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起,内蒙古已建成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614个。为了加强和规范其管理运营,发挥长效功能,近日,自治区民政厅下发《内蒙古自治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建立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展托老和居家养老服务。
《办法》规定,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是由政府、社会力量兴建的为社区60周岁以上需要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法律援助、文化娱乐等服务场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及设施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可由居委会直接运营或委托、租赁、承包给老年人福利机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社区老年人群众组织、社区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从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并受各旗县(市、区)民政局、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其设施建设、基本运营经费、困难老年群体服务补贴等由各级政府投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老年人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老年人经济收入等情况实施无偿、低偿服务。收费性服务项目实行定服务项目、定服务内容、定收费标准,并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效果和服务价格。
(来源:内蒙古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