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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引领推动湖南军休事业发展
作者:   来源: 中国军休网  2016-12-1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吹响了依法治国的新号角。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职工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简称军休工作),是重要民政业务工作,对服务国防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意义重大。下面,结合湖南军休工作实际,谈谈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些认识和体会。
  
  一、建立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法治是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依托。军休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非常强的特殊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法规、制度是做好军休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军休工作得以开展的依据和保证。近年来,湖南军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这首先得益于中央和地方长期特别是2004年以来坚持不懈的法规、政策创制。军地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办发〔2004〕2号文件精神,与时俱进地完善各项配套法规、政策。目前,中央已经出台了《现役军官法》、《国防法》、《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军休职工服务管理办法》等。我省也先后出台了湖南省《推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意见》、《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星级评定暂行办法》、《军休行政管理机构工作规范》、《军休干部交接安置工作规程》、《关于加强军休信息宣传工作的通知》等地方配套性政策文件,为贯彻落实国家军休安置政策,做好我省军休工作提供了较好的政策支撑。但是,现有的这些还是不够的,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随着军休人员接收安置人数急剧增加,服务管理任务变得空前繁重,加之长期以来形成的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活、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军休工作面临很大的压力和困难,迫切需要中央和地方从政策、法规层面予以调整、创新和细化、明确。如: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地方的医保问题、军休职工地方性津补贴问题,就需要中央细化政策规定,明确责任。同时,要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把基层创造和积累的成功经验固定下来,上升为制度和法律,形成相互配套的军休工作政策法规体系。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履行军休安置管理职能,推动改革创新,发展军休事业,各级民政部门和广大军休工作者必须树立法治思维,高度重视军休工作法制体系建设,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围绕推进军休人员接收安置、军休人员服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研究出台湖南省实施《军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等中央政策法规的细则,制定我省加强军休文化建设系统性意见,把好总入口、管好全过程,推进军休工作系统化、精细化、规范化。市、县两级可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物业管理制度、物资保管制度、财务和车辆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联系服务军休干部制度、工作人员聘任和绩效考评制度、政府向社会购买军休服务制度等。以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来全面规范军休系统的人、财、物、事的管理,使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道路。
  
  二、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和关键。在军休工作领域落实法治,就是要坚决依法行政,把军休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使军休安置管理公共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从而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确保军休安置管理行政权力用来为军休人员服务。一是要加强学习教育,增强法治素养。要加强民政部门相关领导和军休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军休工作业务培训,帮助军休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形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增强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工作和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每一个军休工作人员都应熟练掌握和科学运用本职工作所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要坚持依法办事,规范行政行为。依法行政的具体行为就是依法执行、依法办事,切实解决好“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对军休安置管理服务工作来说,就是要严格执行军休安置管理政策法规,依法开展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依法维护军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用政策、法规指导和规范我们的工作行为,特别是在军休人员安置去向审定、交接安置手续办理、移交地方后的日常服务管理过程中,要坚持“运行遵法、管理求范”,令行禁止。要做到:凡是政策、法规已经明确的,无论有无困难、困难大小,都要坚决依据政策法规,认真抓好落实,不能讲价钱,不能讲客观;凡是政策、法规规定参照执行的,都要严格参照执行,不能降低标准,不能进行变通;凡是政策、法规规定对伤病残退休军人给予特殊优待的,都要积极协调兑现政策、法规规定的待遇;凡是政策、法规明确的职责,都要认真履职,负责到底,落实到位;凡是政策、法规禁止的,都要严守政策、法规边界,做到不乱开政策口子,不越雷池半步。三是要坚持积极作为,提升服务品质。坚持要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心全意为军休干部服务,不断创新服务内容,提升服务管理效能,使军休干部合理诉求得到充分尊重、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要深入推进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服务管理模式,充分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在医疗康复、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为军休干部晚年生活提供服务渠道,搭建服务平台。要结合托老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突出做好对空巢、高龄和失能等困境军休干部的服务。要大力加强军休文化建设,深入挖掘军休文化潜能,创新载体和方式,借助现代技术和社区资源,丰富军休干部文化生活,扩大军休文化社会影响力。要不断加大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力度,围绕军休干部学习教育、信息咨询、医疗保障和应急处置等内容,打造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新型服务平台。要认真研究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的不同特点,探索服务模式,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三、加强执法监督,做到有错必纠、违法必究
  

  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监督,是保障权力依法运行、阳光操作的一个非常有效的办法。因此,只有健全法制监督机制,加大法制监督力度,强化法律、制度执行力,才能确保各项军休行政行为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一是要建立健全和严格实施执法责任制度。要建立军休安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和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权责体系,依法界定每项军休工作业务的执法职权与职责,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制度。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把广大军休人员及其家(遗)属普遍关心、涉及军休人员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进一步规范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扩大公开范围,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要根据接收军休人员数量变化情况,合理设置工作人员岗位,申请用人计划,实行公开招考;制定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学习教育、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实施绩效考评奖惩。工作人员实行工作职责公开、政策依据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监督制约措施公开,并统一制牌上墙,挂牌服务。二是要加强执法检查和重点监管。军休工作有自身的特殊性,加强这方面的执法监督,关键在于加强对军休系统人、财、物、事的监督,重点要加强对军休人员安置经费和军休系统资产的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相关工作机构要协同配合,每年要在年中、年底对军休工作重要部位和重点环节进行执法检查,通过专项执法检查和全面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偏差,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应严格执行资产登记制度,做好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要依法办案应诉,加强工作考评。一方面,要认真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维护军休干部职工、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和争议。另一方面,各级民政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检查督导力度。要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制度,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实施年度考核奖惩。要建立健全督导检查制度,综合运用日常督导、定期督导、专项督导、跟踪督导等方式,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及时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做法,并在经费划拨、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对于工作不力的,要及时通报批评,按规定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完善星级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认定机制,不断推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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