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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颁布
作者:   来源: 办公厅   2016-12-19

  2016年12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第225号政府令,公布了《江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共八章、四十条,主要对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予以了规范,并提出了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和双拥模范城(县)考核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同时,明确了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
  二是扶持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在资金扶持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根据部队一次性退役金标准、本省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应调整增加。在教育培训方面,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退役士兵个人意愿,组织引导其参加技能培训或职业教育。士兵退役后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可以申请免试进入本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习。在就业服务方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以及协调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搭建信息平台等方式,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提供小额贷款、减免费用和税收等优惠政策;对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三是保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实施办法》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满十二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六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四是细化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服务措施。《实施办法》提出了一系列服务措施,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在档案管理方面,规定安置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移交有关机构或者单位管理。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要求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在落户方面,要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时对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核,在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凭落户介绍信可以办理户口登记。在待遇保障方面,规定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超过六个月未安排工作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的二倍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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