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上海新增老年人口中将有八成是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传统家庭照料功能弱化,机构养老引发更多期待。即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草案)》(简称“草案”)拟通过地方立法促进和规范上海养老机构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创办养老机构。昨天,市人大常委会举办了法规解读会。
针对3%机构养老服务立法
上海市民政局局长施小琳介绍,“十二五”期间上海继续坚持“9073”养老服务格局,即90%的老人由家庭自我照顾,为7%在家居住的老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3%高龄、失能等老人提供机构养老服务。本次立法针对的是3%的机构养老服务,草案对养老机构的定义是“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生活照料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设立养老机构的基本条件,民政部制定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细化补充了“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条件,相应地,上海也准备将养老机构的床位门槛从“50张以上”降低到“10张以上”,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
“草案”从税费优惠、医疗资源支持、建设和运营补贴等方面规定了对养老机构的扶持政策,与1998年颁布实施的《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仅面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不同,“草案”规定的扶持优惠措施,除在建设用地、建设补助与运营补贴等方面向非营利性机构倾斜外,总体带有普惠性,对不同类型养老机构“一视同仁”。
税收方面,养老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包括: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等。养老机构使用水电气等经营性收费的优惠也被列入了“草案”。
“医养融合”要从书面进入现实
如果社区医疗机构能够为养老机构提供医疗资源支持,那么,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和医疗需求有望同时满足。国务院提出的“医养融合发展”政策正是为了推动这样的合作。这份“草案”对“医养融合”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草案提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上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老年人参加的城乡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内部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纳入相关城乡医疗保险的定点结算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1998年的《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所在地的一级医疗机构应当上门为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社区医疗服务”,但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大部分养老机构并没有获得实质性的社区医疗资源支持。参加解读会的常委会委员们表示,此次制定养老机构条例,首先要破解上述规定“落地难”的原因,确保条例提出的相关条款具备可操作性,把对养老机构的支持从书面落实到现实中。
(来源: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