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老人从楼梯摔下致死,家属索赔40万
作者:   来源: 阳光报  2022-08-05

  近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养老院一位老人晚上在护理人员不在的情况下独自从走廊走到楼梯口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抢救无效最终死亡。家属质疑养老院未尽到妥善管理及看护义务,遂将养老院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万余元。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赵阿姨的家人因工作繁忙没时间看护,就把赵阿姨送到了离家不远的一所养老院。就在此次入住前,院方对赵阿姨的身体健康状况做了评估检查,发现赵阿姨时而清醒时而糊涂,具有老年痴呆症的症状,认为赵阿姨应该接受一级护理,但家属一方并不同意,经院方劝说后,家属依然坚持要降低护理标准,院方在赵阿姨入院时告知了降低护理标准的危害性,双方也签署了《养老院入住协议书》《养老院护理级别协议》及《入住风险告知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家属确认知晓并和养老院签署了《养老院免责协议》。

  入住养老院后,赵阿姨平时经常吵着要打电话给子女。在2021年7月某天的晚上7时30分,养老院里的老人们均已陆续回房休息,当天的值班护理人员在查完房后正在准备进行交接班事宜,晚7时40分左右,赵阿姨在护理人员不在的情况下下床,独自从走廊走到楼梯口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当即不省人事,养老院马上将赵阿姨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老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赵阿姨家属认为院方未尽到应有的看护责任致老人摔死,对老人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养老院承担责任,索赔40万余元。

  对此,养老院也感到委屈。院方诉称,养老院在其入住前根据老人实际身体状况已经和家属协商增加护理等级,但家属一直不同意。作为二级护理,赵阿姨因正常走动发生意外导致惨剧发生,院方对老人的死亡结果没有责任,而且在老人发生事故后,院方立刻采取了急救措施,且及时通知了家属,并第一时间将老人送往医院抢救,未出现过错。同时,养老院也提供了其家属当时签署的《养老院免责协议》《养老院入住协议书》《养老院护理级别协议》及《入住风险告知书》。养老院表示,院方已尽到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这样的说法显然与死者家属的赔偿要求相去甚远,在双方协商无果后,赵阿姨家属将养老院告上了法院,期望能讨回“公道”。

  

  案情焦点

  本案属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跌倒死亡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对老年人死亡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护理之责,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定,养老院已尽其义务,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理由:在本次案件中,虽已发生损害结果,但是该结果的发生与院方行为无直接关系,故而院方应不承担责任。

  1.案例中养老院在老人入住时对其进行了规范的评估检查,证明了老人身体的状态,这就具有了相当有力的证据。

  2.根据双方签订的《养老院免责协议》《养老院入住协议书》《养老院护理级别协议》和《入住风险告知书》内容可知,机构评定赵阿姨实际护理级别应为一级,但因家属承诺书面约定要求降为二级护理标准入住养老院。

  3.赵阿姨是自行下床走动导致意外发生,身为院方,在及时发现老人跌倒后,采取立即通知家属且主动送老人到医院抢救的措施,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延误责任。

  4.老人家属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死者的跌倒与养老院有关。

  5.老人家属无充分证据证明老人的死亡与养老院的养老护理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养老院在服务过程中管理有效、服务规范,加上院方具有法院“审理认定”的有效记录作证据,确保养老院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避免了责任风险。

  另外,符合标准要求的设施配置以及规范的服务流程是降低服务风险的最好办法。

  在此案中院方虽无责任,但应在加强管理上吸取教训。养老院应本着对老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等级护理评估的原则,避免给老人造成伤害。脑子有时清楚有时糊涂的老人危险性很大,一定要引起重视,应该接受一级护理的绝不能随意降低护理等级。

  如家属坚持要降低护理标准,机构要加以劝说,且告知降低护理标准的危害性。如家属一意孤行,一般情况下机构就应拒绝老人入住机构。

  近年来,随着养老机构的兴起,老人入住养老院的比例也在不断升高,与之相伴的家属与养老院之间相应的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这些纠纷的很大一部分都涉及养老机构是否尽到相应护理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要明确的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院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院承担。

  但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在老人发生意外事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及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其居住条件,增加便于老人生活的各种设施,并且提高对护理人员的管理要求,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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