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成热点,北京仅7家公证处可确定办理
作者:   来源: 新京报  2019-08-14


  全国老龄办今年2月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将达到17.17%。这其中,失能失智、孤老残障等无法自理的老年人占有一定比例。

  独居老人,一旦出了什么事,送到医院要做手术,没有监护人签字,是很麻烦的事情。还有的老年人想住养老院,也需要预设监护人签字。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与近亲属、其他个人或组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这就是“意定监护”。近日,记者采访发现,孤寡老人、失独家长、婚姻危机夫妻等人群对“意定监护”有迫切需要。

  近日,“意定监护”这一监护关系再次成为热点话题。

  “意定监护”并非新事物。自2017101日《民法总则》实施以来,各地已陆续出现不少意定监护案例。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与近亲属、其他个人或组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

  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表示,此类公证可使委托人的住院医疗和大病监护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焦点1办理意定监护的主要是哪些人群?“老年人来办意定监护的情况最多”

  “老年人来办意定监护的情况是最多的,在我们公证处大概占80%以上。”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是国内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经验最为丰富的公证员之一。“独居的老人,一旦出了什么事,送到医院要做手术,没有监护人签字,是很麻烦的事情。还有的老年人,他想住养老院,也需要预设监护人签字。”李辰阳说。

  全国老龄办今年2月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

  也有老人与子女关系处理不善,专门办理意定监护的案例。2017年,李辰阳经手的一件案子,是全国第一个意定监护生效案例。

  “这位老人当时85岁,去医院查出自己患上了‘阿尔茨海默症’,就趁着自己还清醒时做了意定监护公证,把她的护理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监管、权益诉讼甚至死亡丧葬等,都交给她孙女,也就是老人大儿子的女儿负责。”李辰阳说。

  半年以后,这份公证就派上了用场。“老人的小儿子(想争遗产)跑来捣乱,造谣说他妈妈天天被绑在养老院。但老人的监护委任公证在前,在法律上,意定监护受托人的监护权行使优于法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的需求并不局限于老年群体。李辰阳经手的案子中,也有正值青壮年的委托人。“有夫妻为了孩子勉强维持法律上的婚姻,但彼此互不信任,所以想要公证不用对方作为监护人;还有带着孩子离异的,希望指定父母一方作为监护人。”

  李辰阳告诉记者,自己印象比较深刻的是一对坚持“丁克”的夫妻,带着一位男士到普陀公证处进行意定监护公证。这位男士和夫妻两人是好朋友,但一直没有伴侣。“这个妻子跟我说,曾经有几次这位男士在医院需要做手术,自己都要和他假装成夫妻,才能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即使是假装成夫妻,也要跟医院解释上一段时间。李辰阳表示,最后这位男士指定夫妻俩共同为自己的未来监护人。

 

  焦点2意定监护享有婚姻的同等权利吗?部分重合,不享受财产和社会福利等权利

  “意定监护所赋予监护人的权利,与登记婚姻之后所获得的权利是有部分重合的。”李辰阳说。此前,曾有人认为意定监护是没有结婚证的“婚姻”。早在2015年底,李辰阳就接触过类似案例。由于当时《民法总则》尚未加入意定监护的相关条例,李辰阳所依据的还是2013年修订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这是我最早接触的意定监护的案例。”李辰阳坦言。“委托人本是北京人,当时他正在上海住院,身边有个还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女朋友。”最初委托人自觉大限将至,想将自己在北京的房子留给女朋友。但不久后听说医院找到了肝源,自己有活下去的希望,便请李辰阳为自己做意定监护公证。

  回想起这起做意定监护公证,李辰阳还清晰地记得当时的细节,“委托人上午给我打电话要做公证,下午就要做手术,当时也没有现成的模本,我赶紧把所有文件都准备好。下午两点之前就给他办好了公证手续,然后他就去做手术了。”然而手术并不顺利,由于委托人自身原因,新的肝脏并未能成功移植。“当时医院需要家属签医疗处置方案的同意书,她女朋友当场就帮他签了。”李辰阳说。

  不久之后,委托人病故,其身后一系列事宜也都由其女友办理。“但财产继承方面的事情不是很顺利。”李辰阳告诉记者,这也是意定监护和登记婚姻权利不重合的地方。配偶有法定继承权,而监护人没有。如果要想在自己去世后把财产留给监护人,那还要办理在世遗嘱等公证。

  此外,登记婚姻之后夫妻双方可享受的社会福利等权利,意定监护也无法实现。

 

  焦点3哪些人可担任意定监护的监护人?有血缘关系或感情基础的监护人最理想

  办理意定监护的过程中,监护人的确定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具有血缘关系以及感情基础的监护人是最理想的状态,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却很难实现。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赵郁曾遇到一位着急办理意定监护的委托人。“她是北京本地人,没有婚史,也没有子女,家中亲戚也不多,有一个跟她关系比较好的舅舅也过世了。”赵郁告诉记者,这位委托人想办理公证的意愿非常强烈,“她曾经在一次住院的过程中,给自己签过一次手术同意书,没有经历过的人没法想象那是什么感受,所以她才急着想要找一位监护人。后来几经辗转,这位女士才找到一位合适的监护人。”

  李辰阳告诉记者,自己经手的案例中,大部分孤寡老人公证的监护人都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

  “曾经有一位老大爷,带着一位比较年轻的女士来做意定监护公证。我们当时还挺担心老大爷会不会被人骗了。后来才知道,这位女士几年前在路上偶遇老大爷高血压发作,主动将其送到医院,之后几年里,每个月都回来探望老人家。双方也是互相信任,才到我们这里做公证的。”李辰阳告诉记者,这位女士是外地来上海做生意的。李辰阳感慨,两个从前完全没有任何关系的人建立监护关系,靠的也是机缘巧合。

 

  追访:单方面声明可解除意定监护关系

  当上了监护人也并不意味着监护关系牢不可破。“有些老人对监护人这个概念不是很理解,把监护人当佣人使唤,这时监护人就有权解除监护关系。”李辰阳表示,监护人的职责是替被监护人行使法律上的决定权和选择权,比如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或者帮被监护人选择入住哪家养老院等。

  “也有的是监护关系的双方都互相理解,但旁人会说三道四,说监护人照顾得不好,贪图遗产等等。”李辰阳介绍,目前,解除监护关系的手续比较简单,单方面声明便可达到解除关系。“这也是对监护双方的一个保护吧。”李辰阳说。

  当前意定监护大多缺少监督环节

  多位公证员都表示,当前意定监护大多缺少监督环节。李辰阳告诉记者,其经受的诸多案例中,许多委托人出于对监护人的信任表示不需要监督。“没有监督的案例,大概占到90%。”李辰阳说。由于前来办理意定监护的委托人多是老年人等群体,公证员在办理意定监护时会提醒再找一个人作为监督的角色。

  “一旦建立了监护关系,某些时候监护人就掌握了被监护人的‘生杀大权’,所以监督机制也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一个必要环节。”李辰阳表示,监督人最好是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比如专业从事社会监护的组织。目前没有监督人的案例中,实践上是由公证处承担公共监督职能。

  李辰阳认为,目前我国对于意定监护的法律规定不够详细。上海新虹桥公证处公证员冯爱芳表示,如果未来有细则出台,对于意定监护的推广也会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冯爱芳建议,各地可以配套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适应当前的需求。

  意定监护需求强烈,对公证员要求高

  据介绍,上海目前是全国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最多的城市,但并非所有公证处都可以办理意定监护。冯爱芳表示,目前上海市有22家公证处,确定能做意定监护的公证处也不过4家。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北京。赵郁表示,目前,北京全市公证处共有26家,确定能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的有7家。

  “意定监护的办理对于公证员有比较高的要求,同时也需要团队的配合。”赵郁告诉记者,自己是今年才开始真正了解意定监护。20193月,她去上海参加了一个意定监护的研修班,经过系统学习后,开始在日常下社区的宣讲中宣传起意定监护。

  “那次宣讲反响特别好,我一直被大家围着问各种问题,也让我第一次意识到大家对意定监护的需求有多么强烈。”赵郁告诉记者,目前,她已经办理过五六件意定监护的公证,手上现在还有正在办理中的案子。

 

  前瞻:中国第一家社会监护组织正在审批

  除个人外,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担任监护人,一些社会组织已开始提供相应的监护业务。

  今年79岁的陈先生就与一家社会组织建立了监护关系。陈先生家住上海,有一个患精神疾病的77岁的弟弟。由于自己年龄越来越大,体力日渐不支,弟弟未来无人监护成了陈先生的一块心病。今年7月,在李辰阳帮助下,陈先生与上海一家社会组织签订了委托监护公证协议并办理了公证。

  陈先生告诉记者,弟弟一直住在医院,平时的生活起居有医护人员照料,一旦需要监护人签字,这家社会组织就可以行使监护人的权利。委托公证协议将在陈先生失能之后生效。目前,该组织会定期前往医院探视陈先生的弟弟,与其建立信任。陈先生表示,有了这份公证,也了却了自己一个心愿。

  与陈先生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上海某社会组织,是一家社会监护组织。该社会组织负责人黄莹告诉记者,该组织提供的监护都是有偿服务。目前,他们已经签订了2件意定监护协议,监护服务对象都是老年人。

  黄莹介绍,中国已有5例以社会组织为监护人的意定监护公证,但尚没有专门针对成年人的社会监护组织。其所在社会组织正在筹备成立国内第一家专为成年人提供监护业务的社会监护组织,正在等待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声音:意定监护纳入《民法总则》意义重大

  201710月《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意定监护仅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所体现。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喆表示,“意定监护”纳入《民法总则》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朱晓喆表示,《民法总则》生效前,尚未步入老年阶段的成年人若想与法定监护之人外的人建立监护关系,依据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需要的公证手续也比较繁琐。这种监护关系在当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没有实践案例。

  目前,对意定监护公证有迫切需要的群体主要为孤寡老人、独居老人、被子女不善待老人;心智障碍子女家长、失独家长;特殊病患家属、婚姻危机的夫妻等。朱晓喆表示,一些资产代持人、投资创业者也会有类似需求。

  “对自己的未来有风险预估的人,都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削弱风险的影响。”

  朱晓喆介绍,意定监护所享受的权利与义务与法定监护几乎相同。“但监护权主要还是保障被监护人生前的权益,如果被监护人希望在死后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监护人,还需要再做遗嘱公证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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