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5万元买养老床位一次没用能全额退吗?
作者:   来源: 广州日报  2021-08-10


  在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后,如果老人后悔了,想要解除合同,拿回已缴纳的钱款,法院会支持吗?

  一名六旬老伯花15万元购买了旅居养老床位,因家里突发变故急需用钱,要求养老服务公司退还15万元,但对方要求按照协议约定扣除20%金额作为违约金。双方闹上法院讨说法。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判决老伯需支付3万元违约金。

  “养老”是时下备受关注的话题,除了传统的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养老之外,旅居养老等新型养老服务形式不断涌现。然而,近年来旅居养老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时有发生。记者近日从广州白云法院获悉,该院2018年至2020年就受理了16件涉旅居养老纠纷,其中14件都是服务合同纠纷。

  2018年,步入花甲之年的陈老伯为了丰富老年生活,与某养老服务公司签订了《分时度假旅居养老床位使用协议》。协议约定,陈老伯一次性向该养老服务公司缴纳15万元,即可获得“养老服务卡”一张,凭借此卡陈老伯可在该养老服务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为期120个月(3600次)的休闲养老度假生活;若因陈老伯本身的特殊情况需要退卡,则该养老服务公司将收取卡上剩余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陈老伯并未使用过该卡。2019年底,因家人患病急需用钱,陈老伯与该养老服务公司协商,要求退回其卡上全部金额,而该养老服务公司则要求按照协议约定扣除其卡内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陈老伯按照该养老服务公司要求填写了退卡申请单后,该养老服务公司迟迟未向其退款。为此,陈老伯向白云法院起诉,表示当时同意扣除卡上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是被迫签写,协议中关于退卡需扣除20%违约金的条款为无效的格式条款,故要求该养老服务公司退还其养老服务卡全部金额15万元及利息,并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面对控诉,涉案养老服务公司表示同意在扣除20%违约金后退还陈老伯12万元,但不同意陈老伯的其他诉讼请求。

  白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该养老服务公司向陈老伯退还养老服务卡款项12万元及该养老公司未及时退还此款项所产生的利息,但驳回了陈老伯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陈老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小课堂:合同纠纷,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结合本案,陈老伯跟养老服务公司约定因陈老伯本身特殊情况需要退卡的,养老服务公司收取陈老伯卡内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该条款应视为合同双方对陈老伯单方解除合同事由的约定。该约定条款虽为养老服务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但文义清晰无歧义,未违反公平原则,且不存在免除养老服务公司退款责任、加重陈老伯责任或者排除陈老伯主要权利的情形,故不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至于陈老伯主张在退卡申请单上写明的同意扣除卡上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是被迫签写的,但并未举证证实其受到了养老服务公司胁迫。且该书面退卡申请单虽是养老服务公司印制提供,但姓名、身份证号、剩余金额、退卡原因、违约金比例、退卡金额等重要内容均为空白,由陈老伯本人自行填写。

  为此,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陈老伯应支付卡上剩余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此外,养老服务公司并未侵犯陈老伯人格权利或亲子、亲属关系,不符合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故陈老伯诉请养老服务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缺乏法律依据。

 

  法官提醒:合理选择养老服务,擦亮眼睛避免掉坑

  如何避免养老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对此,白云法院法官依据已经审理的多宗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梳理了主要存在的几大风险,并给出建议和提醒。

  1.采取一次性收费模式。养老机构提供旅居养老床位和养老旅游服务,老人需一次性支付高达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费用,并发放“实名制旅居养老床位服务卡”,实行计次消费。由此,养老机构直接控制大量公众资金,但资金链条情况难以被有效监管,一旦资金链断裂,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等风险。

  2.将未建成项目作为卖点。个别案件中,老人以购卡形式与养老机构签订入住其养老机构及参加异地养老活动的服务协议,所购“一卡通”在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时直接抵扣服务费用,但实际上养老机构承诺的养老度假基地尚未建成,存在欺诈的嫌疑。

  3.约定较高比例的违约金。双方约定如因老人个人特殊情况需退卡,养老机构将收取剩余金额的20%或者购卡款的20%作为违约金。老人在签约后,后悔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时,将面临较高比例的违约金赔偿问题。

  4.存在人身损害风险。养老机构对其从业人员培训不足,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入住老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老人或在入住后因养老公司护工照顾不周而发生跌倒,或在参加养老体验之旅期间发生其他人身损害情形。

  5.推销高回报投资性质的养老服务。部分不法分子打着投资养老服务的幌子,利用高回报、高补贴噱头,向老人收取会员费等,最后卷款“跑路”,造成老年人财产损失。

   

链接交换请加微信:ZMYL123
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贤纳士 | 网站声明
中国养老网是全国养老服务业领先的资讯发布传播平台 创建中国养老智库
Copyright © 2014 中国养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35259号
网站设计著作权已注册 侵权必究
扫一扫,关注养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