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全市90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菏泽市政府办公室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90至99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一是明确政策界限。根据《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菏发〔2011〕13号)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分工的通知》(菏政办字〔2013〕51号)要求,我市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享受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的高龄津贴。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将高龄津贴发放年龄降低到80周岁。二是实现全市全覆盖。目前,全市大多数县区90至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能够及时足额发放,菏泽开发区已将高龄津贴发放年龄降低到80周岁。部分县区没有落实津贴发放工作县区,要在10月底前做好资金筹措等相关工作,确保全员全额发放。三是加强督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迅速行动,克服困难、研究对策,提出具体落实意见,特别是目前没有将发放工作落实到位的县区要将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11月底前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导检查,通报督查结果。
(来源:菏泽市老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