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提高城市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水平,菏泽市政府确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调整菏泽市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其中,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50元,人均月补差由每人每月190元提高到210元。
城乡医疗救助大病患者,经新农合和大病保险补偿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住院费用,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救助比例由50%提高到55%;重特大疾病经新农合和大病保险补偿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提高到15000元。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300元提高到3800元,五保供养机构运转经费每人每年12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300元提高到2800元。
(来源:菏泽市老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