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将依法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
作者:   来源: 山西经济日报  2020-12-01


  历经三次审议,1127日,《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11日正式施行。

  《条例》不分章节,共25条,包括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的责任等等。它的实施,将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改善民生。

 

  关键词: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工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关键词:缴费

  《条例》明确,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正常调整机制。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代其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待遇予以财政补贴。参保人当年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对无子女或者子女无赡养能力,且未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六十五周岁以上的低收入参保人,省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其待遇补贴,保障年收入在政府发布的低收入标准之上。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村集体经营性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补助。

 

  关键词:领取

  《条例》规定,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待遇补贴等。参保人达到规定的享受保险待遇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参保人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足十五年的,应当逐年缴费至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已达到规定领取待遇年龄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待遇。

  同时,参保人在领取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保险待遇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关键词:基金管理

  《条例》提出,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投资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关键词:资助

  《条例》规定,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义务。鼓励赡养人对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

  无缴费能力的参保人要求赡养人提供资助,赡养人拒绝提供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劝导、督促赡养人为参保人提供资助。赡养人经劝导、督促,仍然拒绝为参保人提供资助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条例》还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资助。提供资助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关键词:法律责任

  按照《条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克扣或者不按时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丢失或者篡改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享受待遇记录等数据的,侵占、挪用、违规运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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