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指数,切实增强老年人的幸福感,让老年人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枣庄市峄城区认真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保障条例》《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枣庄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了养老水平同步增长机制及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同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老年人福利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力度,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确保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一、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家、省、市、区 三级财政投入337.4万元落实了全区48201名老年人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的基本养老制度,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实现了老年人“老有所养”。
二、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区政府增加财政补贴 58万元减免60岁以上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实现了老年人“老有所医”。
三、加大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力度。全区2730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抚养能力老年人,2013年提高供养标准200元,集中供养标准由年均2600元提高到28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1800元提高到2000元,财政支出627.2万元实现了集中和分散“供养”。同时,区民政局投入9万元提高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的救助标准,让困难老年弱势群体“老有所依”。
四、加大住房建设资金投入,建立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危旧房屋改造等住房保障制度,优先照顾23名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实现了老年人“老有所居”。
五、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及增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津贴制度。80-89周岁低保老年人在每人每月30元的基础上增发100元,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在每人每月60元的基础上增发200元。2013年共发放老年人高龄津贴409.9万元,增发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80.3万元。投入26.6万元,建立和完善了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住制度。同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职工养老保险普长200元,提高了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障水平。
六、建立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制度,投入370万元建立了峄城区养老康复服务中心及吴林等村居老人幸福院,并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来源:枣庄市峄城区老龄办)