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民办养老机构在用地、税收、建设运营补贴等方面扶持政策的陆续出台,激发了民间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青海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数量逐年增多,民办养老机构总体上呈扩张趋势,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发展思路不清晰、规划布局不合理、供需矛盾突出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12月16日,青海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的通知》,对全省民办养老机构的规划布局、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一是合理规划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布局。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机构选址,避免民办养老机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盲目建设,一哄而起,过多过滥,防止造成区域发展不平衡,机构入住率低,床位空置和无序竞争等问题。二是稳妥推进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各地要认真落实好国家和省上出台的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养老服务机构,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多样化服务需求,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养老服务业中的主体作用。三是依法开展民办养老机构设置审批和登记工作。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建设标准,加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筹办和设置审批工作。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分别在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或套用土地发展房地产业。四是依法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食品卫生、消防、医疗护理、人身财产以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督促民办养老机构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青海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