、资产配置更偏向固定收益类产品,风险等级更低,收益也偏低,原因之一可能就是缺少相应的税延养老金账户支持,导致能够长期持有产品、真正用于养老的并不多,从而限制了投资期限和投资的风险承受能力。“只有真正建立养老个人账户,鼓励居民养老的‘长钱’进入个人养老金融产品市场,才能更好地让养老金融产品提高风险承担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发挥资本市场为养老金保值增值的效力。”业内人士表示。

  而在加快创新方面,苏罡建议,产品需要更加突出养老功能。目前,除税延养老险外,大部分产品都是短期运作,不能实现长期管理、退休领取,而且包括税延养老在内的大部分产品也未体现生命周期特征,不能对风险收益偏好进行动态匹配。此外,大部分产品都更关注养老金积累期的资产保值增值,而对于老年人领取养老金后的财富管理需求关注不足。

  马学平也在发言中强调,人身保险业要提高产品创新能力,优化产品服务,满足消费者终身领取、长期领取需求;要通过科技赋能,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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