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保障功能,为老年人养老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日前,记者从民政部门获悉,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厅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规模较大的5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应内设护理院,有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置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卫生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据了解,养老机构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场所。目前,我省养老机构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内设医疗机构不规范、医疗设施少、医务人员不专业等问题。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大多年老、体弱、多病,对医疗、康复、护理的需求十分迫切。医疗服务保障不到位,不仅严重影响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而且严重影响老年人的健康和生命。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服务资源有机融合,有利于保障和改善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使他们安享晚年生活。
《意见》还提出,规模较小的养老机构,应通过依托当地医院,采取合作方式引进医疗服务机构,也可以通过设立卫生所(室)、医务室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对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农村养老互助幸福院,应通过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
为切实把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落到实处,《意见》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养护院、老年护理院建设项目,民政部门要及时发放《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协调落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为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和内设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提供便捷服务,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养老机构医疗业务的培训和指导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政策上,鼓励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医疗护理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
(来源:鲁中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