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明确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标准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市民政局昨天下发了《关于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的认定标准,对经认定和备案确认的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方按规定给予建设补助、运营补助、收住困难老年人补助和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非营利机构至少30张床位
  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证照齐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一)经编制部门批准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和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依法办理法人登记,运营规范且年检合格;(二)建设(租赁)手续合法齐全,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建设和服务达到《青岛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规定》要求,床位数量30张(含)以上,每床平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三)不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大众提供低收费、普惠性养老服务;(四)工作人员配备齐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得到有效保障;(五)安全措施到位,无重大责任事故。
  具体认定过程中,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将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定额标准》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养老机构的年度收支及基本养老服务成本进行审核,并按照保障基本、面向大众和成本补偿的原则,确定合理平均成本和认定区间。市本级及各区审核工作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委托实施,所需资金从市本级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福彩公益金中列支;各辖市自行组织实施,所需费用从本级预算列支。
 
  普惠性养老机构可享四项补贴
  对经认定和备案确认的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建设补助、运营补助、收住困难老年人补助和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在建设补助中,2013年1月1日之后取得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或在原有规模基础上新增养老床位的养老机构,建成并投入运营,新增核定床位不少于30张,属新建的,按照每张床位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3年拨付到位;属通过改造用房或租赁用房(租用期须达到5年以上)形式设立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2年拨付到位。青岛市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不予补助。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按照新增养老床位数量核定且只补助一次,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不重复补助。
  在运营补助中,我市对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工作人员相关待遇落实较好的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按自理老年人每月200元、半失能或失能老年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算。运营补助资金的50%以上用于提高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
  关于困难老年人入住机构补助,我市规定对收住青岛市户籍“三无”和低保老年人,每月收取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费用之和不高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在床位设置、护理照料、伙食安排等方面与其他入住老年人同等对待的养老机构,财政部门按当地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平均收费标准之和的8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由各区(市)按照平均成本审核数结合养老机构具体收费标准合理确定。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由户籍地民政部门优先在本区(市)安排。
  在意外伤害保险补助中,养老机构须在老年人办理入住手续后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手续。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按年缴费,在投保期限内转住养老机构依然有效。老年人意外伤害保费基准价为每人每年150元,财政部门对青岛市户籍老年人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给予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保险补助。
 
  出现五类情况停发运营补助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定期组织对全市机构养老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对政策落实到位、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规范的区,结合收住跨区入住老年人情况,从市级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福彩公益金中给予一定奖补。
  我市规定,对领取补助资金后擅自改变性质用途的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缴补助资金,5年内取消扶持资格,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在全市通报;对存在虚报冒领及挤占、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养老机构应及时为老年人办理入院、离院备案手续,入院备案不及时的,不予补发补助;离院备案不及时的,扣回已发补助。
  养老机构发生处理意外突发事件及纠纷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未采取低收费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的;服务质量满意率低于90%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未落实好护理人员待遇的等其他严重违规及违法问题,经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后,视情节停发运营补助,并根据整改情况重新核定补助资格。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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