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应对老龄化社会趋势,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3年起,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暂定三年)作为温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用于民办养老机构各项财政扶持项目支出。
第三条 市本级财政与各区(功能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市本级财政对县级民办养老机构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补助资金总额的20%。各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规模,设立相应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 促进发展原则。补助资金要引导、扶持和促进各民办养老机构加快发展。
第五条 突出重点原则。补助资金使用要根据我市养老机构发展规划的现实目标,重点用于大型、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项目补助。
第六条 项目管理原则。补助资金按具体实施项目给予补助。
第七条 公开公平原则。补助资金的申请与评审实行自愿申请、公开评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奖补资金包括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经费、投资奖励、从业人员培训奖励、贷款贴息补助资金。
第三章 运营资助项目
第九条 人补项目。依法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的老年人,经评估,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运营资助:
(一)特级、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二)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三)三级或其他一般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四)护理等级按照《温州市养老机构标准》有关护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民办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开立了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四)年度检查合格;
(五)入住老人有以下档案资料:入住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六)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
(七)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要求、条件。
第十一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分别在1月15日前向收住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资助。
第十二条 提出申请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民非或工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温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入住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由政府兴办,非政府组织或个人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运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所有有效协议的复印件。其他产权与运营权分离的情况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床补项目。对依法登记或备案,用房自建、租用场地新增护理型床位,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护理型床位资助:
(一)民办养老机构自建新增护理型床位,护理型床位占总床位60%以上,总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含50张),200张以内,按核定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护理型床位3000元补助;200张以上(含200张),按核定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护理型床位5000元补助;
(二)民办养老机构租用新增护理型床位,护理型床位占总床位60%以上,总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含50张),200张以内(租期3年以上),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护理型床位800元补助;200张以上(含200张),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护理型床位1000元补助,连续补3年;
(三)许可备案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达到20张以上(含20张),自建新增床位,按核定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补助;租用用房(租期3年以上)给予每张床位每年500元补助,连续补3年。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资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二)床位面积、设施设备、活动场所等符合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服务设施分类及标准以及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等规定;
(三)书面承诺接受资助期间不得改变机构的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事业无关的业务。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新增加床位资助,应当在每年6月份前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社区养老服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属用房自建、改扩建床位补助的,须提供当地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同意立项的批复和规划、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其他能证明新增床位已投入使用的相关材料;
(三)属租用场地床位补助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温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审核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审核表》一式三份;
(五)《温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审批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四章 投资奖励项目
第十六条 投资额在5000万、1亿以上的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100万投资奖励。
第十七条 新建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有相应的立项许可、验收报告、审查意见书、许可证和投资额等证明文件;
(二)床位面积、设施设备、活动场所等必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建设要求等规定。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申请投资项目资助,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当地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同意立项的批复和规划、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温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投资项目奖励审核表》(样表见附件6)一式三份。
第五章 从业人员培训奖励项目
第十九条 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从业人员,按照技师、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150元、100元、50元的补贴;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养老护理资格技师、高级、中级、初级等级证书,在民办养老机构从业一年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从业人员,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4000、3000元、2000元、1000元补贴。
第二十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从业人员,由所在养老机构在1月15日前向县(市、区)民政局提出奖励经费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从业人员相应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从业人员与民办养老机构劳动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温州市民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奖励经费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六章 贷款贴息补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 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该项目当年银行贷款总额逐年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期为3年,且补助总额不超过以项目总投资额50%为基数并按银行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3年贷款利息总和。非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的上述基本建设项目贴息补助以项目总投资额30%为基数。
第二十二条 申请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分别在1月15日、7月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养老机构筹设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当地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同意立项的批复和规划、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银行贷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以及审贷法律文件,银行贷款实际发生利息的计算单;
(四)《温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贷款贴息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二十三条 《办法》所列各项补助,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养老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资助范围、对象及要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实地勘查。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民政局;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机构提交的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地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要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支出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要坚持公开、公平、透明原则,通过张榜公布、新闻媒体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原则,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民办养老机构资金预算安排,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要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跟踪检查养老机构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3日
(来源:温州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