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继承……《民法典》替你想到了
作者:   来源: 环京津网  2020-08-20


  老年是每个人人生的必经阶段,奋斗一生,谁不希望老了以后有一个安宁的生活。《民法典》在养老、继承等方面完善了相关规定,例如,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

 

  问:膝下无子女,亲属又不在身边,年老后可以有什么方式获得较好的照顾?

  答: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民法典》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问:张某立下遗嘱,房子由儿子继承,但希望照顾他多年、无子女无房产的保姆继续居住,可以怎么做?

  答:可以以遗嘱的方式为保姆设立居住权并办理登记。《民法典》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70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问:王某去世后,有人在网上对其侮辱诽谤,家属能否维权?

  答:当然可以。《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问:李某意外离世,他生前曾说想在死后捐献器官、遗体,但未留下书面材料和遗嘱,这时他的家人能决定捐献吗?

  答:死者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民法典》第1006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链接交换请加微信:ZMYL123
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贤纳士 | 网站声明
中国养老网是全国养老服务业领先的资讯发布传播平台 创建中国养老智库
Copyright © 2014 中国养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35259号
网站设计著作权已注册 侵权必究
扫一扫,关注养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