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若干意见》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精神,和民政综合改革试验区相关要求,结合温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开渠道,鼓励举办多层次养老机构
    (一)多渠道引入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机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引导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推动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养老机构。积极吸引港澳台地区的资本及国际知名品牌养老实体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举办养老机构,尤其要大力引入台湾地区的资本和优质养老资源发展养老事业。引导宗教界和慈善公益组织参与、兴办面向社会老人的养老机构。引入保险资金发展养老设施建设。
    (二)鼓励重点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重点发展养医结合,以收养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鼓励有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设置卫生室、护理站,或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养老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医保定点资格,符合条件的纳入当地医保定点范围。
    (三)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提高社区养老服务的可及性。
 
    二、深化改革,创新管理方式
    (一)实行分类登记。民办养老机构,可以按照举办目的,区分营利和非营利性质,营利性养老机构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事业单位登记。
    (二)实行分类管理。民办养老机构管理实行年检(以下称年检制)、备案(以下称备案制)两种制度。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的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实行年检制管理;根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对符合社区养老机构条件设立并取得《社区养老服务证书》的养老机构,实行属地管理,采用备案制,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养老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管理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
 
    三、加大力度,完善扶持政策
    (一)土地与规划政策。各县(市、区)要按照“1650”城镇体系框架和村级组织“转并联”后农村新社区建设的发展要求,将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确保养老机构用地需求。市本级及三区、功能区200张以上床位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指标在市政府统筹指标中安排。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作为与幼儿园、中小学等社会配套设施同等重要的内容,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民政部门参与项目联审、验收。
    民办养老机构原则上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按原土地价值并对地面建筑物评估后折价收回。
    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各类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使之用于养老服务。社会力量向三产转移,兴办养老机构的用地和房产,按市政府“退二进三”规定变更使用功能,也可按“三不变”(用地性质不变、建筑主体结构不变、权属关系不变)规定,分别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前提下,允许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投入建设农村养老机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二)税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依法享有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缴纳的其他税收地方所得(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如取得的育养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养老条件的,其后5年缴纳的上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减半补助。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育养服务收入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先征缴再由财政补助地方所得部分,该项优惠政策每家养老机构享受5年。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
    对新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免收市政基础设施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减半收取。民办养老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网络,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
    (三)财政奖补政策。自2013年起,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暂定三年),作为奖补资金,重点扶持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主要用于重点项目一次性奖励;新增护理型床位补助;收住本市户籍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运营资助;从业人员培训奖励;贷款贴息补助等。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设立相应奖补资金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
    各级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不断加大对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的扶持力度。
    (四)投资权益政策。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明确出资财产属于出资人所有;在扣除举办成本、预留单位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经养老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满五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出资人产(股)权份额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可以转让、继承、赠与。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养老发展专项基金,并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获取利润。
    (五)金融信贷政策。整合福利彩票公益金等专项资金,发起、组建政府平台建设引导基金专项子引导基金,发挥杠杆作用,引导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养老设施建设项目。
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以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适合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全面推行政策性保险补贴制度,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研究,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开设商业护理保险,探索建立失能老人长期照护保障机制。
    (六)收费价格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民办养老机构自主定价,报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四、以人为本,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一)加快人才培育。将民办养老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的业务培训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在培训经费、参加人次等方面给予保障。利用再就业援助和公益性岗位,吸引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加入到护工队伍。制定从业人员职业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实行民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职业能力建设,组织养老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与培训补贴,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
    (二)引导人才合理流动。畅通流动渠道,保障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的养老机构之间有序流转。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在不同养老机构任职工龄予以连续计算。公办养老机构正式在编在岗的从业人员经组织批准,应聘到民办养老机构工作后,应签订劳动合同,人事关系及个人档案转入当地的人才服务中心,合同期满,在编制许可、岗位空缺情况下,经民政、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后可重新聘用为公办养老机构正式在编人员。由主管部门选派到民办养老机构工作期间的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待遇等保持不变,并作为对口支援经历。
    (三)引入人才支撑机制。鼓励专业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规范开展多点执业,为民办养老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将养老机构纳入护理类专业实习基地范围,鼓励大专院校学生到民办养老机构见习,给予见习补贴。在民办养老机构中引入社会工作人才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在养老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
    (四)提高护理员待遇。实施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制度,对民办养老机构中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从业人员,按照技师、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150元、100元、50元的补贴;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养老护理资格技师、高级、中级、初级等级证书,在民办养老机构从业一年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从业人员,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4000、3000元、2000元、1000元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
    建立民办养老机构护理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人力社保、民政部门在每年6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当地民办养老机构护理员的工资标准指导线。
 
    五、强化保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全市上下切实形成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格局。民政、发改、财政、地税、住建、卫生、人力社保、公安、国土资源、规划、金融、国资、工商等部门要形成合力,紧密结合社会养老工作实际和民政综合改革的任务,加强制度设计和政策创新,切实解决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健全标准化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民办养老机构建筑设施、卫生条件、服务水平、管理水平等质量检查标准,建立资质评估认证体系和准入、退出机制。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为老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多方服务资源,掌握养老服务的基本底数和发展动态,发挥行业服务监管作用,为政府采集行业信息、公众接受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信息支持,建立覆盖城乡的智能化养老服务网络。
    (四)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建立社会组织承接养老服务的运行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扶持福利服务、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
    本意见中涉及的资金除已在文件中明确外,其余补助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享受本意见中各项优惠政策的民办养老机构须按规定取得相应证书。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3日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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