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评估的通知》要求,宁夏老龄办高度重视,及时成立评估领导小组,制定下发评估实施方案,抽调业务骨干力量,对我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中期检查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划实施的进展与成效
“十二五”以来,我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第三次全国、全区老龄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面实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推动了老龄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总体来看,“十二五”规划对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的预测和规律的把握是科学的,制定的任务目标是切合宁夏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工作措施切实可行,推进手段坚强有力,规划实施卓有成效,任务目标大部分可如期完成,部分项目超规划预期。
(一)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1、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一是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下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参保覆盖全区22个县(市、区),比国家规定时间提前10年、比自治区原计划时间提前两年实现了新农保全覆盖。制发了《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采取补建养老关系和补缴养老保险费等措施,将城镇各类未参保群体全部纳入参保范围。截至2012年底,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30万人,其中:参保离退休人员39.8万人,支付养老金86.2亿元,实际支付率达100%;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率达100%。
二是离退休人员各项待遇逐步提高。连续9年调整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后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了1785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高龄津贴标准,年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由60元提高到80元;年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由80元提高到11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由100元提高到140元;调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标准,由9786元调整到11143.5元。
三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稳步提高。2011年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以来,目前城乡居民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达到了85元。截至目前,全区参保城乡居民达到180万人,参保率84%,其中有35.5万城乡老年居民享受了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100%;联合下发《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参加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乡村医生,比照离职村干部养老金补贴办法,在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同时,按其从事乡村医生的累计年限(统一计算到年满60周岁,)给予养老金补贴;制定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优抚、五保供养、低保、高龄补贴接续办法,确保此类人员参保后待遇水平不降低。
四是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将城镇各类未参保群体全部纳入养老参保范围,全区累计办理登记参保22.8万人,妥善解决了全区2.4万名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集体企业、困难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医疗保险等历史遗留问题。
2.健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是制定完善了统筹城乡医疗保险制度。下发了《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采取“一制多档”模式,逐步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六统一”。截止2012年底,全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457.15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06.81万人,退休人员26.36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88.5万人,老年人参保率90%以上。
二是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和待遇标准不断提高。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2013年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的通知》,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300元。将一、二、三档缴费标准分别确定为50元、200元和400元。提高并统一全区医保住院起付和支付标准,一、二、三档住院报销分别提高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6万元、11万元和15万元。
三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将普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从260元提高到300元。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县级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2013年的55%、65%和35%。
四是稳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全区基本医疗保险55个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的通知》,在加强基金预算和总额控制的基础上,在全区推行住院总额预付包干制;在银川、吴忠、盐池等市县分别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结合门诊统筹的开展,对门诊医疗费及一般诊疗费打包包干预付;积极完善盐池、海原两县支付制度试点工作。推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实现了县(区)全覆盖。
五是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度。下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夏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的通知》。认真贯彻落实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部署,将2.42万名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了统筹管理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意见》,健全完善了低保标准、临时物价补贴与物价指数相协调的动态联动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人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截止2012年年底,全区纳入城乡低保的老年人共计154138人,其中农村128619人,占农村低保人数的36.48%;城市25519人,占城市低保的人数的14.4%。连续5年为城市低保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为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发放春节饺子费和冬季取暖补贴等。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临时性生活救助。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制定下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全区五保供养机构61所、床位5693张;五保供养对象13792人,集中供养率32%,年均集中供养标准4000元,分散供养标准2400元。
4.逐步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
2009年5月,在全国第一家以省为单位建立了高龄老人津贴制度,2011年又扩大了范围,享受高龄津贴的8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范围不变,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扩大到城市家庭中80岁以上无基本养老金收入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也不断提高,且由原来的山、川城市农村有别调整为同一标准。目前,80-89周岁城市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5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300元;80-89周岁农村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50元;100周岁以上城乡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
(二)加强老年医疗卫生保健体系建设
1.加快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建设。目前,我区医疗机构1705所,其中设有老年病科和康复医学的医院394家,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94所,护理院5所。
2.积极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实施了农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行动,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达80%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90%以上。
(三)健全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1.加大社会养老服务法规政策创制力度。先后制发了《宁夏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宁夏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服务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和《宁夏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考评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格准入制度(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单位质量评估制度(试行)》,为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奠定了基础。颁布了《宁夏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服务规范》等标准。积极开展创建星级敬老院评比活动,评选五星级敬老院11个、四星级敬老院16个、三星级敬老院17个。
2.加快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完成了宁夏老年人福利服务中心项目建设,两个地级市关爱护理楼和五个县级综合福利服务中心即将竣工;新建陶乐幸福院护理楼项目,新建改扩建中心敬老院项目14个,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提高到37%。截止2012年,全区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93所,设置床位1.12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15张。其中农村敬老院61所,床位5693张;县(市、区)综合福利服务中心11所,床位700张;其它社会福利机构9所,床位2228张;民办公助养老服务机构12所,床位2640张。在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中注重医养结合,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取得突破。目前,5家托护中心设置床位420张,填补了宁夏没有专业养老护理院的空白。
3.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社区医疗服务站、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辖区养老机构、老年活动中心(站)等多种资源,依托城乡社区建成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445个,其中城镇社区居家服务站353个,覆盖率达到了79.5%;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含农村幸福院)200个,覆盖率近10%。建设区域性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9个,床位380张;采取政府资助的形式,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设立日间照料室389个、照料床位1167张。建成了集为老服务热线、紧急救援系统、数字网络系统和“一键式”紧急呼叫服务为一体的宁夏智能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惠农区、金凤区等5个县级智能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通了96890便民服务热线和8008100277心理咨询热线,惠及老年人10万余人。
(四)建立健全精神赡养体系
1.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搭建精神关爱平台。将老年活动中心建设纳入政府10项民生计划为民办30件实事之一,采取“财政补助一点、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一点、地方政府配套一点”的办法,在全区规划建设了16所县(市、区)老年活动中心、30所城镇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搭建了“老有所乐”的平台。
2.大力发展老年教育,拓展精神关爱空间。继续加大对老年教育的资金投入,因地制宜地办好老年学校。目前,全区共有老年大学25所,在校学员8000余人。重视对老年农民的培训,把老年教育与老年人脱贫致富、维护权益、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3.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自治区人大对我区贯彻落实《老年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情况进行了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各地各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老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老年人的维权意识。目前,全区各市、县(区)对百岁老人每月发放350元—700元的高龄津贴和长寿保健费,一些条件好的村为老年人每月发放50—60元不等的补贴。城市公交车、体育场馆对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旅游景点、城市公厕全部对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法律援助、老年法律服务、老年司法救助等得以广泛实施。各市、县(区)普遍成立了由司法、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涉老职能部门组成的老年维权服务中心,共接待老年人来访3万余人次、来信1800余件,电话咨询1万余人次,调解涉老纠纷4000余起,防止了“涉老”矛盾的激化,维护了社会稳定。
(五)构建社会助老环境体系
1、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快推进方便老年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对居住小区、园林绿地、既有道路、建筑物,特别是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已建设施的无障碍改造。积极营造全社会关爱老年人的无障碍建设氛围,继续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工作。
2.营造尊重老年人的社会环境。深入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9.36万人次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兑现扶助资金11445.8万元。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实施了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和生态移民安置工程,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11.1万套,改造棚户区住房1.4万户,改造危窑危房14.7万户,城乡居民和老年人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六)老龄工作体系建设
1.老龄专项规划颁布情况: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老龄事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5月29日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规划》总结了“十一五”期间我区老龄事业发展取得的成效,分析了“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面临的形势,明确了“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提出了推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各市、县(区)也相继制发了符合本地实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2.县级以上老龄机构设置情况。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正处级全额预算、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目前共有编制16人。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各市、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加强了老龄工作机构建设,成立了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3—6人配备了工作人员,为全额拨款、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每位老年人2元的标准安排老龄事业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基本上做到了编制、人员、经费、职责、办公场所“五落实”。
3.乡镇(街道)老龄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全区192个乡镇、41个街道办事处全部建立了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人协会,配备兼职工作人员的比例达到了90%以上;2404个社区(村)建立了老年人协会,占全区社区(村)的88%,协会会长由村两委干部担任的占72%,老年人担任的占28%,基本形成了以老龄机构为主体,老年群众组织为基础的自治区、市、县(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五级老龄工作体系,做到了老龄工作有人抓,老年人的事有人管,为老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和经费保障。
三、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从“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来看,由于发展基础薄弱,财政自给能力不足,加快发展的压力还很大,我区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还很艰巨。主要表现在:
(一)影响发展因素依然存在
按照国家新的扶贫标准,我区还有近百万贫困人口,占全区农村人口的25%,其中八成以上集中在中南部9个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解决百万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是当前中南部9县区面临的首要任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导致人们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认识不到位,从而导致老龄事业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
(二)发展基础依然薄弱
宁夏属西部不发达省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经费投入不足是制约我区老龄事业发展的首要问题。加之中南部六盘山为集中连片贫困区,是全国扶贫开发的重点地区,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全区老龄事业发展水平、设施服务水平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三)财政自给能力不足
宁夏属全国少数民族经济欠发达省区,困难群众多、财政资金少是现阶段宁夏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老龄事业经费投入的主渠道仍然以财政预算拨款为主,老龄事业费与地方经济同步增长的长效机制虽已建立,但受到财政预算“零增长”政策的制约,这一机制并没有落实到位。特别是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工作任务还很重,资金缺口大,除自治区财政预算外,需要国家从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四)政策落实还不到位
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方面,国家有关部委和自治区虽然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提出了项目开发、土地、建设、规划设计等部门的强制责任,但在实施过程中落实难度大。加之中南部地区基础设施落后、公共服务欠缺,增加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难度。同时,由于基层老龄工作力量薄弱,在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方面水平还不够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政惠民政策的落实。
四、全面落实规划的对策和建议
“十二五”后半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的重要时期,也是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我们将从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变压力为动力,化挑战为机遇,以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安享晚年幸福生活为己任,着力破解制约老龄事业发展的矛盾和难题,努力实现“十二五”规划任务目标,重点抓好以下方面:
(一)充分认识困难,积极超前谋划
受政策和公共支撑环境、前期工作程序等因素的影响,宁夏在“十二五”前期老龄事业尤其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较为滞后。我们将充分认识当前规划实施的制约因素,在“十二五”后期,充分发挥老龄工作部门“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作用,积极超前谋划,加强组织协调,推进规划实施。
(二)深入调查研究,提供决策依据
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当前问题,侧重中期挑战,关注长远矛盾,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区老龄事业发展的现状,系统分析人口老龄化与人口发展、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关系,与城镇化、信息化的关系,研究探讨人口老龄化与社会保障、就业、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分析各项涉老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和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战略打好基础。
(三)完善保障机制,推动整体发展
从解决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入手,完善“政府主导”的财政保障机制,将政府的主导体现在规划布局、土地供应、建设标准、配套设施等各个方面,健全完善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强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研究,出台优惠激励政策,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老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