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当天,在南京工作的省级机关干部朱丰收,在淮安岳父家吃罢午饭后,下午就携妻带子赶到邳州农村探望年过古稀的父母,一起吃晚饭。“帮老母亲烧地锅炒菜做饭,向父亲敬几杯酒,和二老聊聊家常”他说,中秋就像春节过年一样重要,特别是老人能看到孙子,能不高兴吗?作为子女,也会感到很亲切、幸福。
刚过去的中秋,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入法两个多月后的首个团圆节。连日来,“中秋,你回家看父母吗?”成为各地媒体和网友、市民争相议论的话题。最新调查显示,80%在异乡子女不回家过中秋。节日期间,记者展开随机采访也发现,像朱丰收一样,在异地工作的子女选择中秋节回家过节的并不算多。
2012年12月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前所未有地规定了精神赡养义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应该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既强调了伦理道德的正义性,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依据,体现了法的善意。但是,要真正实现法律的初衷,尚需着力解决好三个问题。
其一,假期保障问题,《保障法》虽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的规定,但是,对于无数的外出打工者来说,双休日这样最基本的休息时间都很难得到保障,更别说什么回家探亲的时间了。并且,中秋国庆双节都加班的现象也并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
其二,对于独生子女来说,421型的家庭结构意味着一对夫妻将肩负起四个老年人的探视的义务,然而,在如此高压力高竞争的社会环境下,要求独生子女常常回家看看,很可能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
其三,其入法后带来的判决执行难的问题。即使子女服从判决地去探视父母了,那么,有可能因为父母把他们诉诸法院,而跟父母斗气,反而会恶化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增加父母与子女双方的精神负担。
在我看来,对于“常回家看看”的法律条文,总体上要靠子女自觉来执行,而且,这种道德义务上、亲情上的事情,法律也不宜干涉过深。但是,为了让这一条文更具有现实意义,不妨也增加一些强制规定。比如说,老人久盼子女“常回家看看”而不得提出要求的,街道、居委会、村委会有义务督促子女“常回家看看”。
并且,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不同。“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初衷是好的,但笔者建议立法更应该与社会风俗相结合。
政府有关部门可尝试将每年的重阳节定为孝亲节,全国放假一天以示引导,或许效果要比单纯的入法要来得好。在敬老节这一天,人们纷纷向老人伸出温暖的手:有的陪年迈的父母晒晒太阳、聊聊天;有的走上街头,带流浪乞讨的老人洗洗澡、吃个饭;有的来到养老院,为老人们准备可口的饭菜和水果。
当老人不开心时,我们可以给他们说几个笑话,讲几个幽默轻松的故事;当老人感觉孤单时,我们可以为他们唱歌跳舞,热闹一番;当老人生病时,我们可以一直陪在他们身边,悉心地照顾他们。
期待敬老节能早日建立。这样,所有为养育儿女、为建设国家辛苦了一辈子的老人们才能更加幸福地安度晚年。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