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长黄兴国10日上午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常务副市长崔津渡,副市长任学锋、尹海林、曹小红、宗国英、何树山、孙文魁出席。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天津市于1988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2年底,全市户籍人口中60岁及以上的老人达187.73万人,占总人口的18.9%。预计到2015年,老年人口将逾200万人。日益庞大的老年群体,对养老、医疗、社会服务等方面产生了巨大需求,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推动、促进、规范,逐步解决涉及百姓切实利益的养老问题。《条例(草案)》是全国第一个省市级有关养老服务的地方立法,在政府“保基本、兜底线”的基础上,注重发挥市场活力,主要从总则、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其他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会议指出,养老事业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大力发展养老事业,是保障和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美丽天津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要积极探索创新多种养老形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综合运用市场化手段,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和看护等家政服务。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兴建托老所、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等养老机构,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养老需求。要积极支持发展为老服务志愿者组织,探索建立志愿者劳动时间储蓄、积分制度和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倡导互助养老,努力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敬老养老的良好风尚。
(来源:天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