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设立专项资金。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及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
二是实施税费减免。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收企业所得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划拨供地的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同时,对确有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是加强用地保障。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项目建设用地,采用政府划拨方式提供;行政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四是实行医疗服务优惠。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站点,免收各项税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费为管辖区内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检查。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