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给“以房养老”吃定心丸
作者:   来源: 江苏现代快报  2020-05-27


  遗嘱、遗产、继承……这些被我们看作“身后”事,但其实是现代社会发展中大多数人要经历的“身前”事。我国早在1985年就颁布施行了《继承法》,即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的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与原有的《继承法》相比,都做了哪些修改,又增加了哪些与我们切身相关的内容?

  

  扩大了扶养人范围,“以房养老”更有法律保障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一些空巢、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凸显,“以房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应运而生。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让这类老人有了“老有所依”的法律保障。

  根据现行继承法,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在此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意味着,社会化的家庭养老或将成为未来养老产业的新方向。

 

  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

  法定继承人,是依法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哪些人有法定继承权?哪些情形下将丧失继承权?

  此次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扩大了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了侄甥可代位继承。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第907条增加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具体修改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举个例子:小明的父母以及爷爷奶奶都不在了,只有小明和大伯相依为命。小明的大伯有一天不幸离世,大伯一辈子没有结婚,只有小明一个亲人,那么小明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吗?

  按照现行的《继承法》,小明不在法定的代位继承范围里,不能继承大伯的遗产,遗产要被认定为无主财产。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中新增的侄、甥可代位继承规定,小明就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了。

  此次民法典继承编草案还新增了继承人宽恕制度。明确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比如说,王阿姨的儿子不孝,被王阿姨取消了继承权,后来王阿姨的儿子确实明白了自己的错误,并确有悔改表现,而王阿姨又愿意原谅儿子。

  那么王阿姨的儿子不丧失继承权。

 

  扩大遗产范围,以后你继承的可能是游戏装备

  此次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对继承遗产的范围做了改变,将《继承法》中遗产范围,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一一列举的方式删除,将遗产范围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立法上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都纳入其中。这也就是说,你以后继承到的,可能是游戏装备……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多份遗嘱以最后订立的为准

  一些老人会立几份遗嘱,但是哪份遗嘱最后会被法律认可呢?在原有的继承法中,是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优先原则。此次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中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比如张大爷老两口共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经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4个子女平均分。但是在张大爷生命的最后几年,老两口是跟小儿子一家度过的,小儿子一家对老两口的照顾也多过其他子女,于是张大爷夫妻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死后财产要给小儿子一半。

  但是在张大爷去世后,这份自书遗嘱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此次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则将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删除,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另外,此次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遗嘱形式。

  草案增加后的打印遗嘱中规定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中规定,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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