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老龄办等24个部门2013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要求政府和社会在做好公民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在医、食、住、用、行、娱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优先优惠和便利服务,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意见》明确,优待的基本对象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
《意见》从政务服务、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维权服务等方面对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要求,如在卫生保健优待方面,提出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在交通出行优待方面,提出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等。
(来源: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