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居养〔2013〕1号
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民福〔2012〕32号),《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拱委办〔2011〕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低收入的失能、失智、失独、高龄、独居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或者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从2013年起,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基础上,全面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二、基本原则
按照最需要服务的老人最优先保障服务的要求,以社区和养老机构为依托,构建养老服务三级保障网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突出重点与适度普惠相结合,公平公正与个性定位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要求,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补贴对象
(一)养老服务补贴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低保、困难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
2、低收入家庭中失能、失智、失独、高龄、孤寡、空巢、独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3、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老年人。
老年人是指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户籍在拱墅区的人员。
(二)补贴对象按类别应同时符合的基本条件:
1、第一类
①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拱墅区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低保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老人及持有有效期内《残疾证》的老年人;
②经“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者。
2、第二类
①60岁以上独居、空巢、孤寡、高龄、失独老年人,且本人(或与配偶平均收入)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月收入在3000元及以下的;
②经“生活自理能力”、“经济条件”、“居住状况”等综合评估后定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
3、第三类
①市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纯居干等有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中,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老人;
②原已经享受助老助残服务,经“生活自理能力”、“经济条件”、“居住状况”等综合评估后确定为确实需要服务的老年人。
上述补助对象将根据本区财力保障水平、政府购买服务人数比例、本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展情况,结合服务对象法定赡养人情况等综合评价确定。
四、对象确定
社区应成立由社区干部、社区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退管负责人、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人组成的初评工作小组,负责养老服务补贴申请的受理、初评及评估意见的公示工作。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待遇,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庭向社区提出申请,社区负责受理、初评和组织对评估意见的公示,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负责评估和审核,区民政局负责核准。对批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从批准次月起享受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确定的具体标准及方法,详见《拱墅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家庭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社区或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报告,由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报区民政局核准后,在次月起停止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除第一类外,服务对象按照评估分从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到2015年,政府购买服务人数应达到老年人总数的6%以上。
五、补贴标准
(一)第一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年补贴1200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人每年补贴4800元)。
第一类补贴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其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养老服务补贴;居家接受服务的,其本人的低保金不计入养老服务补贴。已经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老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二)第二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根据评估分值,划分为不同档次,确定相应补贴标准。(按照每小时服务20元的补贴标准执行。)
评估分值80(含)分以上:给予每月16小时服务;
评估分值60(含)分—80分:给予每月8小时服务;
评估分值40(含)分—60分:给予每月6小时服务。
其中:老年人如与配偶同时列入补贴对象的,实际补贴标准为两人经评估后享受补贴标准之和的80%。
(三)第三类补贴对象由各街道统筹安排助老员提供为老服务。
六、补贴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应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养老服务补贴支付给相关的养老机构,由其为补贴对象提供与补贴金额等值的服务(如抵扣老人入住机构期间的护理费用等);对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养老服务补贴支付给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或者组织,并由其为补贴对象提供与补贴金额等值服务。居家老人因身体不适,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一个月以上)的,服务补贴可转换为护理费形式补贴给老人,以供在医院内使用。
七、服务标准及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应当是经民政局批准设立的的养老机构。对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的对象,按照《杭州市国办养老机构准入评估办法》执行。
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应符合相关的服务标准。为补贴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其管理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执行《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837-2011)。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在签订购买养老服务协议时,应对相关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排除。在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后,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检查的测评,对年度服务满意度达不到85%的,停止续签购买服务协议。
八、资金保障
完善养老服务补贴的投入机制,按照区财政承担60%、各街道财政承担40%的承担原则,两级财政将养老服务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所需资金分别纳入同级预算。
九、监督管理
各街道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通过“杭州市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及时输入和更新养老服务补贴基础数据,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及时报送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区民政局、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对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情况和服务质量的检查,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拱墅区居家养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来源:杭州市拱墅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