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所有小区拟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今后辽宁省内无论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还是老城区和已建成小区,都将建设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其中包括老年生活照料、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等方面。《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发布后,昨日,辽宁省民政厅代省政府起草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对外发布,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社区
  《征求意见》中提到,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到2020年,辽宁省社会养老床位数要达到每千名老人35~40张。在每个村要建设100平方米左右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等服务。到2020年,全省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达到7000个。
  同时每个地级市要保证建一所养老床位不低于500张的综合性老年人养护中心,重点满足城市贫困家庭失能老人需求,集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等医养服务和培训功能于一体;每个县(市、区)要建有一所养老床位不低于300张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
  除养老床位外,城区还要建立起服务辖区老人的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要覆盖所有城市社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要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要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养老护理员培训率要达到90%,持证上岗率达到80%。
 
  小区将建养老服务设施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征求意见》要求,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到2020年,辽宁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将达3000个左右,城市社区每1万人拥有养老服务设施要达到200平方米以上。
  另外,根据《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每个县(区)都要修建一所多功能老年人活动中心,并且开发为老年人服务功能,所有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同时,社区内各类服务场所的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无障碍改造。
 
  建立老年人信息数据库
  今后就算家里无人陪护,也不用担心老人自己在家会出任何问题。按照《征求意见》要求,辽宁省将建立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同时还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和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将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站点、家政服务企业、120等资源整合纳入统一信息服务体系,及时回应老人的求助、求医等信息,为老年人提供多种服务。
  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相关部门将在资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并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
  对于各地公办的养老机构要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等养老服务。
 
  部分医院开设老年病科
  除了养老床位,医疗卫生服务也是养老服务中的一个重要项目,《征求意见》中规定,医疗卫生资源要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
  同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应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养老机构免收部分税费
  为了鼓励开发创建养老机构,辽宁省政府拟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全省还将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对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给予适当养老补贴。
 
    (来源:时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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