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
作者:   来源: 河南法制报  2020-09-08


  案例

  张阿姨和王大爷因广场舞而结缘,二人想要携手走过后半生,可张阿姨的儿子不同意。张阿姨最终还是与王大爷结了婚,张阿姨的儿子因无法接受,便与张阿姨断了联系,就连张阿姨生病住院也不闻不问。张阿姨因生活艰难已无力支付治疗费用,但又联系不上儿子,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

 

  法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解读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因此,在我国,孝顺老人不仅是子女的道德义务,更是一项法律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基础上,赋予了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并将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利主体由“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改为“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降低了父母向子女主张支付赡养费的条件。但父母在主张子女支付赡养费时需要注意一个前提条件,即需要举证证明自身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在婚姻法第三十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离婚的规定,使子女尊重父母婚姻的表述更加完整。

  前述案例中,张阿姨的儿子无权干涉张阿姨与王大爷的婚姻自由。即便张阿姨再婚,儿子依然对其负有赡养义务,尤其是张阿姨目前因生病住院而生活困难的时期。对于儿子不闻不问且拒绝联系的情况,张阿姨可采用法律手段要求儿子给付赡养费。

 

  评说

  民法典在婚姻法第三十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一项,更加有针对性地强调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老年人离婚,丧偶或离异的老年人再婚,只要是出于双方自愿,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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